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二)

温馨提示

2.6燃烧烟气的排除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

7.7.1燃具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出室外。
7.7.2安装生活用的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厨房,应符合燃具热负荷对厨房容积和换气次数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7.7.3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然气系统与浴室必须有防止烟气泄漏的措施。
7.7.4公共建筑用厨房中的燃具上方应设排气扇或吸气罩。
7.7.5用气设备的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刃)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享一套排烟设施;
(2)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3)在容易积聚烟气的地方,应设置防爆装置;
(4)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
7.7.6高层建筑的共享烟道,各层排烟不得互相影响。
7.7.7当用气设备的烟囱伸出室外时,其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烟囱离屋脊小于 1.5米时(水平距离),应高出屋脊 0.5米;
(2)当烟囱离屋脊1.5~3.0m时(水平距离),烟囱可与屋脊等高;
(3)当烟囱离屋脊的距离大于3.o米时(水平距离),烟囱应在屋脊水平线下10度的直线上;
(4)在任何情况下,烟囱应高出屋面0.5米;
(5)当烟囱的位置临近高层建筑时,烟囱应高出沿高层建筑物45度的阴影线;
(6)烟囱出口应有防止雨雪进入的保护罩。
7.7.8用气设备排烟设施的烟道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负荷 30kw以下的居民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不应小于 3Pa;
(2)热负荷为30kw以上的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烟道抽力不应小于10Pa;
7.7.11烟道排气式热水器的安全排气罩上部,应有不小于0.25m的垂直上升烟气导管,其直径不得小于热水器排烟口的直径。热水器的烟道上不应设置闸板。
7.7.12居民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非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5cm;距易燃的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25cm。
7.7.13有安全排气罩的用气设备不得设置烟道闸板。
无安全排气罩的用气设备,在烟道上应设置闸板,闸板上应有直径大于15MM的孔。
7.7.14烟囱出口的排烟温度应高于烟气露点15℃以上。
7.7.15烟囱出口应设置风帽或其它防倒风装置。

3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

3.1一般规定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2.1.1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它采用16~20℃。
2.1.3冬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温度应采用18~22℃
相对湿度应采用 400~ 600
风速不应大于0.2m/s
2.1.6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温度应采用24~28℃
相对湿度应采用 40%~65%
风速不应大于0.3mS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6.2.2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2.2的规定。

3.2采暖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3.4.10采用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换气等安全措施。
3.6.3当供汽压力高于室内采暖系统的工作压力时,应在采暖系统人口的供汽管上装设减压装置。
3.6.24穿过建筑物基础、变形缝的采暖管道,以及镶嵌在建筑结构里的立管,应采取预防由于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
3.6.25当采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在管道穿过处应采取固定和密封措施,并使管道可向墙的两侧伸缩。
3.6.27采暖管道不得同输送蒸汽燃点低于或等于120摄似度的可燃液体或可燃、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敷设。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6.2.4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

3.3通风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87

4.6.29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包括空气调节的新风系统)的风管,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可每隔五层设水平集合管,分别连接各层的送排风支管;当送排风支管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时,每个垂直风管所管辖的楼层数,不应超过十层。
4.6.30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室。
4.6.对热媒温度高于110℃的供热管道,不应穿过输送有爆炸危险物质或可燃物质的风管,亦不得沿上述风管外壁敷设。
4.6.33输送温度高于80℃的空气或气体混合物的风管,在穿过建筑物的可燃或难燃烧体结构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隔热层,其厚度应按隔热层外表面温度不超过80℃确定。
4.6.35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等,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当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前后各0.8米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其保温材料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6.4.1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构件。当排油烟机的排气管排至竖向通风道时,竖向通风道的断面应根据所担负的排气量计算确定,应采取支管无回流、竖井无泄漏的措施。
6.4.3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并预留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

3.4空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87
5.1.3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其正压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o
5.2.13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车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房间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房间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各房间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新风冷负荷以及通风机、风管、水泵、冷水管和水箱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5.3.8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直按表5.3.8采用;
5.3.10空气调节系统,特别是无窗建筑物或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有排风出路,且应满足新风量变化的需要。
5.5.6采用水冷式表面冷却器时,如无特殊情况,不得用盐水作冷媒;采用直接蒸发式表面冷却器时,严禁用氨作制冷剂。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6.4.5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的地区,每套住宅内应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3.5制冷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87
6.1.10闭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膨胀水箱和排气、泄水装置。
6.2.4风冷式冷凝器的空气进出口温差,不应大于8℃。
6.2.5压缩机气缸水套的冷却水出口温度,不应高于45℃。
6.2.6所有贮存制冷剂且在压力下工作的制冷设备和容器,均应设置安
全阀。氨制冷系统的排氨口必须装设排放管,排放管的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的屋脊5M。
6.2.7当设置两台或两台以上氟利昂压缩式制冷机时,各台的制冷剂管道,不得连通。
6.4.5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两个互相尽量远离的出口,其中至少应有一个出口直接对外,且应由室内向外开门。
6.4.6氨制冷机房的电源开关,应布置在外门附近。发生事故时,应有立即切断电源的可能性,但事故电源不得切断。
6.4.7氨制冷机房内应设置必要的消防和安全器材(如灭火器和防毒面具等)。
6.4.8设置集中采暖的制冷机房,其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5℃。氨制冷机房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3.6自动控制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19-87

