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官方发行的票券

沂水县位于山东东南部, 处沂蒙山腹地, 居沂、沭河上游, 因沂河流经境内而得名。

总面积2 434.8 平方公里。县城始建于西汉, 初为东莞县城, 南北朝时期更名为团城, 隋开皇十六年(596) 改称沂水县, 并沿用至今。沂水是个大县, 历来以农业为主, 工商业并不发达, 故民国时期官方发行的票券较少。

目前已经面世的仅有沂水县公署发行的流通券、沂水县地方财政处发行的铜元手票和县政府主持发行的预借附捐券, 而这三种票券沂水县志又均未记载。笔者试图通过票面信息结合时代背景对其展开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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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资料介绍

(一) 沂水县地方财政处铜元手票

目前面世的沂水县地方财政处铜元手票(以下简称“手票”) 有两个版别, 一种是二次续发, 一种是三次续发, 面值均为二吊。分别介绍如下:

1. 二次续发券(图1): 票幅167×98mm。正面靛青色; 边框四角各印一“2”字; 中间主图是一四合院(可能是原沂水典史署), 两边花框内分别是“贰” 和“吊” 字;“贰” 字右边竖印“政字第号”,“吊” 字左边竖印“中华民国年月日”; 主图上方有“铜元手票” 四字, 最上方弧形开光内印“沂水县地方财政处” 八字; 主图下方则印“现铜元九十八枚”。背面灰绿色, 葵形开光外是缠枝牡丹图案, 开光内是发行说明: “此票通行沂水境内致力与铜币相等|此票二次续发行十万张合□铜元弍拾万吊以中华民国十五年沂水粮银附捐作抵押|此票在沂水准作完粮纳税之用|此票行使如有阻挠依法究办|此票盖有县印伪造者依法处以极刑沂水新鲁石印局承印”。此类券目前存世量当有数十枚以上。该券系笔者多年前购自莒南县一泉商。

2. 三次续发券(图2): 票幅173×98mm。正面蓝绿色, 整体图案基本同上, 只是左边竖印了具体年月日“中华民国十五年三月廿二日”。背面颜色和图案也基本与前图同, 唯独发行说明略有不同: “|此票通行沂水境内致力与铜币相等|此票三次续发行十万张合□铜元弍拾万吊以中华民国十年粮银续征附捐作抵押|此票在沂水准作完粮纳税之用此票行使如有阻挠依法究办|此票盖有县印伪造者依法处以极刑沂水新鲁石印局承印”。

不同之处在于图1 是二次续发, 这里是三次续发, 图1 “中华民国十五年” 之后有沂水二字, 这里没有, 图1 是“粮银附捐作抵押”。这里是“粮银续征附捐作抵押”。此类券目前存世量较前者少, 但估计也有十枚以上。该券系全先达先生2011 年购自临沂钱币市场,2013 年春季转让给笔者。

(二) 沂水预借附捐券(图3):

票幅157×88mm。正面草绿色; 边框四角各印一“2” 字; 中间主图是楼房建筑, 楼房正门两门柱上各有一列字; 楼房两边花框内各竖列面额“贰元”, “贰” 字原本应在长横上的点却点在了横的下方; 楼房的左右上方分列“沂”、“水” 二字, 正上方弧形框内印“民国十八年三月一日”, 年号左右两边是手写的流水编码, 上方印有“预借附捐券” 五字; 楼房正下方是“准完附捐及做押金不准流通市面”;票的最右边空白边框上加盖“□□局记” 骑缝章和其他印记, 并有大写的流水编码, 根据时间推测, 骑缝章文当为“财务局记”。背面深紫色, 边框四角分别是“预”、“借”、“附”、“捐” 四字, 框内是发行说明: “此项银元券系因地方财政奇绌由县政府召集全体大会表决刷印壹元贰元伍元银元券共肆万元分派各区提收现款以资维持于钱粮附捐项下如数收回以昭信守特布”; 发行说明上盖朱色“沂水县印” 印鉴; 边框最下方是“华昌印”。该券为仅见品, 全先达先生2004 年购自淄博钱币交流会, 与前述手票同时转让给笔者。

