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 | 电动三轮车查处实例6则
2021年8月18日,笔者提出的《电动三轮车监管执法的四点建议》🔗,既是立足于“有什么武器打什么仗”,也是对电动三轮车执法工作的一次交流,意在抛砖引玉。该稿发表后,果然引起了一些积极反响。现选编6则电动三轮车典型案例,以飨读者。
作者: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孙平河
2020年5月20日,笔者对某家电摩托城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待销的10辆大将牌电动三轮车。其车身内外均未见铭牌;大将电动车车辆出厂合格证上有“车辆制造企业:江苏某机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TS2510723-2018;”等内容;大将电动车使用说明书封面有“通过国家3C强制认证;通过国家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内容。2020年9月7日,本局将当事人涉嫌对其销售的电动三轮车的质量、曾获荣誉等作虚假宣传一案移送徐州市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该局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并未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也未取得在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TS2510723-2018”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另查明,当事人大门东侧厂房上方悬挂有宽2米、长20米的宣传牌一幅,其中有:“国家一级目录资质;”的内容。就当事人是否获得“国家一级目录资质”,该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书面提出将其获得“国家一级目录资质”的相关资料予以公开。
2020年12月18日,工信部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工信公开[2020]327号),答复的主要内容为:“经查,江苏某机车有限公司不是我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许可的生产企业,我部不掌握上述企业相关信息”;当事人的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
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5月20日,笔者对上述家电摩托城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待销的34辆胜泽电动三轮车,其中星光银车身的8辆(有铭牌),哑蓝色车身的26辆(无铭牌)。经核查,此34辆电动三轮车系徐州某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复函,当事人唯一的1张CCC证书不能覆盖所查产品。2020年9月3日,本局将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电动三轮车的案件线索移送徐州市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该局于2020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没有通过国家强制性3C认证;当事人在2020年4月10日和5月7日分两次向南京高淳客户销售了39辆“胜泽”牌电动三轮车。其中8辆车的铭牌上标有“
;胜泽电动车;车辆名称:SZDD;车辆型号:2200DZH;”等内容,销售单价1350元/辆,8辆电动三轮车货值10800元,获利160元。
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1、罚款54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4月30日,笔者对某车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待销的1辆徐州苏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车架号为:SF2003372的硕丰牌电动三轮车,车辆的铭牌及车窗玻璃上均标有“
”标志,涉嫌冒用3C认证标志。6月12日,本局对某车行(以下简称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待销的1辆硕丰牌电动三轮车,由某业务员上门推销,当事人无法提供业务员联系方式。此车铭牌上标注有“硕丰电动三轮车;型号:双排;识别代号:SF2003372;生产日期:2020年4月;徐州苏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等内容,随车资料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此车辆的货值是2680元,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
经向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协查,当事人唯一的1张CCC证书不能覆盖所查产品;经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次协助调查,此电动三轮车并非徐州苏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及销售。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1.没收识别代号为“SF2003372”的硕丰牌电动三轮车1辆;2.罚款2680元”。
2020年6月22日,笔者对上述某车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待销的5辆型号为“锐霸130”的电动三轮车,铭牌上标注有“山东某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盛昊牌 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型号:锐霸-130;”等内容。其用户手册的上部写有“3C 认证 能上牌;国家公告 目录产品”等内容;电动车合格证上明示的执行标准是《电动三轮车通用技术条件》。经核查,《电动三轮车通用技术条件》是山东省地方标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复函,当事人的CCC证书不能覆盖“锐霸130”的电动三轮车。
本局于2020年9月25日将当事人涉嫌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三轮车的案件线索移送(山东省)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该局对当事人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三轮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三轮车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5月12日,笔者对某某车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待销的1辆“龙城金狮电动车”,无铭牌、无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经对该车行的上家调查,此车是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某摩配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
2020年9月7日,本局将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无执行标准的电动三轮车的案件线索移送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2020年9月14日,该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4月租用了厂房,领取了营业执照,开始自行组织生产电动三轮车。产品无执行标准,且大多数无标识。2020年3月,当事人在微信上联系了单位,印制“苏北小羚羊”、“龙城金狮”的合格证和用户手册以及“苏北小羚羊军工技术制造精品”和“龙城金狮”的标识标贴。至案发,共生产“苏北小羚羊”2辆;“龙城金狮”8辆;货值金额4800元。当事人无生产记录,提供不了销售凭证。“苏北小羚羊”和“龙城金狮”是当事人给生产的电动三轮车起的名字,无相关授权。当事人组织生产电动三轮车与军工企业没有联系,无军工技术。
该局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5月20日,笔者对上述家电摩托城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待销的8辆“中国 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制造
”的银钢电动三轮车。经核查,此8辆电动三轮车是徐州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商标注册人与当事人之间并无任何合作关系并表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本局在对该家电摩托城调查处理的同时,于2020年9月3日将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银钢电动三轮车的案件线索移送徐州市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2020年9月15日,该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总经理甲某与徐州某机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为姐弟关系。2019年6月4日徐州某机车有限公司(乙方)与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协议,被授权国内经销“银钢”品牌电动三轮车、电动轻便三轮车的权利。甲某以自然人身份作为丙方也在合作协议上签字,其权利义务为:丙方承诺乙方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履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向甲方承担无期限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合同届满后三年内。2020年4月25日,当事人业务经理刘某接到南京高淳客户急需1.3米四开门车型的8辆“银钢”牌电动三轮车的订单。当事人总经理甲某就安排自己公司工人按照客户要求生产加工了该型电动三轮车8辆,又从徐州某机车有限公司拿了“银钢”牌商标标识、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各八套,贴上“银钢”商标后于2020年4月30日以当事人名义进行了发货销售。此8辆电动三轮车的经营额是16800元,获利2800元。
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经销带有“银钢”商标标识电动三轮车的行为侵犯了“银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商标侵权。另查明,上述涉案电动车正面均标有“银钢”商标标识,铭牌标注有“中国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制造
”。当事人生产经销的8辆“银钢”牌电动三轮车,在未经认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产品铭牌上使用认证标志,属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2、罚款472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