7.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自动控
制:
一、采用自动控制,方能防止事故保证系统和设备运行安全可靠时;
二、采用自动控制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时;
三、工艺或使用条件对室内温湿度波动范围有一定要求时。
7.2.5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保护。设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7.4.1压缩式制冷装置,应设下列安全保护:
一、压缩机的安全保护:
1.排气压力的高压保护和吸气压力的低压保护;
2.润滑系统的油压差保护;
3.电动机过载及单相运行保护;
4.冷却水套断水保护;
5.离心式压缩机轴承的高温保护;
二、卧式壳管式蒸发器冷水的防冻保护;
三、冷凝器冷却水断水保护及蒸发式冷凝器通风机的事故保护。
7.4.2吸收式制冷装置,应设下列安全保护:
一、冷水或冷剂水的低温保护;
二、溴化锂溶液的防结晶保护:
1.发生器出口浓溶液的高温保护;
2.冷剂水的液位保护;
3.冷却水断水或流量过低保护;
4.停机时防结晶保护;
三、冷却水温度过低保护;
四、屏蔽泵过载及防汽蚀保护;
五、蒸发器中冷剂水温度过高保护。

3.7消声和隔振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19-87
8.2.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器或采取其它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8.2.8管道穿过机房围护结构处,其孔洞四周的缝隙,应填充密实。
8.3.且当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程度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取其它隔振措施。

4电气和防雷设备

4.1供配电系统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95
2.0.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2.0.2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0.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95

2.2.2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四、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2.2.11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线。
2. 2. 12在 TN ——C系统中, PEN线严禁接入开关发备。
3.2.1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探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3.2.2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均方根值)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必须设
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 42O8一84)的IPZX级。
4.4.4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
一、PE、PEN干线;
二、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
三、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四、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
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4.4.7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大于 5S;
二、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4.4.21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
4.5.6在TT或TN-S系统中,N在线不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
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
在 TN ——C系统中,严禁断开 PEN线,不得装设断开 PEN线的任何电器。当需要在PEN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

4.2变电设备
《1o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0-94
2.0.5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三、附近有棉、粮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4.2.1室内卦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2.6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尚应增加出口。
6.1.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和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
6.1.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一、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二、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三、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它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
五、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5民用主体建筑内的附设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 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地。
6.1.7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为10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量为 100%油量的挡油设施。
6.1.8在多层和高层主体建筑物的底层布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时,其底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Om的防火挑檐。多油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3防雷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
2.0.1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2.0.2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0.3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
2.0.4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 2次人,且小于或等于0.06 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 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3.1.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3.1.2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3.3.5二类防雷建筑物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为10MM钢筋的截面积。
四、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
S大于等于4.24Kh
六、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焊接。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3.3.10 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45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
一、钢构架和混凝土的钢筋应互相连接;
二、应利用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
三、应将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四、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3.4.10 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60m的建筑物,其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3.10条一、二、四款的规定,并应将6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5.1.1接闪器应由下列的一种或多种组成:
一、独立避雷针;
二、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
三、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
5.2.1接闪器布置应符合表5.2.1 的规定。

5电梯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 310—88
1.1.5钢丝绳应擦拭干净,严禁有死弯、松股及断丝现象。
l.2.3导轨架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焊接时,双面焊牢,焊缝饱满。
l.6.3安全钳试验: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下降,使安全钳动作,电梯必须能可靠地停止。动作后应能正常恢复。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器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2——93
2.0.1 电梯电源应专用,并应由建筑物配电间直接送至机房。
2.0.3机房照明电源与电梯电源分开,并应在机房内靠近入口处设置照明开关。
2.0.5.1每台电梯均应设置能切断该电梯最大负荷电流的主开关。
2.0.5.2主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1)轿厢照明、通风和报警;
(2)机房、隔层和井道照明;
(3)机房、轿顶和底坑电源插座。
2.0.5.3主开关的位置应能从机房人口处方便、迅速地接近。
2.0.5.4在同一机房安装多台电梯时,各台电梯主开关的操作机构应装设识别标志。
2.0.10.1所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或接零。
2.0.10.3在采用三相四线制供电的接零保护(即TN)系统中,严禁电梯电气设备单独接地。
3.0.2机房和井道内的配线应使用电线管或电线槽保护,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电线管或电线槽。
3.0.10.1动力线和控制线应隔离敷设。
3.0.10.2保护线端子和电压为220V及以上的端子应有明显的标记。
3.0.11.2随行电缆安装前,必须预先自由悬吊,消除扭曲。
3.0.11.3随行电缆的敷设长度应使轿厢缓冲器完全压缩后略有余量,但不得拖地。
3.0.12随行电缆在运动中有可能与并道内其它部件挂、碰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4.0.4井道和轿项传感器(感应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0.4.2支架应用螺栓固定,不得焊接。
4.0.4.3应能上下、左右调整,调整后必须可靠锁紧,不得松动。
4.0.6具有消防功能的电梯,必须在基站或撤离层设置消防开关。
4.0.7层门闭锁装置应采用机械一电气联锁装置,其电气触点必须有足够的断开能力,并能使其在触点熔接的情况下可靠断开。
4.0.8.2层门关闭后,锁紧组件应可靠锁紧,其最小哨合长度不应小于7rnmo
4.0.8.3层门锁的电气触点接通时,层门必须可靠地锁紧在关闭位置上。
5.0.1电梯的各种安全保护开关必须可靠固定,不得采用焊接固定;安装后不得因电梯正常运行时的碰撞和钢绳、钢带、皮带的正常摆动使开关产生位移、损坏和误动作。
5.0.2与机械相配合的各安全保护开关,在下列情况时应可靠断开,使电梯不能起动或立即停止运行:
5.0.2.7任一厅、轿门未关闭或未锁紧时;
5.0.2.8安全窗开启时;
5.0.2.9液压缓冲器被压缩时。
5.0.5极限开关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应始终保持断开状态。

