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非公职女性留置对象的“三字诀”策略

来源:我们都是担当人公号,作者:当阳市纪委监委   周群鹤  梁涵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一类特殊群体——非公职女性留置对象时常进入办案视线。非公职女性留置对象主要包括有两类,一是涉嫌刑法犯罪的女性行贿人(如企业老板),二是涉嫌共同犯罪的特定关系人(如妻、女、情妇等)。对于这类留置对象的讯问,应当念好“细”、“深”、“实”三字诀。
情法并重,既要重“法度”又要有“温度”,谈到细处。非公职女性之所以被采取留置措施,是因为其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犯罪。“良法不足以自行。”讯问女性非公职留置对象,一定要立足职务犯罪和女性性别的双重特点,把“法”与“情”的辩证关系谈细。
一是释法要细。这类群体在留置初期,存在“我又不是公职人员(或党员),你们纪委监委管不了我”的固执优势心理,因此宣讲基础的法律常识是必要的,但不需讲得太专业、太深奥,要让其明白“管你,没商量”的道理。
二是寓情于细。情之所系,心之所依。办案人员在讯问时要善于寓情至生活中的“细枝末节”,从细微处体现组织的“温情”。比如女性生理期可以为其提供舒适一点的座椅,比较注重保养的对象如果出现皮肤龟裂、过敏时要及时关心,有条件的报请批准协调医护人员给予相关药品或护理品。
三是情法融细。男女染色体构成差异使得女性较男性更偏重情感和偏执。比如有些非公职女性留置对象因与丈夫、情夫的违法问题案发被留置,会存在“嚎啕大哭”“没脸见人”等激烈表现,这时可能是其崩溃的前兆,办案人员可递上纸巾,帮助缓解情绪,从其立场、情感上给予安慰,结合“你的主观上恶性也不大”“情节比较轻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让其放下思想包袱,争取主动交代问题。
恩威并施,既要表“剑语”又要抒“琴心”,感在深处。“世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讯问女性非公职留置对象,一定要善于从留置对象的共性中发现其个性,将表“剑语”和抒“琴心”融会贯通,把讯问工作往深处探。
一是“剑语”妙用,撼动深虑。“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在讯问这类群体时,对于心存侥幸,答非所问、频繁翻供,无视纪律法规的,我们要讲纪律、讲案例、提要求,动之以情、晓之以害,帮助其打消侥幸心理或思想顾虑,促使其讲问题、说实情。
二是“琴心”巧用,感化深心。非公职女性留置对象多处于从犯角色,或受人支使、诱惑、被动接受财物,或为更好开展工作在人为暗示下行贿,因此我们要深入探究其成长经历、家庭成员、社会交往等信息,着重分析她的性格,比如对在生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女性企业家我们要更着重对其家庭观念、母性心理,激发其回归社会、回归家庭的信心和动力。
三是“语”重“心”常,触发深情。女性较之男性更注重他人对自己的看法,她们会观察审讯人员的态度并以此来判断审讯人员对于自己的评价、自己的出路和希望。因此我们更要把握好“赏善罚恶,恩威并行”的策略,因人、因时、因事,适时转变语气、神情、态度、政策等谈话内容,进行艺术般地演绎。
宽严相济,既要立“当下”又要计“长久”,落在实处。《监察法》第五条规定:“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非公职女性留置对象在辅案中占比较高,一般主观恶性较小,如果积极配合调查更能大大节约办案成本,提升办案效率。讯问中,要坚持系统思维,将“当下”与“长久”两个阶段的工作统筹落到实处。
一是讲问题要贴近实情。女性心理的一大特点就是讨厌被欺骗。在讯问中切不可人为地为了拔高案值,或为了惩戒而惩戒,以欺骗的方式去讯问涉案问题,这既会加深她们对谈话人员的对立情绪,又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准则。谈问题,要从她们的立场、角度,适当时候认可她们内心的“不得已”,这样不仅不会影响进度,反而会增进信任。
二是谈出路要摆明实惠。“儿女情长”“利弊权衡”在女性潜意识中更为明显。因此,在谈出路的时候,通过谈话人员的言行让对方感觉到善意和帮助,告诉她们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并类举现实案例说明,让其憧憬自己端正态度、积极配合以后的“光明前景”。
三是论结果要见诸实效。“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立法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惩戒,惩戒教育是对事不对人。非公职女性之所以被留置,最根本的原因是法律知识的匮乏,要帮助她们树立法治意识常态化的观念;另外,女性大多更敏感多思,讯问过程中要有意识地帮助其正面问题,调整心态。案件办完后,能够回归正常生活的留置对象,办案人员要及时帮助其修正心理,积极面对生活,实现“治本清源”和“三个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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