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不过三代的魔咒,到底有多可怕?

「富不过三代」是一句在中国流传甚广的俗语,人们经常用这句话来讽刺富人的孩子耽于享乐,败坏家产,不过三代便衰落其家。

这句俗语源于孟子所说「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后逐渐演化为以下说法:

「道德传家,十代以上,耕读传家次之,诗书传家又次之,富贵传家,不过三代。」

「富贵传家,不过三代」虽有夸张和说教成分,但在中国几千年历史上,数代相承的财富家族的确鲜有所闻。

被誉为中国古代社会百科全书的《红楼梦》讲述的便是贾家历经四世便走向衰亡的故事。贾府宁荣二公创下的基业,到第三代贾赦贾政手中已日渐败落,到了宝玉一代已走向衰亡了。

工笔画《金陵十二钗》,罗寒蕾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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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门望族的财富传承尚且如此不稳定,生产材料稀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想要维持家族财产凝聚则更是困难。

虽然「富不过三代」现在更多是一种劝诫式的警言,但其背后反映出的是中国古代家族财产在代际间的稀释和传承的脆弱性。

这与古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01

宗法社会下的继承制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财产继承制度,与整个中国宗法社会的继承制度相关,它们共同构成中国继承制度的体系。而这种继承制度的渊源,便是西周社会形成的「宗法制」与「分封制」。

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说:

「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周人制度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

从西周开始,嫡长子继承制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长子继承皇位,其他的儿子则被分封到全国各地。王室如此,其他的贵族亦采用此种继承方式,由长子继承爵位、官职和土地,宗法制便由此逐渐建立起来。

西周分封形势图。西周实行分封制,与嫡长子继承的宗法制紧密结合。各诸侯拥有独立的疆域和土地,在其之下又有卿大夫、士等各级贵族,这些爵位和官职都是历代世袭,由此形成了一个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金字塔式等级机构。秦代之后,郡县制逐渐取代分封制,但强调血缘共同体的宗法制度长期沿袭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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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宗法,主要指的是宗祧的继承。宗祧即宗庙和祖业,嫡长子继承父亲的身份和宗庙祭祀权利,家族世系便得以一代又一代的传承下去。

自周以后,王公贵族和平民在宗祧继承上都采取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这种身份继承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宗法制度的核心。

但在身份继承之外,还有财产继承。

与身份不同,在中国古代,财产的代际传承并不遵循嫡长子继承的原则,这也是古代社会「富不过三代」的最重要原因。

在古代社会早期,由于生产技术落后,形成了「累世同居」的家庭生活模式,此时财产继承附属于身份继承存在。由于身份继承无法分割, 所以财产也整体由嫡长子继承,余子没有继承的资格。

到战国后期,农业生产力大幅提升,个体的小家庭可以作为独立的生产单位完成生产劳作,这种小农经济模式也催生了分家习俗的诞生。

战国时期的铁制农具。战国时期,冶铁技术逐渐提高,比青铜硬度更高、更易于普及的铁农具逐渐代替青铜工具而广泛使用。同时,牛耕逐渐代替农耕,大大提高了耕作效率,农业生产力得到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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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观念下,「诸子均分」的财产继承原则逐渐确立。不管嫡出庶出,也不论长子幼子,在父母亡故之后所有的儿子平均分配财产。

从秦朝开始,「诸子均分」的制度在古代中国延续了两千余年。该制度最先以民间习俗的形式出现,是百姓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习惯法」;到唐朝时,「诸子均分」发展为一套明确且完整的法律制度,并一直延续至清末。

如唐户令规定:

「诸应分田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 则诸子均分。」

由此可见,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在向下一代传承时必须是平均分配。若众兄弟中有人亡故,则由其子嗣继承其所应得份额。总而言之,保证家庭的每一条男性血脉都能继承得到同等的财产是分配的最高原则。

无论是富商巨贾还是贫苦农民,这种继承制度虽然可以为下一代的生产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但必然造成财产的不断稀释,不利于财富的增值与发展。