第四篇勘察和地基基础

1地基勘察
1 .1一般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94
3.1.12详细勘察应按不同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数据和设计所需的岩上技术参数;对建筑地基应作出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并应对基础设计、地基处理、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等具体方案作出论证,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取得附有坐标及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各建筑物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结构特点,可能采取的基础型式、尺寸、预计埋置深度,对地基基础设计的特殊要求等。
二、查明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并提出评价与整治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
三、查明建筑物范围各层岩土的类别、结构、厚度、坡度、工程特性,计算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和承载力。
四、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
五、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场地,应划分场地上类型和场地类别;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场地,尚应判定他和砂土或饱和粉土的地震液化,并应计算液化指数。
六、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当基坑降水设计时尚应查明水位变化幅度与规律,提供地层的渗透性。
七、判定环境水和土对建筑材料和金属的腐蚀性。
八、判定地基土及地下水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
九、对深基坑开挖尚应提供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上技术参数;论证和评价基坑开挖、降水等对邻近工程的影响。
十、提供桩基设计所需的岩上技术参数,并确定单桩承载力。
3.1.15详细勘察勘探孔的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其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按承载力计算的地基,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b不大于sin时,勘探孔深度对条形基础应为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应为1.5倍。但不应小于5米。
二、对需要进行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沉降计算深度。
三、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加深勘探孔的深度。
3.1.16详细勘察取样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孔(井)数量,应按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物每幢不得少于3个。
二、对每个场地或每幢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物,每一主要上层的原状上试样不应少于6件;同一土层的孔内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组。
三、在地基主要持力层内,对厚度大于50c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孔内原位测试。
3.1.17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配合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勘察:
一、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建筑物,应进行施工验槽。
二、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原勘察数据不符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三、地基中溶洞或土洞较发育,应查明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施工中出现有边坡失稳危险,应查明原因,进行监测。
3.1.18高层建筑详细勘察勘探点的布置,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勘探点应按建筑物周边线布置,角点和中心点应有勘探点。
二、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纵横方向对地层结构和均匀性的评价要求。
三、特殊体型的建筑物应按其体型变化布置勘探点。
四、单幢高层建筑的勘探点不应少于4个。
3.7.2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勘察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拟建主体建筑物的初步勘察阶段,应根据岩土工程条件,初步判定支护的可行性;在详细勘察阶段,对需要支护的工程,应进行专门的勘察工作。
二、勘察范围应根据开挖深度及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并宜在开挖边界外及开挖深度的l~2倍范围内布置勘探点。对于软土,勘察范围尚应适当扩大。勘探点的深度应满足各种极限状态验算的要求。
三、根据地层结构及岩土性质,应提出土的有效应力强度参数或不排水抗剪强度参数,并应评价施工造成的应力、应变条件和地下水条件的改变对立体的影响。
四、应查明开挖范围和邻近场地地下水特征,以及施工过程中水位变化对支撑系统和邻近建筑物与设施的影响,分析过高的渗透力,管涌发生的可能性,并应提出施工降水或隔水措施。
五、应查明邻近建筑物和设施的现状、特性以及对施工振动、位移的承受能力等。3.8.1桩或墩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明岩土埋藏条件及其物理力学性质,持力层及下卧软弱层的埋藏深度、厚度、性状及其变化。
二、当采用基岩作为桩基持力层时,查明基岩的构造、岩性、风化程度及其厚度。
三、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对桩或墩材料的腐蚀性。
四、评价沉桩的可行性,并论证桩或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6.2.2岩土工程勘察中,凡遇含水地层均应测定地下水位。
8.2.4钻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连续取芯钻进的回次进尺,对螺旋钻探应在1m以内;对岩芯钻探应在2m以内。
二、对鉴别地层天然湿度的钻孔,在地下水位以上应进行于钻。当必须加水或使用循环液时,应采用双层岩芯管钻进。
三、岩芯钻探的岩芯采取率,对一般岩石不应低于80%,对破碎岩石不应低于65%。
四、定向钻进的钻孔应分段进行孔斜测量。倾角及方位的量测精度应分别为 土0.1度、土3.0度 。
8.2.5钻孔的野外记录应由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承担。记录应真实及时,按钻进回次逐段填写。严禁事后追记。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GJ83一91
6.2.1在软土地区基坑勘测,应注意开挖区由于主体应力场的变化和软土具有流变性质,引起土体的位移。如基底土的回弹、土坡土体的侧向位移与沉降等不良现象,提出相应措施以及有关参数,为基坑开挖的施工设计提供数据。
6.2.2基坑开挖前必须查明影响范围内已有建筑物、地下结构物以及管道等设施的位置。并预测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提出必要的预防控制和监测等有效措施。

