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定年度的知识产权形成的收入属于高新收入吗

某软件企业2016年研发项目完成后申请的软件著作权,在2016年度转化成产品并确认为高新收入,2017年通过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那么在2020年申报高新复审的时候,2019年的收入中还有此项知识产权产生的收入,那么该项收入是否可以计入高新收入?企业需注意些什么?
          答:已认定年度形成的软件著作权在已认定年度已经转化成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可以确认为高新收入。那么在高新复审年度,该产品产生的收入也一样为高新收入。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该产品收入也一样纳入高新收入测算高新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已认定年度的知识产权形成的收入属于高新收入,但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认定条件中关于科技成果传化能力的评价是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该软件著作权不属于近三年的科技成果,因此在计算转化能力的时候是不能计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ι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也就是说,如果本案例中的知识产权是发明专利而不是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转化成的产品可以在本次2020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可以再次作为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在高新指引中也提到,主要产品指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因此企业在近一年产生的高新收入中需明确哪一项属于核心知识产权,且产生的高新收入是否超过总体高新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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