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解析202108
近期接到会员咨询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的问题较多,结合总局关于预扣预缴操作完善优化的政策,梳理出以下几个案例跟大家一起温习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1、小甲7月1日从A公司跳槽到B公司,月工资为12000元。A公司8月份发小甲7月的工资,9月申报个税时,系统自动带出的减除费用是10000元,是否要按10000元减除费用来计算个税?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按照政策规定,小甲在7月份入职到A公司上班,8月份发放小甲7月份的工资时,小甲只在A公司上班一个月,累计减除费用应当为5000元。
但9月申报8月份发放的工资时,个税申报系统中填报小甲的入职时间时,很多报税人员就按入职合同填写了7月份,于是系统就默认该员工入职时间为两个月,累计减除费用自动带出10000元。
个税申报系统参数的设置思路是员工工资是当月发放,也可以理解为个税申报系统的入职时间为第1次取得工资薪金的月份。比如,7月的工资在7月发放,8月申报7月发的个税时,填报员工入职时间为7月份,累计减除费用就会是5000元。
当前大多数公司是次月发上月的工资,导致申报时系统会默认为已在该公司上班2个月。需要提示大家的是,申报系统只是为了实现按税收政策进行征管的手段,而不能因为系统的原因违背政策的规定。
所以,在这种申报系统申报个税,建议报税人员将员工的入职时间改为员工第一次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即,A公司的报税人员9月15日前申报8月份发的小甲7月份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时,小甲的入职时间可以改为8月份。
2、小乙2021年上半年休假,直到7月1日才到A公司上班,月工资为3万元,个人按规定扣缴的社保和公积金为5000元,专项附加扣除与其他扣除都没有,8月发放,应当扣缴的个税是多少?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明确,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累计预扣预缴办法计算的小乙在8月发放7月份的工资时应扣缴的个税为: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0000-5000*8-5000=-15000元
所以,从A公司8月份取得的7月份的工资,是小乙在2021年第1笔工资薪金(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在小乙向A公司提供证明这是其本年第一笔工资性质(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收入的资料或者书面承诺书后,A公司8月发工资,计算小乙的个人所得税时累计的减除费用为5000*8=40000元,所以小乙当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0元。
3、小丙是正在读研的在校学生,7月1日到A公司实习,实习期为5个月,实习工资为每月6000元,8月发放时应当扣缴多少个税?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明确,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根据以上文件,小丙8月取得7月份的工资时,A公司不需要扣缴小丙的专项扣除(社保和公积金),小丙也没有其他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小丙只要向A公司提供在校就读的证明(比如学生证等),A公司应扣缴小丙的个人所得税为:
(6000-5000)*3%=30元
需要注意的是,小丙在2021年8月取得的是小丙本年第一笔连续性劳务报酬,在计算个税时,累计的减除费用不是从年初1月份开始计算,而是按照其在A公司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温馨提示:小丙2021年只在A公司实习5个月,共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在2022年6月底前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小丙的30000元仍是按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计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假设小丙2021年没有其他综合所得,没有专项扣除、也没有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的项目,那小丙2021年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30000*(1-20%)-60000=-36000元
小丙在2021年被 A公司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可以通过年度申报申请退税。
4、小丁2019年12月大专毕业后到A公司工作,2020年月工资为4800元,2021年月工资调整为8000元,每月个人负担的社保和公积金共为1400元,没有其他扣除项目,小丁在2021年哪个月才会预缴个税?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规定“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本例中小丁2019年12月毕业入职A公司,2020年1-12月份工资薪金的个税都是由A公司预扣预缴,且2020年小丁全年的工资薪金收入为57600元,那么在2021年1月起,A公司预扣预缴小丁的个税时,累计减除费用直接以60000元计算,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小丁2021年月工资为8000元,月专项扣除额为1400元,只有当累计工资总额-累计专项扣除的金额大于60000元的月份,小丁才需要缴纳个税。通过计算,我们发现,小丁在10月份才开始缴纳个税。如果小丁在2021年没有其他综合所得,A公司本年度累计预扣预缴的小丁的个税与小丁实际应缴的个税金额一致,不丁都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温馨提示: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以适用以上计算办法:
1)上年度全年都由同一单位预扣预缴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
2)上年度全年累计的连续性劳务报酬不超过6万元;
3)本年仍在该单位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