1.2特殊性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94
5.7.3膨胀岩土地区的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明膨胀上的岩性、地质时代、成因、产状、分布以及颜色、节理。裂缝等外观特征。
二、划分地貌单元,划分场地类型,查明有无浅层滑坡、地裂、冲沟以及微地貌形态和植被情况。
三、调查地表水的排泄和积聚情况,地下水类型、水位及其变化规律。
四、搜集当地降水量、蒸发力、气温、地温、干湿季节、干旱持续时间等气象数据,查明大气影响深度。
五、调查当地建筑经验。
5.7.5勘探孔的深度,除应考虑基础埋深及附加荷载的影响深度外,尚应超过大气影响深度,一般性勘探孔深度不得小于5米;控制性勘探孔深度不得小于8m。
注:大气影响深度是自然气候作用下,由大气降水、蒸发、地温等因素引起上的升降变形的有效深度。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GBJ1 12-87
2.3.1进行膨胀土场地的评价,应查明建筑场地内膨胀土的分布及地形地貌条件,根据工程地质特征及土的自由膨胀率等指标综合评价。必要时,尚应进行土的矿物成分鉴定及其它试验。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
2.1 .1 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及地基处理措施的建议。
一、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二、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三、湿陷系数随深度的变化。
四、湿陷类型和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五、地下水位升降的可能性和其它工程地质条件。

1.3勘察成果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94
12.4.2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的内容,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地质条件、工程特点等具体情况确定。包括下列内容:
一、勘察目的、要求和任务;
二、拟建工程概述;
三、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四、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地下水、不良地质现象的描述与评价;
五、场地稳定性与适宜性的评价;
六、岩土参数的分析与选用;
七、岩土利用、整治、改造方案;
八、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岩土工程问题的预测及监控、预防措施的建议;
九、成果报告应附图件:
1.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2.工程地质柱状图;
3.工程地质剖面图;
4.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5.室内试验成果图表。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一90
7.0.1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如下:
一、应阐明场地不良地质现象,分析论证静力条件下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震区,应对场地上类型、建筑场地类别作出判定,7度或大于7度的强震区,应对断裂惜动、液化、震陷等进行分析、论证和判定,对整个场地的适宜性作出明确结论;
二、应阐明地层结构和岩土物理力学性质,以岩土的均匀性、强度和变形性状作出定性和定量评价;
三、应阐明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埋藏条件和变化幅度,评价其对地基基础、地下室和施工边坡稳定性的影响,提出预防措施;
四、应对地基基础方案的论证和分析。天然地基方案应提出持力层和基础理深的建议,进行承载力、沉降的分析和验算;桩基方案应提出桩型、桩端持力层、桩端土承载力和桩周土摩擦力或单桩承载力和沉桩可能性的分析,必要时应进行桩基沉降分析;其它合适的地基基础方案的分析和论证。

2地基设计
2.1一般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
2.0.2根据建筑物安全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建筑物及表2.0.2所列范围以外的二级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计算,计算时应同时满足地基承载力的要求;
二、表2.0.2所列范围内的二级建筑物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仍应作变形验算:
1.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引起 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3.软弱地基上的相邻建筑如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4.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其它情况下的二级建筑物和三级建筑物,在符合承载力的规定时,可不做变形验算;
三、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以及建造在斜坡上的建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4.1.3位于土质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稳定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理深应满足抗滑要求。
5.2.1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5.2.3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由于建筑地基不均匀、荷载差异很大、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于砌体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由倾斜值控制;
二、在必要情况下,需要分别预估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值,以便预留建筑物有关部分之间的净空,考虑连接方法和施工顺序。

2.2山区地基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J7—89
6.1.1 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断层破碎带;
二、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
三、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四、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
五、出现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六、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
6.3.1利用压实填土做地基的工程,在平整场地以前,必须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现场条件提出压实填土地基的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的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不得作为建筑地基。
6.5.1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它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防止产生滑坡。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整治,防止滑坡继续发展。

