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不该有上限?看两地高院巅峰对决!
正文
整体考量招商证券公司的行为性质和内容、过错程度、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原因力等因素,本院酌定招商证券公司在25%的范围内对中安科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对于招商证券公司的责任范围认定结论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合考量瑞华事务所虚假陈述所涉事项及其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定瑞华事务所在15%的范围内对中安科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对于瑞华事务所的责任范围认定结论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故,上海高院认为中介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连带责任应有上限。
------一审法院很受伤,我要在四川就好了...
二、四川高院
案号:(2020)川民终293号
华泽钴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中介机构: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裁判要点:
综上,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华泽钴镍对周琴因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产生的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100%的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判令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分别对华泽钴镍因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40%、60%的连带责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很显然,四川高院认为中介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连带责任没有上限。
一审法院很受伤----我要在上海就好了...
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周琴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及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
周琴上诉主张,国信证券等共同侵权人均应对投资者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亦应对该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国信证券则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区分赔偿责任正确,但其分责比例过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上诉主张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首先,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6月19日、12月29日分别作出《国信处罚决定书》《瑞华处罚决定书》对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政处罚。《国信处罚决定书》载明《华泽钴镍股票恢复上市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2013年度和201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虚假记载,国信证券在核查上市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和应收票据,以及利用审计专业意见等方面未勤勉尽责。《瑞华处罚决定书》载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华泽钴镍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未能实施有效程序对公司舞弊风险进行识别,未对应收票据余额在审计基准日前后激增又剧减的重大异常情况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能及时识别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风险,未对询证函回函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关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审计程序不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判断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应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关键是该机构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此为法定责任,不因任何情形而发生改变。而证券上市公司保荐人、审计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在按照执业准则、规则,依法勤勉尽责履行职责后,应当知道上市公司或被审计单位存在会计报表等重要事项有不实内容等情形,不予指明仍出具不实报告的,即应当认定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本案中,从中国证监会对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所列多项事实看,国信证券作为保荐人,在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中主要过错在于保荐华泽钴镍恢复上市过程及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华泽钴镍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未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诸如涉及大量无效的复印票据侵占上市公司13亿元资金等异常情况导致华泽钴镍公司伪造大量财务资料事项均未予发现。作为专业的上市公司保荐人和审计机构,如果按照执业规则勤勉尽责,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华泽钴镍虚假陈述行为即应当被发现,其过错并非一般疏失,而当属重大过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华泽钴镍的共同侵权行为向投资者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华泽钴镍对周琴因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产生的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100%的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判令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分别对华泽钴镍因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40%、60%的连带责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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