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分割与争取抚养权?一文解析婚姻家庭编及司法解释
作者乔谦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一、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基本原则规则,增加了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内容。本文主要就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章节的内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总结,以表格形式更为直观的呈现,以做参考。
二、民法典施行后,协议离婚新增“离婚冷静期”程序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民法典一大亮点。针对轻率离婚现象增加的现实情况,增设这一制度,努力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民政部门就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婚姻登记相关规定下发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协议离婚程序将有较大变化。
三、起诉离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民法典增加了准予离婚的规定,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三种情形,第1052条和第1053条规定了胁迫和重大疾病情形下可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
该部分内容,增加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规定,并且在禁止结婚的情形中删除了原来的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规定。贯彻婚姻自由原则。
五、离婚财产分割
民法典将离婚经济补偿从原来的约定财产制扩大到法定共同财产制,以加强对家庭负担义务较多一方的权益保护。离婚损害赔偿情形,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明确了共同债务的范围,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双方利益,兼顾交易稳定和婚姻家庭稳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债务不足以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除上述情形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离婚后抚养权的规定
民法典增加了可操作性的规定,即原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改变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关于抚养费,民法典做了概括性的规定,一方抚养,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费用多少和期限长短可协议处理,新的司法解释则从抚养费的范围、数额、比例、给付方式、给付期限等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