2.3特殊性土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
3.1.2建筑工程的设计措施,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地基处理措施:消除地基的全部或部分湿陷量,或采用基础、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土层。
二、防水措施:
卫.基本防水措施:在建筑物布置、场地排水、屋面排水、地面防水、散水、排水沟、管道敷设后道材料和接口等方面,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或生产、生活用水的渗漏。
2.检漏防水措施:在基本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对防护范围内的地下管道,应增设检漏管沟和检漏井。
3.严格防水措施:在检漏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应提高防水地面、排水沟、检漏管沟和检漏井等设施的材料标准,如增设卷材防水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等。
三、结构措施:减小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或使结构适应地基的变形。
3.4.1当地基不处理或仅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时,结构设计应根据地基湿陷等级或地基处理后的剩余湿陷量、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倾斜和构件脱离支座等不利情况,采取下列结构措施:
一、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和基础型式。
二、加强结构的整体性与空间刚度。
三、预留适应沉降的净空。
3.6.1地 基计算应包括承载力、湿陷变形、压缩变形和稳定性计算。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3.2.10膨胀土地基变形量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膨胀变形量,应取基础某点的最大膨胀上升量;
二、收缩变形量,应取基础某点的最大收缩下沉量;
三、胀缩变形量,应取基础某点的最大膨胀上升量与最大收缩下沉量之和;
四、变形差,应取相邻两基础的变形量之差;
五、局部倾斜,应取砖混承重结构沿纵墙6~10m内基础两点的变形量之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3.3.1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排水畅通或易于进行排水处理的地形条件;
二、避开地裂、冲泡发育和可能发生浅层滑坡等地段;
三、坡度小于14o并有可能采用分级低档土墙治理的地段;
四、地形条件比较简单,土质比较均匀、胀缩性较弱的地段;
五、尽量避开地下溶沟、溶槽发育、地下水变化剧烈的地段。

3基础设计
3.1扩展基础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89
8.2.6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础底面积,应按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确定;
二、基础高度和变阶处的高度,应按冲切、剪切计算确定;
三、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3.2箱筏基础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 JGJ 6-99
5.2.2箱形基础的高度应满足结构承载力和刚度的要求。
5.2.4箱形基础的底板厚度应根据实际受力情况、整体刚度及防水要求确定,底板厚度不应小于300MM。底板除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外,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要求。
5.2.5箱形基础底板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
5.3.2梁板式筏基底板的板格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梁板式筏基的板厚不应小于300mrn。
5.3.3梁板式筏基的基础梁除满足正截面受弯及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外,尚应验算底层柱下基础梁项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5.3.5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应能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
5.3.7平板式筏板除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外,尚应验算柱边缘处筏板的受剪承载力。

3.3桩基础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94-94
3.3.4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桩基需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3.3.4.1所有桩基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计算内容包括:
(1)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进行桩基的竖向(抗压或抗拔)承载力计算和水平承载力计算;
(2)对桩身及承台承载力进行计算;对于桩身露出地面或桩侧为可液化土、极限承载力小于50kPa(或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土层中的细长桩尚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对混凝土预制桩尚应按施工阶段的吊装、运输和锤击作用进行强度验算;
(3)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验算软弱下卧层的承载力;
(4)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验算整体稳定性。
3.3.4.2桩端持力层为软弱土的一、二级建筑桩基以及桩端持力层为粘性土、粉土或存在软弱下卧层的一级建筑桩基,应验算沉降。
4.1.4桩身混凝土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4.1.4.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水下灌注混凝土时不得低于C20,混凝土预制桩尖不得低于C30;
4.1.4.2主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水下灌注混凝土,不得小于50mm。
5.2.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桩基,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应考虑桩侧负摩阻力。
5.2.14.1桩穿越较厚松散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欠固结土层进入相对较硬土层时;
5.2.14.2桩周存在软弱土层,邻近桩测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期荷载,或地面大面积堆载(包括填土)时;
5.2.14.3由于降低地下水位,使桩周土中有效应力增大,并产生显著压缩沉降时。
5.3.1需要计算变形的建筑物,其桩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变形容许值。

4基坑支护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99
3.1.4支护结构设计应考虑其结构水平变形、地下水的变化对周边环境的水平与竖向变形的影响,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和对周边环境变形有限定要求的二级建筑基坑侧壁,应根据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对变形的适应能力及土的性质等因素确定支护结构的水平变形限值。
3.1.5当场地内有地下水时,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区域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情况和支护结构与基础型式等因素,确定地下水控制方法。当场地周围有地表水汇流、排污或地下水管渗漏时,应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
3.1.6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要求,基坑支护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和验算:
1.基坑支护结构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计算内容应包括:
1)根据基坑支护形式及其受力特点进行土体稳定性计算;
2)基坑支护结构的受压、受弯、受剪承载力计算;
3)当有锚杆或支撑时,应对其进行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2.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及对支护结构变形有限定的二级建筑基坑侧壁,尚应对基坑周边环境及支护结构变形进行验算。
3.地下水控制计算和验算:
1)抗渗透稳定性验算;
2)基坑底突涌稳定性验算;
3)根据支护结构设计要求进行地下水位控制计算。
3.1.7基坑支护设计内容应包括对支护结构计算和验算、质量检测及施工监控的要求。
8.1.1地下水控制的设计和施工应满足支护结构设计要求,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工程地质条件如文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并结合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方案综合分析、确定。
8.1.4当基坑底为隔水层且层底作用有承压水时,应进行坑底突涌验算,必要时可采取水平封底隔渗或钻孔减压措施保证坑底土层稳定。

