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在出租屋内遭人奸杀,两次对比“凶手”DNA结果竟完全相反

我们都知道,按照罗卡定律(“两物接触,必有交换”)来说,嫌疑人犯案之后,现场完全不留下自己的痕迹,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也是现代刑事侦查的基本思路所在,根据现场的蛛丝马迹来寻找嫌疑人,并用这些物证来证明其罪行,比如指纹、DNA、脚印等等。当然,在有些案件中,因为种种机缘巧合,嫌疑人留下的痕迹被淹没、破坏,定案就相当困难了。

而今天要说的这个案子呢,和这事就很有点关系……

本案,于1995年7月25日,发生在米国内布拉斯加州的林肯县(Lincoln,NE)。

案件的主角,名叫蒂娜·麦克梅纳敏(Tina McMenamin,时年19岁),是内布拉斯加-林肯大学的一名大学新生。

蒂娜的性格偏于内向,为人处世相当谨慎,还是该学校“拒绝酒和毒”(GADA)社团的组织者之一,是那种不抽烟不喝酒不打牌不嗑药的乖娃娃。为了安心学习,她和自己的一个发小——萨拉·伯尼奇(Sarah Bognitch),在校园外合租了一套房子。该社区的治安状况良好,很多年都没有发生过恶性案件了。

和很多米国大学生一样,在学习之余,她在当地一家名为“教父披萨”的餐厅打工。这个地方,距离她的住处很近,大概也就是两三分钟的路程。而案发当天,她应该是上晚班,在17:30上岗。

当天16:45时,萨拉有事先走了,蒂娜一人独自在家。大致在17:17时,她打电话给了另一个女生路·弗兰德(Lu Friend,和蒂娜、萨拉都很熟悉),电话里两人谈笑风生,完全没听出有什么异常;她们约好,当晚在路小姐家里小聚,随后,路小姐挂断了电话。这个电话,打了一分多钟。

然而,这天晚上,萨拉和蒂娜谁也没去路小姐家里。

夜里十点多钟(22:19),萨拉下班回家,却发现屋子里没开灯。这是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两个女生都有一个习惯,把门厅的灯留着,这样另一个人晚归时,就不必摸黑穿过客厅、再走进卧室。萨拉的第一个反应,家里遭贼了吧?但打开灯一看,似乎一切都很正常啊。

对了,萨拉还在冰箱上,看到一张便利贴,明显是蒂娜的笔迹,内容大致是:“晚上一起去路小姐家坐坐啊,看到纸条之后直接过去。”她就有点闹糊涂了,难道是路娜已经去鹿小姐家了?

随后,她注意到电话答录机上的灯在闪烁,说明有留言未听取。(这是一种上古时代的电子装置,用于固定电话;主人不在家时,如果有人打电话来,就可以留下1分钟的录音,提醒主人回电——馒头注)于是,她就摁下了收听键,传来的却是“教父餐厅”老板的声音:“喂,蒂娜,你还好吗?为啥不来上班呀?”

此刻,萨拉觉得事情越来越不对劲了。她走到蒂娜的卧室门前,发现门是关着的。从下面的门缝一看,她看到了地板上有一滩鲜血。

萨拉顿时慌了神,赶紧电话报警。接线员让她立即离开房间、锁好房门,并很快派员赶到了现场。

随后,警方确认,蒂娜·麦克梅纳敏确已遇害:她死在自己卧室的地板上,周围的地上、墙上、床上,都是血迹斑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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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蒂娜·麦克梅纳敏的生前照片

法医尸检显示,蒂娜死于刀伤:凶手用一把水果刀,先后刺捅了她的胸、腹部,随后又在她的脖子上划出了深深的伤口。她最终死于失血性的休克。此外,尸体的下半身赤果,并有性侵留下的痕迹。凶手的作案动机,似乎就是劫色,然后再杀人灭口。死者身上,未见约束伤,也没有发现药物或毒品的残留。法医推测,她是在四个多小时前遇害的,也即,死亡时间是五点半左右。

从现场勘验来看,门窗没有被破坏过的迹象,屋内没有翻动过的痕迹,财物也没有丢失。而最重要的物证,莫过于一把木柄的水果刀,就丢在尸体旁边。从刀上残留的血迹判断,这把刀很可能就是杀害蒂娜的凶器;然而,在刀柄上没有发现任何指纹,说明凶手把它仔细的擦拭过了。更麻烦的是,萨拉也没法确定,这把刀是属于蒂娜自己的,还是凶手带来的?

