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裁判文书炼成记:说理含而不露水到渠成
如何审判情理与法理碰撞的民事案件?
如何在裁判文书中呈现出让老百姓看得懂的生活化法理?
作为“上海法院百篇优秀文书”获奖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民庭法官李兴、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民庭法官陆逸在实践中炼就了自己的独家“秘籍”。
李兴法官
陆逸法官
01 循序渐进:事实查明在温和的状态下进行
“常说民事案件大多是家长里短,那么审理民事案件的难点在哪里?”
面对主持人抛出的第一个问题,李兴坦言,民事案件的许多当事人都是第一次走进法院的普通老百姓,他们大多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表达能力也相对较弱。
“我们民事法官开庭查明事实应当把握好当事人的心理,控制好节奏。越是复杂的案件,事实调查越要有耐心,不要急于求成,一定要循序渐进。”他说。
今年,李兴就审理了一起上诉案件。王老太和老伴一直与儿子儿媳生活在一起。2011年,王老太的老伴去世了,她随后同儿子儿媳搬入了新房,没想到此后却矛盾不断。2019年2月,王老太和儿媳又因生活琐事争吵起来。经过居委会调解,她与儿子儿媳达成协议:由儿子负责借一套4000元左右的住房供其居住,并由儿子负责今后的租金。然而,协议签订后,王老太对儿子安排的租赁房屋不满意,担心生活就医不便,一直拒绝从家里搬出去。就这样,儿子儿媳将王老太告上了法庭,要求她尽快搬走。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儿子儿媳的诉请。王老太不服,上诉到了上海一中院。
这起案件也许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大案、要案,但审理起来难度却一点不小,李兴的当务之急就是查明“王老太是否对涉案房屋取得具有财产贡献”。
开庭时,李兴没有开门见山直接问房子,而是闲聊般地抛出一个个问题,“儿子哪一年毕业”“什么时候回到上海”……这些看似平淡无奇的问题,实际上都有一定的内在联系,构成许多关键法律规则适用时的事实要素。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放松的状态下如实回答这些问题后,我就基本已经完成了审查所需的事实拼图。如果当事人故意说谎,在细致的发问步骤中,环环相扣的答案会立刻呈现出前后矛盾,无法解释。”李兴说。
本案中,这个儿子回答完一连串问题后也不知不觉道出了事情原委。王老太曾经持续性偿还过老房贷款,而涉案房屋的出资款中又包含了老房的售房款,她也在该房屋内居住长达五年。可见,她对涉案房屋取得具有财产贡献。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帮助当事人,陆逸特地考取了三级心理咨询师证书。2014年,她被调到少年庭工作,主要审理离婚继承、分家析产等家事案件。这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有姻亲关系、血缘关系。法官往往不仅要解决他们的财产问题,还要解决他们的情感问题。
庭审中,案件当事人有的焦虑、抑郁、消极,有的歇斯底里、没有安全感,有的还很亢奋,仿佛随时准备战斗……一般来说,陆逸都会认真倾听他们的婚姻故事、家庭矛盾,然后真诚地给出建议。
以一颗真心贴近另一颗心,让当事人产生信任,一吐心中的疑惑,陆逸能够尽快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从而对症下药,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这样的真心相待,也能彻底打开当事人的心扉,化解他们的心结,从而达到服判息诉的效果。
▲ 陆逸获奖的优秀裁判文书
说起撰写裁判文书,陆逸有一个“秘籍”——把判决书说理部分前置到庭审中来,有意识地在庭审中搭建判决书说理部分的结构和重心。
她获奖的裁判文书是一起离婚案件,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夫妻双方对孩子抚养权、婚内财产、女方婚前房屋的租金收益等一系列财产问题,分歧非常大,无法调和。庭审中,双方针对孩子抚养费、房子归属等事项,部分达成了协议,而对两套房屋的利益分配比例仍旧争论不休。
陆逸成竹在胸,她针对双方的诉辩意见,迅速归纳出争议焦点,然后又当庭与当事人确认,进一步补充完善。如此一来,庭审一结束,整个判决书说理部分的架构也就呼之欲出了。
02 含而不露:文书说理水到渠成
“判决书就是应当让法律的精神易于为人所知,正义不是神秘的,应当是实实在在被看懂的。”
《民法典》的很多规则很抽象,但所有民法原理都可以对应生活中的原型,可以用简单的例子讲出来。因而,李兴认为,撰写裁判文书既要展示出严谨的规则逻辑,也要呈现出让老百姓看得懂的生活化法理。
也正因为这个原因,一直以来,李兴很注重文书的表达,既不能过于生活化,缺少法律元素,也不能全是法言法语,读起来费劲。他告诉主持人,自己在文书中罗列一个法条,都会结合案情,对法条做通俗化阐释,让事实与法律自然的结合起来。
而在“说理”方面,李兴也有自己的“必杀技”。他撰写文书时,一般不会急于去把一个道理讲出来,而是把基础事实用逻辑线索进行排列,摆给读者看。
“好的说理是一开始应当是含而不露的。”李兴说。
同样的道理,李兴认为,法官的价值观也应藏在字里行间的,只有在充分回应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基础性的说理铺垫已经足够全面后,才能得到一个具有实质意义的结论。