5地基处理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 79-91
4.1.2对预压法处理地基应预先通过勘察查明土层在水平和竖直方向的分布和变化、透水层的位置及水源补给条件等。应通过土工试验确定土的固结系数流隙比和固结压力关系、三轴试验抗剪强度以及原位十字板抗剪强度等。
4.1.3对重要工程,应预先在现场选择试验区进行预压试验,在预压过程中应进行竖向变形、侧向位移、孔隙水压力等项目的观测以及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根据试验区获得的资料分析地基的处理效果,与原设计预估值进行比较,对设计作必要的修正,并指导全场的设计和施工。
5.1.2强夯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有代表性的场地上选取一个或几个试验区,进行试夯或试验性施工。试验区数量应根据建筑场地复杂程度、建设规模及建筑类型确定。
5.3.4强夯施工前,应查明场地范围内的地下构筑物和各种地下管线的位置及标高等,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免因强夯施工而造成损坏。
5.3.5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采取防振或隔振措施。
6.1.2对大型的、重要的或场地复杂的工程,在振冲法正式施工前应在有代表性的场地上进行试验。
7.1.2对重要工程或在缺乏经验的地区,土或灰土挤密桩法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在现场选点进行试验。如立性基本相同,试验可在一处进行,如土性差异明显,应在不同地段分别进行试验。
9.1.3深层搅拌设计前必须进行室内加固试验,针对现场地基土的性质,选择合适的固化剂及外掺剂,为设计提供各种配比的强度参数。
10.1 .4在制定高压喷射注浆方案时,应掌握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建筑结构设计数据等。对既有建筑尚应搜集竣工和现状观测资料、邻近建筑和地下埋设物等资料。
11.1.2在制定托换设计和施工方案前,应掌握以下资料:
一、现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数据,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勘察工作;
二、被托换建筑物的结构设计、施工、竣工、沉降观测和损坏原因分析等数据;
三、场地内陆下管线、邻近建筑物和自然环境等对既有建筑物在托换施工时或竣工后可能产生影响的调查数据。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
4.1.2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穿透全部湿陷性土层。
二、对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第五篇结构设计

1基本规定
1.1结构安全等级

《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
1 .0.5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5的要求。
注:①对于特殊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②当按抗震要求设计时,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

1.2结构荷载和组合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
2.2.1建筑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取各自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
2.2.2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和偶然组合进行设计,并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式中 r0——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的结构构件,可分别取1.1、1.0和0.9;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应按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S——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应按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2.2.5对于正常使用权限状态,应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分别采用荷载的短期效应组合和长期效应组合进行设计。
2.2.6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取1.2;
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取1.0。
二、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一般情况下取1.4;
对楼面结构,当活荷载标准值不小于4kN/平方米时,取 1.3。
注:验算倾覆和滑移时,对抗倾覆和滑移有利的永久荷载,其分项系数可取0.9;对某些特殊情况,应按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2.2.7在一般情况下,当有风荷载参与组合时,荷载组合值系数取0.6;当没有风荷载参与组合时,荷载组合值系数取1.0。
对于一般排架、框架结构,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变荷载参与组合且其中包括风荷载时,荷载组合系数取0.85;在其它情况下荷载组合系数均取1.0。
3.1 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
3.1.1的规定采用。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准永久值系数表3.1.1
二、钢筋混凝土雨篷,取1.okN。
注:①对于轻型构件或较宽构件,当施工荷载有可能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验算,或采用加垫板、支撑等临时设施承受。
②当计算挑檐、雨篷强度时,沿板定每隔1.om考虑一个集中荷载;在验算挑檐、雨篷倾覆时,沿板宽每隔2.5~3.om考虑一个集中荷载。
3.5.2楼梯、看台、阳台和上人屋面等的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取0.5kN/m;
二、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取
1.okN/m。
3.6.1建筑结构设计动力计算,在有充分依据时,可将重物或设备的荷载乘以动力系数后按静力计算进行。
5.1.1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雪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Sk= PrSO(5.1.1)
式中 Sk——雪荷载标准值,kN/平方米;
UY——屋面积雪分布系数;
SO——基本雪压,kN/平方米。
5.1.2基本雪压系以当地一般空旷平坦地面上统计所得30年一遇最大积雪的自重确定。
5.2.2设计建筑结构及屋面的承重构件时,按下列规定考虑积雪的分布情况:
一、屋面板檀条按积雪不均匀分布的最不利情况考虑;
二、屋架分别按积雪全跨和半跨均匀分布的情况考虑;
三、框架和柱按积雪全跨均匀分布情况考虑。
6.1.1垂直于建筑物表面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Wk——风荷载标准值,kN/平方米;
Bz--z高度处的风振系数;
Us-一风荷载体型系数;
U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WO——基本风压,kN/平方米。
6.1.2基本风压系以当地比较空旷平坦地面上离地10m高统计所得的30年一遇10min平均最大风速vo(m/s)为标准
基本风压不得小于0.25kN/平方米。
对于高层建筑,其基本风压按规定的基本风压值乘以0系数1.1后采用;对于特别重要和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其基本风压值乘以系数1.2后采用。

