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能否约定仲裁管辖排除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民诉法规定,属于人民法院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但在实践当中,大多数建设工程并不在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导致发生纠纷需要到工程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那么对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频发的案件能否通过约定仲裁条款排除法院专属管辖,减少当事人维权成本?同时对于建设工程合同项下其他类型的纠纷能否也通过仲裁条款予以排除专属管辖呢?笔者检索相关案例,对此问题整理分享给大家,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约定仲裁条款排除专属管辖的情况

(一)约定仲裁管辖条款有效。

索引案例:(2014)苏民终字第00423号

裁判旨要:在2009年8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提交宿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机构单一、明确,故该仲裁条款有效。虽然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了合同解除协议书,施工合同约定解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合同中独立存在的如仲裁条款等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在双方未对仲裁条款进行变更情况下应认定有效,故2009年8月28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解除,仲裁管辖条款仍然有效。

(二)存在多份合同中对纠纷解决方式作出不同约定的,应视为后订立的合同对之前合同中纠纷解决方式的变更。

索引案例:(2015)苏民辖终字第00101号

裁判旨要:当事人之间在多份合同中对纠纷解决方式作出不同约定的,应视为后订立的合同对之前合同中纠纷解决方式的变更。本案中,虽然佳程公司与万通公司之前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约定发生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但双方于2013年1月9日签订《协议》约定因施工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处理。因该《协议》的订立时间在后,故《协议》中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应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协议》中的诉讼管辖条款替代了原仲裁条款,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三)将争议解决方式由仲裁变为诉讼,则会因违反专属管辖而约定无效。

索引案例:(2016)苏10民辖终148号

裁判旨要: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认为分包工程结算明细表系被上诉人伪造,但在前两期工程款给付之诉中,该明细表经上诉人申请已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无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情况下,该明细表中手写部分管辖约定内容的真实性由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予以认定,故本院认为手写内容中关于改变管辖部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就仲裁管辖的约定已协商一致变更为诉讼管辖。但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双方签订的两份《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所在地分别为奉节岸主桥上下部及云阳岸主桥引桥上下部项目,属于重庆市辖区,双方在《分包工程结算明细表》中约定由高邮市人民法院管辖已违反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二、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其他案由是否也适用仲裁条款排除专属管辖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确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而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第四部分合同纠纷、第100个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第三个案由。

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笔者检索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发现最高院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人民法院报2015年8月27日刊载了最高院写作的《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三、关于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问题.......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拟通过正在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

经检索案例发现,在深圳市美达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30号]案件中,最高院在本院认为部分也直接引用上述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3)-(9)案由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对此问题在司法实践做了明确回应。事后,同类型案件也将此案例作为提起专属管辖的依据。而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实践当中存在认定为专属管辖的情形,但大多数情形认为应当适用一般管辖原则进行审理。

回到本文论述的问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3)-(9)案由同属于专属管辖,则对于仲裁条款排除专属管辖约定应具有相同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于(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作为一般管辖原则,在约定仲裁条款进行管辖时也应依法遵循。

此外,关于在订立合同之初是否约定仲裁条款排除专属管辖,需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来判断,选择仲裁条款虽然具有一定便利性,但存在一裁终局的风险,适用专属管辖虽然存在异地审理风险,但在程序救济方面确实优于仲裁程序。应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审慎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来源 | 微信公众号【蚂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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