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改了,关乎每个家庭。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于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距今已有30多年。过去的30多年,中国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飞速发展,国力越来越强大,老百姓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庭财富越来越多,财产的结构也已经不再单一,出现了包括虚拟财产等很多新生的财产形式。由于家庭结构和价值观不断发生变化,由此引发的各类家庭纠纷也呈现多元化、错综复杂的情况。
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民法典》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对继承法进行了扩展和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了
《民法典草案》第907条增加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调整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按照现行的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都不在了,兄弟姐妹就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如果兄弟姐妹也先于被继承人去世了,那被继承人的遗产将成为无主物而充公。
现在《民法典》出台后,如果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了,他们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大伯、舅舅等人的遗产。
二、遗产的范围扩大了
《民法典》草案中关于遗产的表述不再是列举式的规定,而是概括表述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包括网络资产、虚拟资产等,比如游戏装备都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三、 增加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增加“隐匿遗嘱”的情形
现行《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草案中增加了一种情节,“隐匿遗嘱”的行为。即继承人有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
2、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行为
《民法典》草案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3、增加了丧失“继承权”后可以“失而复得”的规定。
《民法典》草案特别增加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明确如果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四、“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了。
现行的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如果生前先后订立多份遗嘱的,如果有“公证遗嘱”,则“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没有公证遗嘱的,订立时间最晚的效力最高。
《民法典》草案中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这样,以后遗嘱的效力统一按照订立时间先后来确定了。
五、 “自书遗嘱”可以不再亲手书写了。
现行的继承法对于自书遗嘱的认定通常需要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对于打印的自书遗嘱因为无法确定是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即使打印遗嘱上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通常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草案实施后,只要有两名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现场见证并签署姓名和年月日,立遗嘱人也可以通过打印的形式订立遗嘱了。
以录音、录像方式订立遗嘱的,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也可以是有效的遗嘱。
以上两种遗嘱方式减轻了立遗嘱人的负担。
“生老病死,人之常情”,我们每个人都会面临家人和自己的“身后事”。更好地了解法律,会给自己和家人多一份保障。衷心地希望《民法典》的出台会给所有人带来更多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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