2混凝土结构设计
2.1钢筋混凝土结构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
2.1.3混凝土强度标准值应按表2.1.3采用。
2.1.4混凝土强度设计值应按表2.1.4采用。
注:计算现浇钢筋混凝土轴心受压及偏心受压构件时,如截面的长边或直径小于300mm,则表中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系数0.8。
2.2.2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 95%的保证率。
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按表2.2.2-1采用,钢丝、钢绞线的强度标准值应按表2.2.2-2采用。
注:①冷拔低碳钢丝用作预应力钢筋时,应按表2.2.2-2规定的钢丝强度标准值逐盘进行检验,其强度设计值应按甲级采用;乙级冷拔低碳钢丝可按分批检验,并直用作焊接骨架、焊接网、架立筋、箍筋和构造钢筋;
②用作预应力钢筋的甲级冷拔低碳钢丝经机械调直后,抗拉强度设计值应降低30N/平方毫米,且抗压强度设计值不应大于相应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③当碳素钢丝、刻 痕钢丝、钢绞线的强度标准值不符合表2.2.2-2的规定时,其强度设计值应进行换算;
④表中括号内的数值系根据国家标准 GB 5224-85生产、现尚在延期使用的钢绞线强度标准值和设计值。
3.1.4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包括压屈失稳)计算和倾覆、滑移验算,均应采用荷载设计值;疲劳、变形、抗裂及裂缝宽度验算,均应采用相应的荷载代表值;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在计算承载力、疲劳、抗裂时,应考虑动力荷载的动力系数。
预制构件尚应控制作、运输及安装时的荷载设计值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预制构件本身吊装的验算,应将构件自重乘以动力系数,动力系数可取1.5,但根据构件吊装时受力情况,可适当增减。
对现浇结构,必要时应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
3.1.5下列结构在进行承载力计算时,其内力应按弹性体系计算,不应考虑塑性内力重分布:
一、直接承受动荷载作用的结构;
二、要求不出现裂缝的结构构件。
3.2.2一切构件的安全等级在各个阶段均不得低于三级。
注:①屋架、托架的安全等级应提高一级;
②承受恒载为主的轴心受压柱、小偏心受压柱,其安全等级应提高一级;
③预制构件在施工阶段的安全等级,可较其使用阶段的安全等级降低一级。
3.3.3结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使用要求选用不同的裂缝控制等级,裂缝控制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严格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按荷载短期效应组合进行计算时,构件受拉边缘混凝土不应产生技应力;
二级——一般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按荷载长期效应组合进行计算时,构件受拉边缘混凝土不应产生拉应力,而按荷载短期效应组合进行计算时,构件受拉边缘混凝土允许产生技应力,但拉应力不应超过Actyft,此处,aCt为混凝土技应力限制系数,r为受拉区混凝土塑性影响系数ftk为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
三级——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最大裂缝宽度按荷载的短期效应组合并考虑长期效应组合的影响进行计算,其计算值不应超过允许值。
3.3.4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混凝土拉应力限制系数Act及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根据结构构件的工作条件和钢筋种类按表3.3.4采用。
注:①处于室内正常环境由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时,其保护层厚度按表中规定减少5mm,但预制构件中的预应力钢筋(包括冷拔低碳钢丝)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处于露天或室内高温度环境的预制构件,当表面另作水泥砂浆抹面层且有质量保证措施时,保护层厚度按表中室内正常环境中构件的数值采用;②预制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钢筋端头的保护层厚度为10MM;预制的肋形板,其主肋的保护层厚度按梁考虑;③处于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中的结构,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5,当非主要承重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采用C2o时,其保护层厚度按表中C25的规定值取用;④板、墙、壳中分布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梁、柱中箍筋和构造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⑤要求使用年限较长的重要建筑物和受沿海环境侵蚀的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当处于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时,其保护层厚度应适当增加。
6.1.4当计算中充分利用纵向受拉钢筋强度时,其锚固长度不应小于表
6.1.4规定的最小锚固长度。
6.1.11绑扎骨架和绑扎网中的非预应力受力钢筋,当接头用搭接而不加焊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2LA ,且不应小于300MM;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0. 85LA ,且不应小于 200mm。
焊接骨架在受力方向的接头可采用非焊接的搭接接头,受拉钢筋的措接长度不应小于LA ,受压钢筋的措接长度不应小于0.7LA 。
6.1.14在绑扎骨架中非焊接的措接接头长度范围内,当搭接钢筋为受拉时,其箍筋的间距不应大于5d,且不应大于100MM;当搭接钢筋为受压时,其箍筋的间距不应大于10d,且不应大于200mm。d为受力钢筋中的最小直径。
6.1.15混凝土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6. 1.15规定的数值。
注:①受压钢筋和偏心受压构件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按构件的全截面面
