如何识别食品标签
如果自己去购物,怎么选出最喜欢同时也是健康、安全或者说适合自己的食品呢?你去买食品时关注的是什么?是品牌、包装、还是色泽感官呢?
今天要和大家一起认识食品标识、标签,什么是认识食品标识、标签?一般的消费者如何根据食品包装上的标识、标签来认知认识食品并加以选择健康、安全、放心的食品呢?我想从两大部分和大家一起来学习挑选食品的基本知识、常识与技巧。一是认识食品标识、标签,二是根据食品分类来系统认识食品。当然食品知识博大精深,即使是专业人士也经常茫然,但是我们有信心,只要大家有足够的耐心,通过从基本知识入手,你和我一样也可以成为食品“专家”!
一、什么是食品标识、标签
食品标识food labeling: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食品标签food label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标识及标签的关系:标签是说明物,标识是标签或包装物上相关信息总称。
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被标识食品的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等进行清晰、准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饮用说明等信息。
二、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强制性要求)
1、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2、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并符合下列要求:
(1)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例:饮用水名称可以标注:矿泉水、纯净水、矿物质水
(2)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3)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1)、(2)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4)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5)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3、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
⑴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
⑵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即从多到少)一一排列进行标注,但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如:饮料类产品其配料清单中水应排在第一位;
⑶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
⑷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但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⑸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
⑹各种配料应按2标示具体名称,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 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 12493规定的代码。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菊花黄浸膏、诱惑红、金樱子棕、玫瑰茄红,可以标示为:“着色剂(102、113、012、131、125)”。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②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标示类别归属名称:
表1
配 料 |
类别归属名称 |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
“淀粉” |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
“胶姆糖基础剂” |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蜜饯水果 |
“蜜饯” |
⑺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食醋)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5.1.2.1.2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⑻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4、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即厂名厂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2)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3)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4)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5、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生产日期 date of manufacture 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包装日期 date of packaging 灌装日期: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保质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最佳食用期 best before 最短适用日期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保存期 use-by date 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recommended last consumption date, expiration date: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终止食用日期。在此日期之后,预包装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费者所期望的品质特性,不宜再食用。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⑴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⑵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2004 01 15(用间隔字符分开);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连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2位数字。
⑶应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保质期或保存期:
a) 用于保质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 “保质期××个月[××日(天),×年]”。
b) 用于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饮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个月”[××日(天),×年]。
⑷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是生产者根据产品特性及标准要求标注于包装上用于对消费者的质量承诺,是食品安全最重要特征之一,同时以上日期应与储存条件相对应,也就是说,保质保存期是有条件前提的。
即食食品如面包、蛋糕、馅饼等保质期不长的应加以关注。
6、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或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⑴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 450g”,或“净含量450克”。
⑵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 液态食品,用体积 —— l(l)(升) 、ml(ml) (毫升);
b. 固态食品,用质量 —— g (克),kg (千克);
c. 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⑶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
表2
计量方式 |
净含量q范围 |
计量单位 |
体 积 |
q< 1000ml q ≥ 1000ml |
ml (ml ) ( 毫升 ) l ( l ) ( 升 ) |
质 量 |
q < 1000 g q ≥ 1000 g |
g ( 克 ) kg ( 千克 ) |
⑷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净含量q范围 |
字符的最小高度/ mm |
5ml <q ≤ 50ml 5g <q ≤ 50g |
2 |
50ml < q ≤ 200ml 50g < q ≤ 200g |
3 |
200ml < q ≤ 1l 200g < q ≤ 1kg |
4 |
q > 1kg q > 1l |
6 |
⑸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头 - 净含量:425克。
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⑹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即规格)。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
⑺配料的定量标示、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仅作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也不需要标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净含量是生产者对消费者的定量承诺,允许单件负偏差(但应在最大允许值内,计数≤50个的商品则不允许出现短缺量),但整体平均数应为正偏差。短斤少两即是针对此款,执法部门可对短斤少两行为依法查处,消费者有权依据明示净含量维护自己的权益。
7、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8、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不必标注年号,但要保证是有效的版本)。
如:大米:GB1534;啤酒:GB4927;安溪铁观音:GB19598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9、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或其他内容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10、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11、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例:厦门的食品企业标注产地时正确标注:福建厦门
12、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13、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⑴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
⑵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免除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
⑶非强制标示内容
①批号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②食用方法如有必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每餐)食用量、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③能量和营养素如标示能量值、营养素含量,声称营养素含量水平、营养素含量比较、营养素作用,应符合GB 13432—200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