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引导孩子写出有理有据的好文章

议论性文章写作指导有两个关键点:
 
一、表达观点
 
   1、引导学生产生观点
没有看法写什么议论性文章啊!为赋新词强说愁,为写文章强议论,不是好的写作之道。
题中观点已定,缺乏生发议论空间的文章要少写。这些年中高考中有大量此类作文题,有啥意思?
不能发表不同见解,约等于不要人说话。如果众口只能一词,那不利于培养真正的思辨能力和议论能力。
   2、引导学生准确表达观点
    
     有观点和准确、鲜明、有力地表达观点还隔着十条街。
同一个意思,用不同的语言表达效果相差十万八千里。
形成观点后,或直白、或形象、或哲理,写出三五种不同表达,优中选优。
 
   3、引导学生设置分论点,细化深入

不会用分论点的写作,一般不可能全面、深入。
不善于设置分论点,也不太容易出奇制胜。
实在不会,看下《奇葩说》,或许能有体会。
 
二、确定材料
 
   1、引导学生重视材料
 
议论性文章的写作,除了观点外,最应该重视的是材料。很多老师平常的指导大都放在方法和语言上。这就有点避重就轻、舍本逐末。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食材,做什么饭,做什么菜?
很多材料“自带观点”,一个好材料,胜过无数废话。我们平时教育孩子,孩子为什么听不进去?颠来倒去那几句,不是我们道理不对,有观点,没材料,没论据,说服不了人。
要让学生重视材料,老师自己必须先重视材料。老师课堂讲述的内容,也是材料为王。很多时候,道理人人懂,但说理的好材料不一定人人有。
进入议论性文章写作指导阶段,如果老师能引导学生有意识地收集各种材料,学生写作往往能事半功倍。
   2、引导学生备材、选材
 
分门别类备材。
随时翻阅。随时补充。随时审视。随时删汰。如匠人入材料库。
有丰富库存,才有得选,有得挑。
   3、提供备选材料,充实学生的材料储备
 
学生学业紧,备材时间少,库存不足;有的学生懒,缺少材料储备,怎么办?老师要利用各种机会为学生提供材料。
大军将发,粮草先行。战士没有自备粮草怎么办?当然是将军发下去。
 
       以上都是看法,都是观点,也没有“材料”啊。是的,材料难得,留待课堂上节约使用。哈哈。
 

      下面是寒假学生作文,没有发完,发在这里,请大家批评指正。作文全是原生态呈现,不曾改动一个字。

作文示例:

沈阳的潘先生开车送女儿到儿童医院就诊,但由于医院内陆面正在施工,停车位特别紧张。情急之下,潘先生只好把车临时停在医院外路边,先送女儿就诊。他在车上留下了“警察叔叔,孩子急病,停车场没位了请不要贴我。碍事我就移车,谢谢了”的字条。警察看到后就没开罚单,还留言说:“祝早日康复,以后尽量按位停车。”事件引发热议,警察留下的字条更被称为“暖心字条”。

你怎么看?


 1、法亦有情   温暖人间   陈昱

乌尔比安曾言“法律乃良善允正之术”。潘先生因车位紧张,又心系女儿的病情,无奈之下将车停在路边,并在车上写下了纸条。令人意外的是,交警留下的不是罚单,而是一张暖心字条。由此观之,法律虽具有刚性,但不应冰冷,在一定条件下将法律赋予人情味,反而可以把温暖遍布人间。

不可否认,行囿于规,是时代生活的要求,我们每个人都有严格遵守法律的义务。但何为法律?它是人类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总结出的有利于我们美好生活的固定成分。确切的说,它是我们安稳,秩序生活的保护伞,它的目的不就是为了让我们的社会更加美好吗?而交警对于潘先生违章停车的暖心处理,不也是遵从了这一点吗?前些年城管“暴力执法”的行为还历历在目,许多案件正因严格按照法律来审判,而让我们终究是意难平。人们对于法律更多的是畏惧。我所希望的法律,不是握有生杀予夺之权的冰冷利器,而是大多数人的人情。在美国大火的“网红”法官爷爷,因其独特而又充满人情味的审判而受人们喜爱。他曾说:“在我的法袍之下,不是一枚徽章,而是一颗心。”他的审判,看到的不只是违规本身,更看重的是人们在怎样的生活经历中违法。他不只是豁免罚款,更是温暖了无数脆弱的心。同样,西方“陪审团”的设立,也充斥着人间的烟火气息。