此外,在发现尸体的卧室里,以及房间的洗手间里,有一股非常浓烈的漂白水的气味(类似我们的84消毒液),说明有人不久前在此使用过。

证人方面,两个隔壁邻居表示,自己是17:15就到家了的,但没有听到隔壁有啥异常的响动。

然而,最让人困惑不已的,就是本案的时间窗口问题。多个证人都能证明,蒂娜在那个“教父披萨”餐厅上班时,从不迟到;而要做到按时上班,她最晚必须在17:26之前出门。结合她与路小姐的通话记录来看,留给凶手的作案时间窗口,竟然只有短短的9分钟而已。如果是临时起意作案,这也实在是太巧了吧?哪怕是精心策划,也需要极强的心理素质,才能如此精确的实施犯罪。

更奇怪的是,如果另外那两个证人没有看错的话,凶手是在21点前后离开的。这就意味着,他在屋里足足呆了三个多钟头,方才逃离现场;但他并没有在现场翻找财物,也没有继续侮辱尸体,这又是在干啥呢?

法证人员在现场仔细勘察之后,确定没有发现可疑的足迹和指纹;但他们最终还是找到了一件物证,同时也是本案的孤证:一根头发。

这根头发,缠绕在蒂娜的右手食指上。警方推测,这很可能是受害人在与凶手搏斗时,无意中从凶手的头上扯下来的。

此刻的米国,DNA技术已经开始用于刑事侦查。当然,那时的DNA比对技术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灵敏度还是精确性,都不能和今天相比,但已经初露锋芒,在刑侦中体现出巨大的作用来。具体到本案,那根可疑的头发,也被用来提取、检测了DNA,证明是来自于一名男性,很可能是白人。

不过,光有这个信息,还不足以锁定凶手,毕竟,那个时代还没有“DNA数据库”这种东西。当地警方只好开始人工摸排,以案发地点为圆心,几公里之内有前科、有劣迹的男性都走到、问到;如果对方同意,还提取了此人的DNA样本。

不久之后,DNA比对结果回来了:一个叫做克雷格·加贝尔(Greg Gabel,时年32岁)的男子,和那根头发的DNA信息一致。

对于这个克雷格·加贝尔,警方并不陌生:他在多年前,就因猥亵女性而被捕过,还曾数次当街“遛鸟”,行为相当不端。然而,他在很年轻时,就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加上案情并不算严重,所以也就没有被起诉过。

警方查明,此人平时在某汽车修理店打零工,收入并不算高,平时独自居住,住处距离本案的案发地点不远。实际上,一名证人(附近音像店的老板)就证明,案发当晚10点刚过,曾看到他从附近匆匆走过。有了这么多证据,警方遂决定收网,在1996年6月25日,将克雷格·加贝尔逮捕归案。

图:克雷格·加贝尔的入案照

同年11月25日,本案在林肯县地方法院开审。而辩护人提出的第一个动议,和案情并无关系,就是:被告人克雷格·加贝尔,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是不是适合受审?

法官一听,很有道理啊!此人本来就有精神病史,还是先做个鉴定吧,如果确认没有刑事能力,那还审个啥啊,直接送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咯。

有趣的是,在鉴定过程中,一些奇怪的细节也渐渐显露出来:

首先,在本案十年之前,克雷格·加贝尔,就已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而那次鉴定,并不是因为刑事诉讼,只是为了治疗,所以没有造假的需求;该鉴定的过程合规,记录完整,结论也是可靠的。

其次,有多名证人分别证实,克雷格非常自闭,或者说是社恐,很不喜欢和人说话,更不要说和陌生人搭讪了。然而,他却拥有“计算机一般的记忆力”,无论是电话号码、书籍内容,还是多日前的发生过的事情细节,甚至一堆毫无意义的数字,他都能做到过目不忘。此外,他似乎也很擅长观察,能够非常敏锐的察觉到周围的微小变化。一句话,他就像是电影《雨人》的主角:和普通人相比,社交能力0分,记忆力和观察力1000分。

当然,这并不影响对他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大致在一个月之后,鉴定意见回来了:虽然他的确有精神病,但此刻的精神状况、理解能力都很正常,适合接受审判。

对于检方而言,这当然是个好的消息。然而,本案的证据稍显不足,他们还需要再作努力,才能给本案盖棺定论:根据专家证人的意见,当时的那个DNA鉴定,偶然重合率为1/1049;也就是说,每1049个白人男性之中,就会有一个人,可能与凶手的DNA被鉴定为“一致”。从数字上说,这个概率很小;但对刑事诉讼来说,鉴定书就是棺材板,如果有千分之一的可能会出错,就是绝对不能接受的,必须加以补强。

