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对善意票据义务人的保护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予以对抗,并依此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这种合法的理由或者事实称之为抗辩事由或抗辩原因。而票据义务人所享有的依据一定的合法事由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称之为抗辩权。
这是与票据权利人所享有的请求权是对立的,是一种对抗。众所周知,票据的最大功能就是流通,而票据法也就是要保证票据的流通性能得到最大的发挥,为何设立一个与票据权利的实现相对抗的抗辩权?可见,票据法还要追求个当事人利益上的平衡,而不是一味的保护票据权利人(当票据义务人有着合法的理由和依据的时候)。票据义务人行使抗辩权必须具有合法的理由,根据抗辩对象和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可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种。
物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物的事由)的事
由而产生的抗辩,而人的抗辩是指基于人的事由而产生的抗辩。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对物的抗辩事由有以下两个方面:1.所有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债权人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欠缺有效要件或者因票据权利未到期或者票据权利己消失,所有的票据债务人都可以此为抗辩事由而对抗一切债权人。这类抗辩事由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票据无效。票据欠缺必要记载的事项或者是记载了不应该记载的事项,如汇票上缺少确定的金额,收、付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变更了票据不得变更的事项,比如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或者票据金额的中文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票据上附加付款条件等不合法内容都可导致票据的无效。
(2)票据的付款期限尚未届至。
(3)票据债权已经消失。如果票据上记载有提存或付款字样时,就不能再依此票据行使票据权利。
(4)票据因除权判决而失效。除权判决就是宣告票据失效的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失去效力。
(5)背书不连续。背书连续是持票人证明自己是合法持票人的形式要件,背书不连续持票人也就不能证明自己是合法得到票据的,票价义务人得以对抗票据持票人。2.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根据票据的流通性和票据行为独立性的特点,这类抗辩事由,也可包括六个方面:
(1)伪造、变造的票据。票据的伪造是指伪造了票据上的签章,票据的变造是指变更了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变造前的签章人应当按照变造前的票据文义负责,变造后签章人按变造后的文义负责。因此,在票据被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可以对要求其承担变造后票据义务的一切持票人行使抗辩。
(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可以对抗一切债权人的付款请求。
(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无权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和超越代理权限的被代理人可以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4)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付款,除付款人以外的其他一切票据当事人均可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5)票据的权利时效届满。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权利,权利即消失。”
(6)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持票人如不在法定的期限内为行使或保全票据上的权利的行为,偿还义务人可以欠缺保全手续为由进行抗辩。
人的抗辩是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抗辩,是一种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提出的抗辩。因此,也称为相对抗辩或主观抗辩。
依据主观抗辩事由的不同分为两类抗辩:1.票据债务人得以对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此类抗辩事由主要是债权人欠缺受领能力或受领资格等,包括以下三种:(1)票据债权人欠缺票据受领的行为能力。比如,作为票据债权人的法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债权人在持票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票据债权人欠缺票据形式上的受领能力。比如,在票据背书转让时,应记载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姓名,否则债务人可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3)票据债权人欠缺实质受领票据的能力。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特定的债务人得以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此类抗辩的事由主要是指在特定的票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原因关系。在有原因关系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债务人可以就原因关系为抗辩事由。这类抗辩事由包括以下三种:(1)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或者已经消失。比如,甲与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基于合同出票给乙,但此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则甲可拒绝向乙承担票据义务。(2)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比如,甲与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基于合同出票给乙,但乙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使得甲的出票没有了对价,则甲可以此为由拒绝向乙承担票据义务。(3)当事人特约的抗辩事由。如约定由持票人对空白票据进行一定的补充,约定分期付款等。在约定的当事人之间一方违反约定还要求另一方履行约定的,另一方就可以约定的事由提出抗辩。
由此可见,票据法规定的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善意票据义务人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使其利益得到充分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