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谁有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别人可以代签吗?

【案例背景】
    小刘的父母工作都比较忙,很少有时间照顾小刘。小刘从小跟着爷爷一起长大,爷孙俩感情非常好,老人去世前立下遗嘱要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留给小刘结婚用。可是,小刘大学毕业后在外地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还打算定居在那里,平时很少回家。

前不久,当地政府决定实施旧城改造工程,小刘的爷爷留给他的那套房子恰好在拆迁范围内。由于小刘一直在外地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总是联系不到小刘,无奈之下,只好找到小刘的父母同他们商量征收补偿问题,希望小刘的父亲代替小刘在征收补偿协议书上签字。

小刘的父亲认为征收补偿的条件还算不错就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接并代替孩子签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来,小刘跟家里打电话时得知了此事,认为选择货币补偿更为划算,毕竟自己在外地工作,用这补偿款在工作地买房更为适宜。可是,小刘的父亲已经代替他签了补偿协议,小刘找征收部门还有意义吗?

  【法律讲堂】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应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应当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才有处分房屋的权利,才是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本案中,小刘的爷爷已将房屋留给了小刘,小刘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小刘才是被征收人,才有权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小刘的父亲能够代替小刘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吗?该协议能够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吗?

上述问题涉及的其实是民事代理行为的权限与效力的问题。小刘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经过其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小刘父亲代签的协议属于无权代理,对小刘本人并不产生合同效力。

在实践中尤其是在农村,即使子女已经成年,但一般尚未成家时,父母通常都会直接替子女作出重大决定,但实际上,法律将这种情形认定为无权代理。也就是说,父母是无权替成年子女作出这些行为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案中,由于小刘没有对父亲的签字行为予以追认,反而与父亲的意见并不一致。因此,小刘父亲替其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小刘可以找到房屋征收部门,以协议无效为由再重新商定征收补偿事宜。

    【法律条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近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立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德凯说法】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父母子女之间、配偶之间一方代替另一方签订协议的行为,大多数人也认为他们之间存在亲子、婚姻等基础关系而对这种行为并无异议。但此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属于无权代理,未经本人追认,不对本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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