而克雷格本人,则对所有指控矢口否认,然后保持了沉默。此外,有一个证人能证明,他经常10点左右去某便利店,买打折出售的面包;而那个便利店,恰好也在案发的那个街区。对他在案发当晚曾在附近出现的问题,这也算是一个很合理的解释吧。

同时,本案也引起了当地舆论的普遍关注:让一个不愿开口辩驳的精神病人来顶锅,当然是很省事的做法,但这样完全可能会冤枉无辜、放纵真凶,很难让人信服啊。

于是,检方找到了宾州大学,用一种当时新发明的技术,对那根头发进行了第二次DNA鉴定。

这种鉴定技术的对象,叫做“线粒体DNA”(Mitochondrial DNA )。这种DNA,基本仅来自于此人的母亲,多态性极强。如果用它来证明“同一性”,也即某个样本和某人的DNA相符,实际上并不可靠;但如果用它来证明“排除性”,也即某个样本和某人的DNA不一致,却是非常可靠的证据。

1997年1月,鉴定意见出来了:被鉴定人克雷格·加贝尔,不是那根头发的主人;两个DNA来源相同的可能性,低于一亿分之一

听到这个话,检方也傻眼了……还说啥呢,本来证据就不足,现在铁板钉钉的排除了他的作案可能,那就撤诉吧!

于是,本案随即撤销,法庭宣告,被告人克雷格·加贝尔无罪,当庭释放!

故事讲到这儿,本来就该结束了。按照我自己的知识,我也绝对相信,宾州大学的鉴定意见是科学、严谨、公正的,不仅是疑罪从无,根本就是清白无辜嘛。

然而,宾州大学的鉴定意见,还留了一个小尾巴:

本次鉴定提供的检材,不仅DNA含量极少,还曾遭到过破坏,检测结果也可能因此受到了影响;至于这个影响到底有多大,以当时的科学技术,尚无从评估。

还记得吧,警方到场勘验时,曾发现卫生间和尸体所在房间里,都有浓烈的漂白水的气味。而根据萨拉的证词,她们平时从不用这个东西,洗手间里也没有存放过。那么,这个漂白水,极可能就是凶手自己带来的,目的就是为了清洗身上沾染的血迹。

同时,尽管尸体周围血迹斑斑,但现场却没有发现带血的脚印、手印,连毛发也仅仅找到一根(在性侵类案件中,凶手留下的毛发往往不止一根,有时候多达十几根之多)。考虑到他曾在现场又呆了两个多小时,这似乎解释不通——唯一的可能,就是他非常仔细的清理了自己曾留下的痕迹,包括尸体的部分皮肤,才让证据如此之稀少。

而漂白粉作为强力的消毒剂,当然也会破坏那根头发上的DNA(确切的说,是头发末端的毛囊里的DNA),给鉴定带来不确定的影响。

遗憾的是,在当初尸检的时候,谁都没想到去验证下,尸体表面是否还有余氯残留(证明尸体是否被漂白粉处理过)。时过境迁,尸体早已下葬,这一点自然就是无从考证了。

后来,也有人提出,能不能用最新的DNA技术,再对那根头发,做第三次DNA鉴定呢?但考虑到检材本来就很少,两次鉴定基本上都给霍霍了,再来一次,物证就彻底没了,检方始终没敢冒这个险。

本案,还有一个小小的尾巴:2009年,这个克雷格·加贝尔,因为在林肯县某理发店中,多次用语言性骚扰一名年轻女子,再次被警方逮捕。具体而言,他告诉那个女性理发师,“既然男生可以不穿上衣,女生应该也可以啊。”然后又说,“哈,你叫做克拉克啊,我喜欢《不坏之身》(Death Proof)那部电影。”这部电影描述的,是一个变态杀手,凭借自己的车技和外表,诱骗、杀害了多名年轻女性,其中一名受害人,恰好也叫做“克拉克”(Clerk)。

那名女子不堪其扰,愤然报警;但考虑到他的精神状况,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警方还是将其无保释放。法官遂发布禁制令,禁止他再去那家理发店,也就只能处理到这个程度而已。

图:克雷格·​加贝尔

(此照大致拍摄于2012年前后)

以上,就是蒂娜·麦克梅纳敏遇害一案的调查结果。至于到底是谁杀害了蒂娜,警方和家属都依然在继续追问。但愿,该案最终能有谜底揭晓的那一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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