另外,在较富裕的家庭中,这一制度缺少激励子女进行再奋斗与再创造的因素,这导致了财产的加速流失。

而中国古代又讲究「多子多福」,父生五子,五子又生五子,三代便从一人裂变为25人,这更加剧了财产的稀释。

中国社科院所藏的《乾隆黟县胡氏阄书汇录》,记载了黟县胡氏一族分家析产后迅速恶化的经济状况。根据记录,胡氏家族在1564年第一次分家时,每个儿子分到的租谷约8800斤,这在当时属于中小地主水平。

而到1595年,胡氏家族第三代其中一支在分家时,每个儿子分到的租谷均在800斤左右,已经降到自耕农水平。且各个儿子还需要共同承担32两白银的债务。

可以看出,虽然在古代社会的每一时期都有相当数量的富裕家庭,但受诸子均分制度的限制,它们都难以做到巩固持久, 长盛不衰。

正如北宋张载所言:

「且如公卿一日崛起于贫贱之中,以至公相。……止能为三代计。造宅一区,及其所有,既死,则众子分裂,未几荡尽,则家遂不存。」

此外,中国古代长期对民间资本和财富进行打压,以抑制土地和财富的过度集中,保障个体农耕经济的发展。

如汉武帝实施「算缗」和「告缗」制度,向商贾、销售商品的手工业者和高利贷者征收高额财产税,并严禁商人购买土地。

商人长期受到打压,而在科举制施行后,士族阶层同样难以世代传承。

科举制破除了官僚世袭,提高了官僚集团的流动性,家族世代为官的可能性越来越小。

而专制社会长期禁止官员从事商业活动,若后代无法通过科举走上仕途,收入来源狭窄的士人家庭走向衰落的可能性非常之大。

《韩熙载夜宴图》局部,顾闳中作。韩熙载,南唐名臣,祖父韩殷曾任御史。《韩熙载夜宴图》描绘了韩熙载家设夜宴载歌行乐的场面,宴会场面十分豪华,可见韩家家财颇丰。但到韩熙载晚年时,韩氏家族已日渐衰落,其子嗣大多成为平民,韩氏家族的财富传承也到这代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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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大环境下,无论是商人还是官僚,大家族的财富积累都难以长期稳定进行。而「诸子均分」的继承制度则基本断绝了这种可能性。

所谓「富不过三代」,其原因也就在于此。

作为对比,中世纪欧洲的继承制度则基本不存在「富不过三代」的问题。

我国古代在身份继承上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在财产继承上则奉行「诸子均分」的原则。而在中世纪中后期的欧洲,无论是身份、爵位,还是土地、财富,均由长子一人继承。

这种继承制度保证了财产和土地可以在代际间完整传承,并使继承者拥有稳定的资本进行财富再创造和扩张。

卡埃塔尼城堡,位于意大利塞尔蒙内塔,由卡埃塔尼家族建于12世纪。城堡是中世纪贵族财富和地位的最典型象征,既是居住地,也是军事防御要塞,是维护政治特权,保障土地和财产长期占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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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历史学家劳伦斯·斯通 (Lawrence Stone)对1500-1700年英格兰的大家族地产进行了历史调查,发现在这200年间,绝大多数大地产都完整保留着。而在肯特郡179家贵族中,至少有3/4在200年后依然保留着祖上的地产和社会地位。

封建大地产的世代延续,使得中世纪欧洲的家族财富积累得以有效进行,「富不过三代」的现象基本很少出现。

02

「诸子均分」的社会与经济基础

「诸子均分」的继承制度和打压民间财富的历代「国策」使得财富的积累和传承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一个无法克服的难题。

财富和土地难以长期集中,看起来似乎有利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发展,「诸子均分」的继承制度也正是建立在这种以血缘和宗法为联结的小农经济基础上,并保障着它的长期延续。这种继承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相当程度的制度「合理性」。

小农经济以一家一户的小家庭为基本单位,土地是必要的生产资料,生产水平较低,每日的艰辛劳作只是为了保障基本的生存。

《雍正耕织图》。这幅书画描绘了中国古代妇女织绸的场景,男耕女织是古代家庭的典型分工形式,这种自给自足的经济和生活模式在中国延续了两千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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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在分家析产时,为了保障下一代家庭拥有耕种所需的土地和基本生产资料,便不得不将家庭财产平均分配,以保证下一代的生存。

也就是说,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农民而言,「诸子均分」是维持家族延续的必要手段。

