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眼头条】影视公司换证更严格:作品有质有量、收视不作假、税务不违规
各大影视公司注意了,2019年需要换“证”了!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2019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换证工作的通知。《通知》表示,总局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等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统一换发工作。
在影视行业经历了动荡的2018年之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换发审核标准也愈发严格,电视剧鹰眼(ID:TV-insight)在细读了此次换证通知后,发现了诸多值得影视制作机构关注的重要变动。
“质量优先、兼顾产量”
制作机构方能“续”电视剧许可证之“命”
与以往一样,通知要求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总局34号令要求,注重考核制作机构的社会效益情况,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的原则,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是否予以换证的决定。
同时对发证机关和许可证有效期进行了相应调整,其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统一变更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发证机关统一变更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上许可证有效期均统一调整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而在此次换证工作中,换证范围包括《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制作机构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也属于此次换证范围。
众所周知,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而电视剧许可证又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其中能够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制作机构通常资质更为强大。
据广电总局发布的2018年度全国《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核情况显示,18728家机构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113家机构获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包括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等,故《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对制作机构的意义不言而喻。
而在此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换发工作中,审核标准具体如下:
(1)在2017年、2018年内制作完成6部以上单本剧或3部以上连续剧(每部3集以上),且无违规行为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由总局换发新许可证。对于社会效益突出、履行社会责任优秀的持证机构,可酌情放宽电视剧制作业绩要求。
(2)两年内电视剧制作业绩为零,或者现有作品社会评价一般且业绩不达标的,或者违反60号文件、153号文件相关规定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不予换发新许可证。
此外,制作机构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审核标准与往年并无太大的出入,通知规定“如果申请机构在2017年、2018年内制作完成6部以上单本剧或3部以上连续剧(每部3集以上),且无违规行为,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初核同意,并按要求将相关申请材料统一报送总局审核。对于社会效益突出、履行社会责任优秀的申请机构,可酌情放宽电视剧制作业绩要求。”
审核标准进一步趋严
参与收视率造假以及税务违规的机构不予换证
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通知》规定,对执行各项规章政策情况良好、有制作经营业绩、未发现违规行为或存在轻微违规问题但及时整改到位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许可证,而其中的一些重大变动尤其值得制作机构关注。
在此次换证工作证,除“制作、经营内容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等广发〔2010〕70号中明确的审查标准外,通知还点明了有两种情况不予换发新许可证:一是违反60号文件相关规定,参与违规买卖收视率或参与收视率造假等;二是违反153号文件相关规定,未按要求规范、及时缴纳税款等。
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规定,全国所有申请换证的制作机构需按要求填报机构信息及《经营情况与社会责任报告》,要求“各制作机构必须在《经营情况与社会责任报告》中明确说明,是否参与违规买卖收视率或参与收视率造假,是否按要求规范、及时缴纳税款。”
值得一提的是,审查标准中涉及的“税务”问题以及“收视率造假”问题都曾在2018年造成了轩然大波,给影视行业的形象和发展带来了很多负面的影响,其中“阴阳合同”事件最终掀起了影视行业的税务“大地震”;著名导演郭靖宇发表的题为《起来,与操纵收视率的黑势力决一死战》的演讲,则扯下了国内收视率造假的最后一块“遮羞布”。
事后,相关部门便针对相关事件进行了严格的整治和处理。2018年10月起,中宣部等五部门便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组织影视行业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据新华社报道,截至2018年底,自查申报税款117.47亿元,已入库115.53亿元。目前自查自纠阶段已经结束,规范工作转入督促纠正阶段。此外,为了解决收视调查领域的问题,相关部门也在推进处理办法,2018年12月底,国家广播电视剧总局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宣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基本建成并开通试运行。此次,广电总局办公厅在换证工作中再一次点名收视率造假和税务问题,也再次警示影视从业者严以律己,不要随意碰触政策红线。
就算是通过此次换证工作的审核,制作机构也不能掉以轻心。广电总局办公厅每年都会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对于违规者,“轻者”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予以记录,“重者”则立即被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更为重要的是,相关部门还规定,自2018年起,制作机构须按月填报业绩,年终系统自动生成年度业绩报告。逾期不参加业绩审核的制作机构,同样面临着被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风险。
总结
从广电总局办公厅此次的换证通知不难看出,相关部门积极转变监管理念的态度,以及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行业健康繁荣有序发展的决心。我们也期待在政策的监管和推动下,创作机构能回归初心,生产出更多优质的电视剧。
最后,再一次提醒全国所有申请换证的制作机构,2019年2月15日前务必自行登录总局“政务服务平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选择“制作机构业务”“换证申请上报”“新建换证申请”,如实申报相关内容,否则,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2019年4月,广电总局将向社会通报换证结果。
热门头条推送链接
商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