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七期:婚姻的效力(第二篇)
婚姻的效力
今天我们聊的是婚姻的效力。婚姻的效力从广义上来讲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发生的法律后果,狭义上来讲指的是有效婚姻发生的法律后果。讲婚姻的效力首先要讲婚姻的成立,婚姻只有成立了才会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婚姻怎么算成立?实际上,法律规定婚姻成立条件就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婚姻机关进行了婚姻登记,婚姻就算成立了。
第 二 篇
-THE SECOND-
这次《民法典》在夫妻关系里有一个新的规定,即为家事代理权。在家事事务中夫妻互为代理人,这是法定代理,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以前的法律中没有规定家事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承认,所谓的家事代理权就是夫妻双方可以代理对方,实施家庭日常事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实施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实施的,也是代表了对方,整个后果应该由夫妻共同承受,而不是由实施行为的行为人自己来承受。
家事代理只限于家庭日常事务,超过家庭日常事务就没有代理权限。什么算家庭日常事务?家庭日常事务是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一些事务。什么算日常生活需要?这需要你进行一些事实判断、价值判断,受教育、医疗、保险等,这些都属于日常事务。当事人可不可以限制?比如,双方约定保险、医疗超过多少开支,一方不能决定。这是可以的,但是你的限制不能对抗其他人。大额保险属不属于日常事务?我们按照一般标准来衡量有没有投资性质?如果属于投资行为,这是不行的。如果属于一般保障性质,这是可以的。
家事代理发生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要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的债务。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以下两个根本因素:
其一,人格独立。每个人可以独立承担债务、独立欠债,谁也不能代表谁。因此共同债务必须是共同负债、共同同意、共同签名。共同同意是基于你的人格独立,共同债务不管你用钱干什么,肯定需要两个人共同承担。基于这种人格独立,因此我一个人签的,你不能把它弄成共同债务。我借了一笔钱去搞投资或者去赌博,你不能说你这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借的钱,你就要求共同偿还,你不同意共同偿还,你就需要证明你没有用于共同生活,那是不可以的。
其二,共同生活。只要你的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欠下来的,你就应该共同负责偿还。你说借的钱不是你们共同签字,是你一个人借的,但是你用于了共同生活,就需要你们共同偿还。谁来证明你是用于共同生活?我们现在规定的是让债权人来证明,有人说这一点不利于债权人,确实不利于债权人。
为什么要让债权人证明?因为这是他一个人借的,而又不属于日常代理,如果是属于家事代理那不用说,那是法定代理,法律是有规定的。不是家事代理,又是他一个人借的,那需要证明他用于共同生活。这时候债权人需要证明,他是用于了共同生活。
共同生活不一定指的是在一起生活,我们过去讲的“同居共财”,现在不一定是同居也会共财。简单说,一对夫妻两地分居,另外一方有病需要经济辅助,这笔钱仍然是用于共同生活,你不能说我们不在一起生活,就不属于共同生活的开支,仍然是属于共同生活。
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是有区别的。基于夫妻结婚以后,人格独立、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每个人的人格都是独立的,因此每个人都会欠下自己的债务,这属于个人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有共同债务,这是两者的区别。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原则上来讲,夫妻对共同债务应该负连带责任。个人债务应当是以个人财产来清偿,其他人是不负清偿责任的。
结婚以后的夫妻财产,有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因此来讲,共同债务就应当有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时候,再由个人来清偿,个人负连带责任。如果是个人债务的话,就应当先由个人财产来清偿,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当由共同财产当中他享有的份额来清偿。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是夫妻个人财产?《民法典》规定的是,夫妻婚后的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和约定财产,实际上你是可以约定的,你怎么约定就怎么办。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可以在婚前达成,也可以在婚后达成,该约定在夫妻之间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对外来讲,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它要有效力应该是实行登记,当然我们现在对此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的约定应该登记,如果将来明确规定应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相当于不动产登记一样,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去查询,那时候就有对抗效力,不仅仅是善意第三人,任何第三人都可以对抗。
我们国家法对当事人的约定是没有限制的,你可以约定全部所有,也可以约定全部分别所有,也可以约定部分所有,也可以约定部分个人所有。不像有些国家几种财产制可以约定选择,我们是怎么约定都可以。
没有约定的是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和分别财产,一些财产是共同所有,一些财产是分别所有。婚后的收入都是共同所有。这里会有一个关于孳息的问题,婚前的财产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孳息,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共同财产?这是有不同的看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来看,婚后发生的孳息应该属于婚后财产。还有一种观点是不同的,婚后发生的孳息需要看孳息有没有婚后共同的因素在起作用。