故而,在宗法制度的环境中,财产上的「诸子均分」和身份上的「嫡长子继承」背后的逻辑其实是一致的,目的都是维持血缘和家庭共同体的延续。

身份继承保证代代子承父脉,着眼于家族的纵向传承, 财产继承则是在经济上保障家族各支脉(横向) 的生存与繁衍。

牢不可破的宗法血缘关系和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二者共同构成了诸子均分财产的社会基础。

具体来看,有关财产权的问题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了解这一制度。

「诸子均分」制本质上是一种分配财产的制度,财产的分配则涉及到财产的所有权。

分家之前,上一代和下一代过着「同居共财」的生活,父亲虽然具有管理和处置家产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必须是从「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任何不利于家庭成员的行为原则上都不被允许。

对农民来说,由于生产资料稀缺、家庭财富匮乏,为了保障家族的生存,以「家」为主体和基础使用财产几乎如同律法一样严格。

至于较富裕的家庭,尽管不用担心生存问题,但在宗法制度影响下,血缘共同体 「共有」的观念一样十分强烈。

可以说,在私有财产概念尚不明确的封建社会,家产很大程度上由「家」这一主体所有,家长则拥有管理权和处置权。

因而,「同居」生活中的儿子虽然不能擅自使用家产,但其应该享有对家产的自然所有权,且不能被随意剥夺。

由于财产权附属于宗法制度下的家庭共同体,分家时诸子平均分配家庭财产也就再自然不过了。

《先令卷书》,我国目前发现最早的家族书面遗嘱,1985年出土于江苏省扬州市西汉古墓群。在中国古代社会,财产继承被宗法制度严格限制 , 「 诸子均分 」 制被普遍自然采用,民间极少用遗嘱来处分财产 ,立遗嘱的风气并不盛行,官府和社会也未将遗嘱继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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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与这种「家本位」的思想以及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一体共生的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的「均平」与「和谐」观念。

农耕经济规模小且封闭,由于生产资料和财产本就稀少,为了保障个体和家庭的生存,分配上便必须力求「均平」,如此才能维持家庭、社会和王朝稳定。

自春秋战国起,「均平」观念便成为了封建社会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孔子曰:「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大学》中则强调「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

儒家的这种均平思想被后代不断阐释发展,逐渐成为古代社会处理财产继承的一种普遍心理。「诸子均分」制于民间自然形成,其观念根基即在于此。

孔子讲学图。「均平」思想是儒家重要的社会政治观念,在士大夫阶层和农民中具有非常深远的影响。如清代龚自珍言, 「小不相齐,渐至大不相齐;大不相齐,即至丧天下」 ,即分配不均会造成社会动乱;太平天国的颁发的《天朝田亩制度》集中体现了这一思想:「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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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以血缘为纽带的家庭共同体中,分家析产的关键其实并非财产的分配,而是对父子之间、兄弟之间关系的调整。

也就是说,财产的析分其实是维系亲伦关系的手段。每个儿子平分财产,如此不致产生争斗,下一代也得以保证生存。财产的平等促进的是家庭的「和谐」。

对「均平」与「和谐」的强调是诸子均分制坚实的观念和文化基础。但归根结底,「均平」与「和谐」的观念终究也是小农经济和宗法制度的产物。

在以小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农耕经济模式下,处于第一位的不是财产的传承与发展,而是家庭的生存与延续。

即使对富裕家庭而言,为了保障家族各支脉能够繁衍传承,诸子均分也是必然的的选择。

如天津师范大学汪兵教授所说:

「中国财产传承制度的本质, 不在于依照法律传统保障财产的传承与增值, 而在于遵照伦理传统保障血缘的传承(保根合族)与繁衍(群生共长) 。或者说, 不在于图谋发展而在于保证生存。」

中国古代社会的财产难以代代传承发展,其根本原因便在于这种财产继承制度本就不以财产本身为基础,不以财产增值为目的。

03

财产继承与社会转型

在维持家族延续的同时,诸子均分制最直接和最基本的作用便是使得一家一户小规模的农耕经济在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占据主导地位。

地产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分割使得家庭无法有效积累财富, 同时小土地所有制成为土地占有的普遍形式。