(三) 目前发现的沂水县公署发行的流通券为竖式, 年号为民国十六年, 面额五元。有“准实纳十七年份正丁正副各税” 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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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手票的深入探讨

(一) 发行人梗概

清末, 沂水一切财政事宜由知县总管, 县衙下设户房具体经办。民国初期仍沿旧制。1913 年2 月, 县衙改称县公署, 知县改称知事。1914 年县公署撤户房, 设财政科, 财政科长协助县知事管理财政, 1918 年设立县地方款产处, 后改名为县地方财政管理处, 编制5人, 负责管理地方公产、公款、赋税杂捐收入等。手票发行人的全名是沂水县地方财政管理处, 负责掌管县赋税杂捐等收入。手票发行的真正决策者是时任沂水县知事陈珂。

清代, 县财政支出有定额。沂水县核准为二等县(负担田赋3-4 万两的县为二等县),年例规定从赋税中坐支银3 512.3 两, 占总收入的9.3%。民国初期, 县财政支出仍按定银额从赋税中坐支, 超支部分从附加、折征、杂捐以及公产生息中解决。1914 年之后, 县地方财政支出项目金额日见庞大。1922 年, 县试办地方预算, 支出项目主要是县公署政务、职员薪俸及仆役工食等, 少量用于建设、教育等。

(二) 发行的时间和目的

二次续发的手票背面印着“以中华民国十五年沂水粮银附捐作抵押”, 三次续发的手票票面印有“中华民国十五年三月廿二日”, 因此首次发行、二次续发的时间当在1926 年(民国十五年) 1 月至3 月间。这两次或是逐月发行, 或是于三月份逐旬发行。笔者倾向于逐旬发行, 即首次发行的时间可能是3 月2 日, 二次续发的时间可能是3 月12 日。手票背面的发行说明未言发行目的。查沂水县志, 1925 至1926 年3 月之前并无重大自然灾害, 当时各省军阀为了敛财扩军, 大量铸造铜元, 导致铜元相对银元大幅贬值, 市面流通不乏铜元。因此发行手票既不是为了赈灾, 也不是为了解决市面流通问题。

张宗昌督鲁后, 为了抵御北伐军, 横征暴敛, 沂水县的征税与附加项目数额都成倍增加, 仅1925 年开征的军事特捐一项, 每亩就征收0.5 元①, 而当时每亩中等田田赋总和才征0.171 元。特捐数倍于田赋, 民众不堪其负, 抗捐抗税者有之, 远走他乡逃避捐税者有之。

为加大催讨力度要增加开支, 军事特捐数额较大, 短期难以筹措的当不在少数, 收不上来的, 还要先行垫付(军事特捐不同于田赋, 不能缓交); 另外, 县公署还要为驻军和过往军队提供给养, 虽然驻军仅山东陆军第五混成旅一个连和琅琊队(兵力相当一个营), 但是,由于此期间军事调动频繁, 过往军队较之前明显曾多, 支付相应增加, 凡此种种, 极大地增加了地方财政支付, 县财政苦不堪言。发行手票的真正目的就是预支应征田赋附加, 以救眼下财政之急。