“能够将事实与法律有机结合,通过抽丝剥茧,层层递进的论述使最终的结论水到渠成的呈现,这才是文书写作的力量。”他强调。
▲ 李兴获奖的优秀裁判文书
“含而不露、引而不发,到最后水到渠成得出的结论让人心服口服,服判息诉。”现场的主持人不禁大赞。
截至目前,李兴已有多篇文书入选“上海法院年度十大优秀裁判文书”“上海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但是他心里明白,文书写作需要厚积薄发,是法官综合素养的反映,自己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陆逸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则会对当事人讲的每一要点都有所回应。她认可的,就讲明白赞同的理由和法律规定;她不认可的,就讲清楚驳回的理由和法律规定。陆逸觉得,这样一来,当事人看到判决书时,就能够了解法官已经认真考虑了他的陈述理由,及其观点被接受与否的具体原因。
当然,有时候也会遇到当事人不认可的情况。这时,陆逸往往会进行“判后答疑”。她认为,面对面的直接沟通是最佳方式,如果时间不允许,电话沟通也可以,总而言之要把问题讲明白,讲透彻,讲到当事人的心窝里,这样才能让他们心服口服。
“案结情在。都说刑事法官审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我看两位民事法官审的也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日子。”主持人感慨道。
“是的。”说罢,他们相视而笑。
▲ 陆逸法官
03 用心打磨:裁判文书要有感召力
“李兴法官,目前民事判决书一般按照什么顺序进行说理?说理过程中如何兼顾群众关切?”节目近半,正在华东政法大学法硕中心读书的刘文钰通过现场连线的方式进行了提问。
“我们一中院院长黄祥青有一句话:‘法官的思想要有感召力,语言要有感染力。’我觉得,判决书也是同样的道理。”李兴答道,“想要达到这种境界,法官的文书写作要用心,对得起自己的职业良心,用心的作品自然会得到共鸣。”
在李兴看来,法律规则的实际运用不仅要精准,还应当坚持法律原则的精神指导,判决不应当偏离社会常识,更不应违背固有的善良风俗。
那起母子诉讼案件给了李兴很大的触动,让他反思了很多问题,在亲属法的领域,是不是完全适用财产法中的意思自治?赡养义务的范围究竟包含哪些内容?经过事实审查,他发现,母亲王老太对涉案房屋取得具有财产贡献,儿子对她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媳妇负有协助履行义务,赡养义务包含了住房保障义务,而且双方客观上已选择并形成了在涉案房屋共同居住的赡养方式与长期习惯。因此,王老太依法具有请求儿子儿媳保障其在系争房屋居住的权利基础。最终,李兴在判决中认定,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根据约定而免除或者降低,母子之间所作协议的效力不能等同于普通的财产协议,从而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儿子儿媳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在赡养人可承受的财产及其他能力范围内,尽量使老年人合理必要的物质与精神需求得到充分满足,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子无母育无以至今日,母无子养无以终余年。本案其中一位被上诉人由上诉人抚养成年,现已结婚成家。而上诉人没有产权住房,又已失去了配偶的抚养照顾,其晚年生活不仅依赖赡养人的经济供养、住房保障,也需要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居家养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基础赡养原则,上诉人年事已高,生活料理能力会逐渐下降,就医治疗与心理感情需求则日益增长,其主张重视与孙辈的情感联系,在外租房不利于晚年生活安定,均符合法律原则,是老年人的正常物质与精神需求。”
这是李兴判决书中的片段,正如他希望的,要通过司法裁判体现伦理价值的导向。
值得一提的是,李兴至今都保持着在不同法官的裁判文书中吸取“营养”的习惯。他学习过很多刑事案件、商事案件、知产案件的判决,刑事文书对事实的描述非常准确、细致,知产文书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表达很精确,商事文书对于契约精神的解读最透彻,这些都为他所借鉴。
2017年,他审理了一起刑民交叉的案件。标的额只有30万,但法律问题复杂,同类问题在不同的法院争议很大。他在审理中反复向刑庭法官请教,一起研讨法律关系交叉的难点。案件最后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后来也被评为“2017年上海法院十大优秀裁判文书”,直到今天,这篇文书仍常被不同案件作为参考案例提交。
当事人的信服与法律共同体的认同是对法官最大的肯定,也是激励李兴写出更多优秀裁判文书的动力。
两位民事法官的叙述让网友们感受到一篇优秀裁判文书背后是那么多的用心,网友@chengcheng留言道:“优秀裁判文书不是一就而成,在法律框架下,应富有人情味,感人的语言,以此,引起共鸣。含而不露,点到为止。让人心悦诚服,恰到好处。”
正应了李兴那句:“用心的作品自然会得到共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