这一制度的深远影响,需要与欧洲中世纪的继承形式对比才能更清晰的显现出来。

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度是按金字塔般的分封形式建立起来的,处于各个等级的封臣在各自领地内实施统治,成为王权和国家统治的基石和支柱。

中世纪威尔士公国贵族帽式。等级自上而下分别是亲王、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与西周以王室血缘关系为基础自上而下实施分封不同,欧洲中世纪的封建领主往往是先通过武力或联姻等手段取得土地,然后再获得爵位。也就是说,对于中世纪欧洲的领主而言,土地是其政治和经济特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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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度不同,在中世纪的欧洲,封建领主拥有相当高的自治权,只需要向上一级领主履行作战和纳贡的义务。

由于拥有庞大的地产和政治特权,这些世代相袭的贵族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关键纽带。

此外,中世纪邦国林立,战乱频繁,无论是为了扩张还是自保,对封建领主和贵族家庭而言,最重要的便是保障家族内部财富和地位的世代稳定。

在此背景下,由长子统一继承爵位、土地、财产和政治特权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持大家庭的稳固,不致造成封地内部的混乱。

而在欧洲中世纪,身份和爵位与大地产紧密相连,土地是一切政治特权和社会地位的基础。因此,以土地为基础的财产继承构成了继承制度的基础,这与中国封建社会财产继承依附于宗法制度有所区别。

土地和财富的世代相传,造就了中世纪欧洲以大地产为基础的庄园经济。

中世纪的大庄园。庄园制度是欧洲中世纪经济的基础,领主和贵族拥有大块地产,农民和奴隶依附庄园主进行农业和手工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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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资本主义发展条件逐渐成熟时,这种世代延续的封建大地产能够抓住时机演化为资本主义地产,为资本的原始积累提供条件。

英国的圈地运动之所以能够在数百年间持续改造农村的经济关系,为工业发展提供自由劳动力和原始资本,其基础就在于贵族普遍地世代保有着大地产的所有权。

如陕西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满永谦所说:

「中世纪欧洲的长子继承制使土地长期集中,有利于家庭财富的积累,这些财富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到来之际,都可能迅速地转化为资本,即封建财富起着一种前资本的积累作用。」

此外,长子继承制度使得其余的儿子不得不离开家庭和土地,进入社会各个领域,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和社会流动,这为商品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条件。

因此,以财产继承为基础的长子继承制为欧洲的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潜在的动力。而中国的古代社会则完全是另一番景象。

一方面,中国的「诸子均分」制度使得大家庭不能稳定占有土地,也无法世代积聚财富。大地产和原始资本的匮乏使得中国错失了向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转折的最佳时机。

另一方面,将土地平均分给诸子,让下一代继续从事农业耕作,这使小农经济长期处于一种超稳定状态,农民被禁锢在土地之上,社会流动和商品经济受到极大限制。

所谓「富不过三代」,其实揭示的正是中国古代社会的这种封闭和自耗的经济社会结构,也即一种财富无法稳定积累、社会流动趋于停滞的状态。

「诸子均分制」是这种经济社会结构的集中体现,与中世纪欧洲的长子继承制相比,其强调的并非产权的稳定传承,而是以宗法制度为基础,以「家所有」为原则进行生产资料的分配。

「家所有」的原则虽然维护了家族的整体利益,但其对产权的模糊化注定难以实现财富的稳定和有效积累。

在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这种制度显出了其巨大的局限性。

而在通过以财产继承为基础的长子继承制实现了有效的资本积累后,欧洲近代社会逐渐形成了财产所有人可以自由分配遗产的遗嘱继承制度。

简·奥斯汀(1775-1817)的遗嘱。事实上,欧洲早在古罗马时期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遗嘱继承制度,中世纪时长子继承制占据支配地位,遗嘱继承不被重视,到中世纪后期,遗嘱继承制度开始复兴,近代西方的遗嘱继承体系逐渐成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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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制度虽然内涵有诸多不同,但其遵循的原则是一致的,即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强调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在资本和财富积累与流动大幅加快的现代社会,个人可以自由地处置自己的资产无疑是进步的体现。

而以「诸子均分制」为继承原则的中国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巨大困难,也向我们揭示出,对财产权的清晰界定和创造一个财产能够有效积累的环境对保持社会发展活力有着关键的作用。

这也是富不过三代的魔咒给我们最重要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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