人之所以与动物有所区别,就是在于其所具有的感性。林徽因说过“这是爱,是人间的四月天”,每个人都需要被关爱。在刚正不阿的法律面前多一些人情味,这个社会就会多一些温暖,人与人之间就会少一些冷漠。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对程勇的判决,也体现着社会对于个人的关爱。“将枪口抬高一厘米”,法律也需要增添一丝人情。

然而,将法律赋予人情味,并不是指人人效仿潘先生,纷纷以人情味为说辞,而无视法律的存在,我们仍要有儒家“不逾矩”的清醒认识。如若法律也成了人情的代名词,那么正义又何在,社会的稳定又会何在?我们时刻不能忘记,将法律人情化的前提是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为了让这个冷漠的世界多一些温暖。

法亦有情,温暖人间。希望冰冷的法律可以沾染些烟火气,毕竟我们这个时代已经不太会被什么无关紧要的东西感动了。

2、法律既要温情,也要尺度    陈依恬

沈阳的潘先生开车送肺炎的女儿去医院就诊,无奈因车位紧张,只好将车停在路边,并写下一张字条说明因由,警察看了不但没有开罚单,还写了一张字条回复,祝愿潘先生的女儿可以早日康复。这件事一经报导,立即引起人们的热议。

我很喜欢这位警察的暖心做法,他理解潘先生停错车并非故意,而是因为迫于现况,所以警察并没有开罚单,而是祝愿潘先生的女儿可以早日康复。这让我深深感到了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温情、理解和关爱,也感受到了这看似铁血无情的法律所投出的丝丝暖意。我想,这样的带有人性温暖的法律会很容易为世人所接受,人们都会感受到法律在维持社会秩序的同时也会给予自己关心与理解,这样的法律不是更容易为人们所信服吗?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若是法律被执行时过多的考虑这些所谓的“温情”,那部分人可能会因此而无视法律。若是有很多人都因此把车停在路边,那就会造成道路拥堵和交通事故,这不是得不偿失吗?法律的意义就是维持社会的稳定,不能因为“私情”而放纵违法行为。

其实,法律可以结合这两个因素:既有温情,也有尺度。

我曾看过这样一篇报道,令我印象深刻:1764年,哈佛大学图书院起了大火,所有宝贵图书被焚毁一空,只有唯一的一本书逃过此劫——是一本被学生违规带回的图书,这本书成了仅存的孤本。之后学校对这位学生进行了表彰,感谢他为学校留下了一把这本珍贵的书,表彰完后却立即开除了他,因为他违法了学校的规定,理应接受处罚。

法律也应如此,在尺度范围内展现人性的温情。作为这个社会的一份子,我们也应当遵守法律。我们与执法者之间更要换位思考,让温暖流淌在彼此心中。这才是真正的法律,只有温情与尺度同在,这个世界才会春暖花开。

3、施以大爱,规则中也有温暖    王睿杰

沈阳的潘先生开车送因高烧引发肺炎的女儿到医院就诊,但由于地面正在施工,停车位特别紧张。情急之下,潘先生只好把车临时停在医院外路边。匆匆离开前他在车上留下了字条:“警察叔叔,孩子急病,停车场没位了请不要贴我。碍事我就移车,谢谢了。”

警察看到后不但没开罚单,还留下字条说:“祝早日康复,以后尽量按位停车。”这则“暖心字条”网络上引发了热议:有人认为这是在细微处体现人间大爱,也有人质疑警察的行为是否有些自私、任性。