(三) 发行量和发行抵押

图1 手票是二次续发, 图2 是三次续发, 不排除之后还有续发。如民国十五年的“费县临时通用钱票” 就曾四次续发, 且每次也是印发二十万吊, 费县当时和沂水同属于二等县。由于二次续发手票发行了二十万吊, 三次续发也是二十万吊, 有理由认为, 首次发行应当也是二十万吊, 因此可以推测“手票” 发行总额至少六十万吊。二次、三次续发都是以民国十五年沂水县应征粮银附捐作抵押, 估计首次发行也是用民国十五年沂水县应征粮银附捐作抵押。粮银既田赋, 又俗称钱粮, 粮银附捐就是田赋附加。原本田赋主要征粮食, 后将所征粮食折为白银, 故称粮银。田赋分正税附加税二种,正税上解省, 附加税简称附加, 随正税征收, 作为县财政收入, 由县支配, 所以可以用作发行手票的抵押。民国时期, 田赋为沂水县财政大宗, 年征赋银定额35 800 两②, 按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规定, 早期沂水县定附加为正税的80%③, 因此田赋附加共28 460 两。1914至1927 年间, 每两折征银洋2.2 元(年定额征赋以两为单位, 实际征收中却以银元为单位,在将银两折成银元的过程中扩大银两的兑换比率, 实质就是变相增税, 笔者注)。如此算来, 1926 年沂水县的应征田赋附加共62 612 元。按1926 年4 月交通银行牌价, 每枚银元合300 枚铜元④, 62 612 元换算成铜元就是18 783 600 枚左右。沂水县一期发行手票总额是9 800 000 枚铜元, 两期合计是19 600 000 枚铜元, 此数与抵押标的沂水县一年应征田赋附加相近, 算是十足发行准备了。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二次续发还是用粮银附捐作抵押, 而三次续发就改用粮银续征附捐作抵押了。“续征” 应是指适当增加当年的应征田赋附加, 不足部分用来年的应征田赋附加补充。当时沂水县的田赋附加虽然已经达到正税的80%, 但是, 按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规定, 尚有一些合规的提升空间。特殊时期官方一定会加以利用, 而增加的这部分附加, 数额不到三次续发总额的一半, 不足部分只得用来年的应征附加补充。这样解读“续征” 最合理, 也只有这样解读“续征”, 三次续发的手票背面发行说明“中华民国十年” 中间的留白才说得通。这个留白绝不是漏字, 只是没法印具体年份罢了。估计用民国十五年增加那部分附加作抵押发行的手票, 其留白处填写“五”, 用民国十六年应征的田赋附加作抵押发行的手票, 其留白处填写“六”。

(四) 回收的时间

1915 年10 月, 北洋政府就公布了《取缔纸币条例》, 其中第二条规定: 凡新设立之银钱行号, 或现已设立而尚未发行纸币者, 皆不得发行。之后进行了修订。1925 年9 月, 张宗昌重新公布北洋政府修订取缔纸币条例, 建立纸币整理处。同年11 月6 日, 发布整理纸币暂行章程, 规定银钱号非开设3 年, 信用确实, 经商会审查合格, 财政厅立案注册的,不得发行纸币。1926 年5 月, 公布稽核铜元钱票章程⑤。尽管如此, 由于没有严格的监管机制和严厉的惩罚措施, 地方政权或个人滥发的现象仍屡禁不止。据1926 年10 月《中外经济周刊》报道, 山东21 县调查, 共有596 家银钱商号, 发行铜元票2 196 900 吊, 且因军需浩繁, 所有接近战线各县, 均感到仓促供给筹垫困难, 纷纷发行流通券, 有的未经呈报即私自发行, 有的虽经呈报, 但发行数额超过10 倍。沂水县财政处当亦在“未经呈报即私自发行” 之列。

正是由于屡禁不止, 1927 年1 月, 公布私出铜元钱票惩罚暂行条例。其中规定, 凡不遵守报请立案注册而仍私出钱票的, 依私票数额处以3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金。同时限期勒令兑现, 将私票如数收回⑥。此条例可谓严厉。由沂水及周边县城的情况看, 此条例效果明显, 在严惩震慑下, 滥发现象得到扼制。1926 年, 沂水、临沂、新泰、费县都发行了铜元票。但是, 1927 年以后, 直至抗战前, 均未再发行纸币。其中, 1927 年费县商会印过面值十枚的“费县流通纸币”, 却未正式发行。估计沂水县财政处在条例公布后就开始回收发行在外的手票了。

