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未征收补偿被出让,出让行为应当撤销 李顺华律师个人主页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系列”之三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听顺华律师来分享,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典型拆迁判例系列之三,承包地未征收补偿被出让,出让行为应当撤销。

河南省周口张先生在村里有一块承包地。2002年7月8日,县政府作出《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同意出让给某家具厂国有土地7.854亩作为建设用地,张先生原承包地在上述地块范围之内。张先生不服,认为自己的承包地被不明不白的卖给他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于是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集体土地只有在经过依法征收程序转化为国有土地之后,政府才有权进行出让,县政府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对张先生的承包地依法实施了征收,在此情况下,其将包含张先生承包地在内的土地出让给家具厂,显然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认为,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并不意味着该行政行为必须撤销。家具厂实际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110余万元,基于对政府机关的信赖,已经在该地建起楼房使用多年,案涉土地的建设既成事实,两侧也均建起房屋,该地已经不再具有耕地的属性,实际也已经被政府规划为建设用地,撤销《出让通知》增进的法律利益远小于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对于张先生要求撤销上述通知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应当以确认《出让通知》违法并责令太康县政府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为宜。

一审判决后,张先生认为既然是明显违法出让其土地,就应该撤销,于是提起上诉。

但张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二审法院不但没有支持其撤销出让土地的请求,反而认为,县政府作出的《出让通知》本身是告知行为,并没有对当事人增设新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于是径直裁定驳回张先生的起诉。

张先生看到二审裁定心都凉了,二审没有进步反而倒退,于是不得不向最高法提请再审,最高法经审理认为,县政府作出《出让通知》,同意将包括张先生原承包地在内的土地出让给家具厂作为建设用地,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征地审批手续,亦未能证明已对张先生依法补偿。因此,县政府作出的《出让通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损害张丰收实体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但同样认为案涉土地已经不具有恢复耕地的客观条件,且会给城市规划等公共利益造成损失。于是最高法支持了一审判决的结论,即确认出让土地行为违法,但给予公共利益不撤销。

最后总结一下,通过本案我们看出,其一,承包地未经征收补偿不能出让搞建设,否则应该撤销,其二,在撤销时需衡量公共利益,如果撤销出让行为会造成公共利益损害,则应该确认出让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大家就拆迁问题留言评论,我是李顺华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判例详情请查阅最高法(2020)最高法行再359号《行政裁定书》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