诚如古人所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警察擅自打破规则,不顾他人感受而为潘先生一人“放行”,难免会让其他人产生不服的心理。可反过来想,假若凡事都加上条条框框的束缚而机械化地运行,这个社会是否又会因此少些人情味?我们中国人自古就讲究情义二字,历史洪流中多少围绕情义二字展开的传奇故事也不必一一列举。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人与人之间流动的情感打通规矩的任督二脉,使冰冷的文字活动起来。人类的情感为事物赋予了存在的意义,而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不只是规则与善良,这抉择背后是有温度的心灵触碰。

或许我们可以想到,警察也有一个天真纯良的女孩儿;或许我们可以看到,在某个夜晚警察也曾为他自己的孩子而彻夜不眠;或许我们更可以切身的体会到,那种父母对儿女心连心的羁绊!暂且抛开警察单独开绿色通道不说,警察的善举绝对值得我们的肯定与支持。在我们看来这只是小小的一行字,却可能是让那夜守在病床旁辗转难眠的潘先生继续坚持下去的微弱光芒。

施以大爱,规矩中也能散发出人性之光。就算可能会有人乘机如法炮制换取交警的同情,就算有人会效仿潘先生而免去一次罚单。可是我想说,被欺骗是善良之人的宿命,但是尽管如此他仍会这么做,因为人性的光辉绝不会因为一点黑暗的角落而黯淡几分!善良的人也总会对困难中的人施以援手!正是闪耀于世间的点点光辉才铸就了这个大爱人间!

对人们多抱有一些信心,对世间多保留一份柔情。让人间大爱于细微处生长,让我们足以相信,即使是黑夜中,也会有不灭的光芒!

4、让法律有血有肉     吕博俊芊

美国的本杰明·N·卡多佐说过:“不要支离破碎的去看待法律,而是要将法律看作是一个连续的,一往无前的发展整体。”人情,民意是法律不可忽视的现实存在,社会法律需要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

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对于人情因素而引发的悲剧,要么赦免其罪,要么从轻处罚,要么予以嘉勉,但从未进行从重处罚。而人伦天理和法制统一的矛盾冲突在王朝社会就已存在,并非今日才有。在中国漫长的法制历史中,有许多经典的复仇案例。《宋史》中记载过一则“甄婆儿复仇案”:"有京兆鄠县民甄婆儿,母刘与同里人董知政忿竞,知政击杀刘氏。婆儿始十岁,妹方襁褓,托邻人张氏乳养。婆儿避仇,徙居赦村,后数年稍长大,念母为知政所杀,又念其妹寄张氏,与兄课儿同诣张氏求见妹,张氏拒之,不得见。婆儿愤怒悲泣,谓兄曰:‘我母为人所杀,妹流寄他姓,大仇不报,何用生为!’时方寒食,具酒肴诣母坟恸哭,归取条桑斧置袖中,往见知政。知政方与小儿戏,婆儿出其后,以斧斫其脑杀之。有司以其事上请,太宗嘉其能复母仇,特贷焉"。 法史学者李德嘉认为,“太宗通过此案宽赦了甄婆儿,做到了情法两尽”。面对像复仇这样,由人情因素而引发的悲剧,当时的掌权者全面地考虑探究了这个悲剧的起点,更深刻地突出了以人为本,传承了孔子“以直报怨,以德报德”的著名论述,延续了儒家经典《礼记·曲礼》中“父之仇,弗与共戴天”的说法,将人伦天理融入到法制统一中。
《明律》明文规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明朝律法对复仇杀人较之普通杀人,明确给予了减轻处罚。清律继承了明律的相关规定。清朝律法学者沈之奇曾经对此有过生动的注释:“义应复仇,故擅杀之罪轻。若目击其亲被杀,痛忿激切,即时手刃其仇,情义之正也,何罪之有?”虽然这些法律是根据‘复仇’一类事件制订的,但究其根本,这是人伦天理与法制统一不可避免的矛盾所在,纵观历朝历代都有产生对这种矛盾不同的观点态度与法律法规。
俱往矣,法律法规之于人,还看今朝。法律是一整套国家装置,它不能只有形式逻辑的躯壳,还需要填充更多内涵与血肉。

上次发的一批,看法很不一样。可以点击参照:

沈阳交警温情执法引发的一番热议

江南学堂

浙江武义温泉路56号  15857995255

微信号: 15857995255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