(五) 其它情况

手票背面发行说明“伪造者依法处以极刑” 这一条款, 尤显特别。民国时期, 就算是军票也很难见到这一条款, 何况一个县地方财政处发行的票子。

目前见到的手票均没有流水编码, 也未加盖印鉴。按手票背面的发行说明“此票盖有县印” 知, 目前面世的手票均未正式流通过。有没有这个可能, 当年沂水县地方财政处印好了手票却没有正式发行?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只有当发行手票回笼的现金不足以维系财政支付时, 才会续发。续发手票的印制, 恰恰说明前次发行已经完毕。所以至今尚未见到当年正式流通的手票, 主因是当时回收得比较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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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借附捐券的深入探讨

(一) 发行人梗概

1928 年6 月, 沂水县公署改称县政府, 县知事改称县长, 县长由山东省政府委任, 行政机构设秘书室、第一科(民政)、第二科(财政)、县财政管理委员会、公安局、建设局、教育局。县长直接管辖一室二科, 监督县财政管理委员会、公安局、建设局、教育局。

1928 年12 月至次年5 月, 梁振乾任沂水县长。1929 年, 财政管理委员会改称财务局, 设局长1 人, 办事员4 人, 1930 年改财务局为财政局。预借附捐券虽是由县政府召集全体大会表决印发的, 但实际发行人应当是县财务局。

1928 年, 公布《划分国家收入与地方收入标准案》和《国家支出与地方支出标准案》,田赋、契税、牙贴、当税、屠宰税及各种杂捐划归地方。直至1933 年, 县地方财政始具雏形。

1928 年, 县地方财政预算趋于制度化, 年有概算岁有报表, 其支出项目也更加广泛。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临时性支出两大类。经常性支出为固定项目支出, 临时性支出为预备项目支出。

(二) 发行的原因、发行方式

发行预借附捐券的目的是为了缓解“财政奇绌”。造成“财政奇绌” 的主要原因是收入大幅度减少, 开支大幅增加。1928 年8 月, 沂水县遭受重大蝗灾, 庄稼、树叶均被蝗虫吃光⑦。这势必严重影响当年的下忙征收和次年的上忙征收。1928 年, 沂水全年合计应征赋税银洋28.64 万元。1929 年税定田赋章程, 每地丁(地丁即田赋) 银1 两, 定为正税2 元2角, 附税1 元8 角, 年计应征银洋14.32 万元, 是去年的一半。征赋制度的改革, 使应征税额大幅减少, 加上去年重大灾荒的影响, 上忙实际征收数额要比应征数额少得多, 导致县财政收入急剧减少。天灾不仅使收入减少, 还使开支增加, 因为政府要掏钱赈济灾民。“1929 年8 月以前, 山东各县地丁皆分两忙(两忙即春忙、秋忙, 笔者注) 征收, 上忙每年3 月1 日开征, 6 月底截数; 下忙9 月1 日开征, 11 月底截数” ⑧。预借附捐券上载明的日期是民国十八年三月一日。此正是上忙的开征日。1928 年, 为实现地方自治, 废乡、社, 沂水全县划为18 个区, 不久又增添2 个区, 共20 个区。各区设征收分柜, 柜书担任收款, 粮差则分赴四乡催收粮赋。预借附捐券背面的说明“分派各区提收现款”, 用语强硬。估计于上忙开征日, 在各区征收分柜, 用预借附捐券按应征附捐数额的一定比例,对纳税人强行摊派。1929 年, 全年应征田赋附捐是64 440 元, 上忙征收其半, 预借附捐券发行总额4 万元, 由此算来, 每交1 元附捐, 须认购1.24 元预借附捐券。田赋以户为纳税单位, 当时也有可能按每户占有的耕地亩数和田地的优劣, 分等级摊派, 低于一定标准的,也许会豁免。由于预借附捐券没有角票, 这种摊派的可能性要大些。