比如,有一颗果树是你的,两个人结婚以后,这颗果树结出来的果实是属于共同财产,因为这里存在婚后共同管理的问题。婚前你有100万元的存款存在银行,期间内你结婚了,这时候的利息是谁的?是属于共同财产吗?我觉得不能,因为这不需要你做什么,跟婚姻当事人共同管理没有关系。如果你的100万元是你结婚以后存的,那就属于共同财产。如果你婚前买了某一家100万元的股票,婚后股票一直涨,那不能说增加的这块属于共同财产,这是人家婚前投入的,婚后你又没有夫妻共同管理。如果婚后你用100万元买了股票,后来股票上涨,这属于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受赠与和继承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是被继承人或者赠与人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继承中人家指定给谁,那就是那个人的个人财产,赠与人指定给谁,那就是那个人的个人财产。我是比较倾向于倒过来,只有被继承人指定继承财产为共同财产,不是他个人的,才应该是共同财产。赠与人赠与的财产,指定不是个人的,那才应该是共同财产,否则就应该是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赠与跟你没有关系。
比如,本来夫妻感情破裂要离婚了,但是就是不离婚,因为要等着继承,他父母有一大笔遗产,只要他父母一死就是你们的了。除非遗嘱里明确规定不许你继承,那才成他个人的。其实这个继承跟你没有关系,除非指定赠与双方,才属于共同财产。我是主张把这两款倒过来规定,它只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考虑财产本身的变化原因,这是不够的。有些利益不在于是什么时候取得的,而在于你取得的利益,在那个时间段有没有对方的利益,跟对方有没有关系。
我们现在讲的知识产权,在婚姻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这属于共同财产,但是知识产权的个人财产、权利,不能变成共同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一项专利,不能说该专利成为夫妻两个人的专利,这期间专利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终止以后,未来可得的收益用不用考虑分割?这些因素都是要考虑的。
在分别财产上怎么确定财产是个人所有?主要是看该财产是不是与个人的人身直接有关,与个人人身直接有关的就是个人财产。比如,我们为什么规定侵权损害当中的补偿金、赔偿金、补助金、救助金等属于个人财产?因为这跟人身是有关的,这是为了恢复他的健康,保障他的个人生活。
在个人财产中有个问题,就是日常生活必须的个人用品。现在的个人用品如果超过了日常一般的支出,恐怕要考虑是不是个人财产。比如,女士的装饰品,算不算是个人财产?现在一般的金项链、金戒指没有问题,但是我看现在有的人戴的“手铐”、“脚镣”都是金子的,这些能算成个人财产吗?我看不一定,有些东西它已经超过了日常支出属于投资性质。
比如,一般的一个玉的挂件,可能构成日常所需使用的。但是有一些玉就属于投资,这种财产能算个人财产吗?这是很难区分的。我们约定谁用就是谁的,那是你们约定的问题,这不属于法定的个人财产问题。
夫妻结婚以后,考虑各种关系中怎么解决处理问题的时候,我还是反复强调这两个因素:一是共同生活,二是人格独立。因为有一些规定我们法律有变动,比如,生育权。原来《婚姻法》中规定了生育权,这次《民法典》没有规定生育权,把这个去掉了,去掉的还有计划生育、晚婚晚育。
我赞成去掉晚婚晚育,因为晚婚晚育没有道理,我觉得计划生育没有必要去掉,主要是观念错了。好像计划生育就是少生少育,计划生育是人口政策的问题,你可以计划少生,也可以计划多生。以前的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现在提倡生二胎,将来的计划生育可能需要生三胎,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
生育权现在去掉了,有没有生育权?这仍然涉及到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夫妻仍然是享有生育权,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外一方生育。如果发生了争议,就会构成一个离婚理由,因为违背了共同生活的宗旨,法律行为目的是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生活就包括了共同的生儿育女,既然违背了这个原理,那就没有必要继续维持婚姻。
婚姻关系一旦有效成立,在此期间生育的子女都属于婚生子女。我们现在的婚生子女是婚姻期间存续的和婚姻期间怀孕的,这些都属于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从权利义务上来讲,我们国家现在的法律是没有区别的,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是相同的。
非婚生子女有个认亲的问题,孩子出生以后有个认领的问题,如果不认的话,就会出现诉讼,最后强制认领,会进行鉴定看你是不是孩子的父亲。而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你否认他不是婚生的,不是你的亲生子女,你是需要提供证据进行鉴定的。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认定上是不相同的,程序上可以主张的人也是不一样的。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是基于出生的事实发生的血亲关系,权利和义务是一样的,但是在认定上有所不同。
补充一点,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夫妻关系,只要夫妻关系不解除,没有重大的理由不能分割。夫妻关系终止是可以分割的,这是没有问题的。法律规定可请求分割的两个重大事由:一是一方实施了损害共同财产的行为,包括转移财产、隐匿财产,设定共同债务等等;二是一方认为需要支出医疗费,但是对方又不同意。比如,有一方的父母得了重病急需用钱,对方就是不同意付,那就只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分割以后你再拿着钱去支付,这只限定于法定抚养义务。如果你有一个朋友病了急需用钱,你是不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必须是有法定义务。
分割以后再形成的财产属不属于共同财产?我们法律没有规定,我认为这是一个漏洞。按照现在的规定,分割以后再形成的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因为这些财产还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只有在离婚的时候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关系。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婚姻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