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被拆除能否获得赔偿?

首先确定什么是违建?

一般分为以下四类: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建筑。

2.无证房和证件不齐全的房屋是违建吗?

这种情况多为二十年以上的房屋,不能用现有法律来认定过往,这类建筑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更不能无偿强制拆除。

3.谁有权利认定违章建筑?

自然资源部门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认定农村的违法用地类违建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某地方国土局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后,会做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但如果要实施强拆,还是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

当被征收人收到这些政府文件后,如果不想房屋被强拆,就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撤销这些政府文件。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部门属于法定部门,城市中的违法建筑由该部门主管;有的地方将城乡规划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合并称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那么该“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有权对违建进行主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该部门内的工作人员就是老百姓经常讲的“城管”。城管部门本身没有权力管理违法建筑,但如果得到了人民政府的授权,当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极为明确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亦可自行作出认定,有权要求违建房屋所有人自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执法范围之内(乡、村庄规划区)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管理。超出其执法范围之外的地方则无权认定、处置。

4.依法拆违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要是物,就存在所有权,即使是违建,也不能否定权利人对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行为的违法性不等于财产的非法性。建造行为是违法行为,但认定是否为违建是行政部门的职责,强行拆除违建也是执法部门的职责,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擅自拆除,因此应予以赔偿。

相关法条: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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