(三) 预借附捐券的性质

由票面准做押金不准流通市面的规定看, 预借附捐券像是无息债券。但是, 票面“准完附捐” 之规定, 又使其具有准货币功能。因为沂水县是个农业大县, 全县农户人口占总人口约98.7%, 交纳田赋的家庭是个大群体, 大量家庭持有预借附捐券, 就使其具备了流通的客观条件, 而多数持有者并不富裕, 有流通的冲动, 加之预借附捐券“准完附捐”, 这就意味着将来交纳附捐时, 其等同于货币。因此, 市面交易时, 人们会有条件地接受预借附捐券, 无形中, 预借附捐券就具有了货币职能。民国时期很多票子印有“完粮纳税, 一律通用”, 就是为了促使其流通。实际操作中, 沂水县政府绝对不会禁止预借附捐券的流通———不能流通, 对政府没有什么好处, 能流通, 会减少人们抵触摊派预借附捐券的情绪, 促使预借附捐券的摊派进行得相对顺利。既然如此, 为什么还要在预借附捐券上印“不准流通市面”? 1928 年10 月,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通令取缔民间银元角票和铜元枚票。估计碍于这个“通令”, 县政府才不得不在预借附捐券上印“不准流通市面” 以障耳目。

(四) 回收的时间和情况

票面只是印“于钱粮附捐项下如数收回”, 却没有印具体收回的时间。正常情况下, 纳税人会用预借附捐券去完成当年下忙的应征附捐。如此算来, 当年底就应该回收3.2 万元左右的预借附捐。实际情况应不会如此。首先, 大灾对县财政的影响不会是短暂的几个月;

其次, 1929 年3 月, 刘桂堂匪部石增福、李朋均等窜至沂水杨庄一带恣意横行, 官府先后请赣榆县民团500 余人和杨虎城将军部下一个团协助剿匪, 县财政为此增加不少开支; 再次, 过去往往官欠民的债能拖即拖。当年下忙一点不回收也说不过去, 可能会按一个较小的比例准完附捐。1930、1931 年, 沂水县均没有发生天灾, 仅1930 年10 至12 月有匪徒侵扰。经过一年多的休整, 县财政应当大为缓和, 有能力逐步回收预借附捐券。估计从1930年起, 县财政开始大量回收预借附捐券, 最终回收的时间, 应当不晚于1931 年。因为1931 年1 月起, 山东开始严格执行1928 年财政部的“通令”, 禁止各县市商号钱庄发行钱票, 已流通的限令收回⑨。从目前预借附捐券存世极罕的情况看, 当年回收得比较彻底。

(五) 各面值发行量之可能判断

纸币发行, 一般情况下不同面值会采用不同组序列的流水编码。已经面世的二元券流水编码已经到了8031 号, 估计其发行量可能会达到2 万元(1 万张)。剩下2 万元份额的分配可能是, 一元券的发行量在1 万至1.5 万元之间, 五元券的发行量在5 千(1 千张) 至1万元之间。这样估计是基于以下两个理由: 一是一元券具有良好的“机动性”, 二是当年每户半忙平均应交田赋附捐才0.6 元左右。

注释:

① 临沂政协: 《临沂文史集萃》第三册, 山东出版社1997 年, 第390 页。

② 沂水县志编委会: 《沂水县志》, 齐鲁书社1997 年, 第312 页。

③ 同①, 第384 页。

④ 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山东省志·金融志》上册, 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 年, 第47 页。

⑤ 同④, 第106-107 页。

⑥ 同④, 第107 页。

⑦ 同②, 第13 页。

⑧ 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山东省志·财政志》, 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 年, 第39 页。

⑨ 同④, 第108 页。

(本文刊于《中国钱币》2015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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