积计算;其余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按全截面面积扣除位于受压边或受拉较小边翼缘面积后的截面面积计算;
②配置碳素钢丝剜痕钢丝、钢绞线、热处理钢筋和冷拔低碳钢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其正截面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正截面开裂时的内力值。对配置上
述钢筋的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Mu大于等于Mcr
此处,Mu为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设计值,为预应力受弯构件的正截面开裂弯矩值;
③当温度、收缩等因素对结构产生较大影响时,构件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应适当增加。
7.1.3简支板的下部纵向受力钢筋应伸入支座,其锚固长度不应小于5d。当采用焊接网配筋时,其末端至少应有一根横向钢筋配置在支座边线内;如不能符合要求时,应在受力钢筋末端制成弯钩或加焊附加的横向锚固钢筋。
注:当时,配置在支座边缘内的横向锚固钢筋不应少于二根,其直径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直径的一半。
7.2.2钢筋混凝土简支梁的下部纵向受力钢筋伸入梁的支座范围内的锚固长度Las应符合下列条件:二、当V>0.07Fcbho时:月牙纹钢筋Las大于等于12d
光面钢筋Las大于等于15d
如纵向受力钢筋伸入梁的支座范围内的锚固长度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采取在钢筋上加焊横向锚固钢筋、锚固钢板,或将钢筋端部焊接在梁端的预埋件上等有效锚固措施。
如焊接骨架中采用光面钢筋作为纵向受力钢筋时,则在锚固长度Las内应加焊横向钢筋:当 V小于等于0.07fcbh0时,至少一根;当 V> 0.07fcbh 0时,至少二根;横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直径的一半;同时,加焊在最外边的横向钢筋,应靠近纵向钢筋的末端。
注:①当V>0.07fcbho时,螺纹钢筋的锚固长度Las大于等于IOd;
②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或等于c25的简支梁,在距支座边1.5h范围内作用有集中荷载(包括作用有多种荷载、且其中集中荷载对支座截面所产生的剪力占总剪力值的 75%以上的情况),且 V> O.07fcbh0 时,对变形钢筋采用附加锚固措施,或取锚固长度Las大于等于15d。
7.2.4在采用绑扎骨架的钢筋混凝土梁中,当设置弯起钢筋时,弯起钢筋的弯终点外应留有锚固长度,其长度在受拉区不应小于20d,在受压区不应小于10d;对光面钢筋在末端尚应设置弯钩。位于梁底层两侧的钢筋不应弯起。
7.2.11位于梁下部或在梁截面高度范围内的集中荷载,应全部由附加横向钢筋(吊筋、箍筋)承担。附加横向钢筋应布置在长度为 S(S=2h1+3b)的范围内。
附加横向钢筋所需的总截面面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Asv__承受集中荷载所需的附加横向钢筋总截面面积;
F——作用在梁的下部或梁截面高度范围内的集中荷载设计值;
a——附加横向钢筋与梁轴线间的夹角。
7.3.3柱中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柱中及其它受压构件中应采用封闭式箍筋;
二、箍筋间距不应大于400mm,且不应大于构件截面的短边尺寸;同时,在绑扎骨架中,不应大于15倍纵向钢筋最小直径,在焊接骨架中,不应大于20倍纵向钢筋最小直径;
三、采用热轧钢筋时,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0.25倍纵向钢筋最大直径,且不应小于6mm;采用LL500级冷轧带肋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时,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0. 2倍纵向钢筋最大直径,且不应小于 5mm;
四、当柱中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超过0.03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倍纵向钢筋的最小直径,且不应大于200mm;
五、当柱子各边纵向钢筋多于三根时,应设置复合箍筋;当柱子短边不大于400mm,且纵向钢筋不多于四根时,可不设置复合箍筋;
六、柱内纵向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的箍筋间距应符合6.1.14的规定。
7.8.3受力预埋件的锚筋应采用工级或二级钢筋,不得采用冷加工钢筋。
7.9.8预制构件的吊环应采用1级钢筋制作,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吊环埋入深度不应小于30d,并应焊接或绑扎在钢筋骨架上。每个吊环可按二个截面计算,在构件的自重标准值作用下,吊环拉应力不应大于50N/平方毫米 (构件自重的动力系数已考虑在内)。当在一个构件上设有四个吊环时,设计时仅考虑三个吊环同时发挥作用。

《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CJ12-99
3.1.5轻骨料混凝土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1.5采用。
注:1.浮石或火山灰渣混凝土的抗拉强度设计值,应按表中数值乘以系数0.8;
2.自燃歼石混凝土的抗拉强度设计值,应按表中数值乘以系数0.85;
3.计算现浇钢筋轻骨料混凝土轴心受压及偏心受压构件时,如截面的长边或直径小于300MM时,则表中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系数0. 8。
7.1.2受力钢筋的轻骨料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从钢筋的外边缘算起)应符合表7.1.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受力钢筋的直径八
板、墙、壳中分布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梁、柱中箍筋和构造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注:1.处于室内正常环境由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当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L2O时,其保护层厚度按表中规定减少5MM,但预制构件中的预应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处于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的预制构件,当表面另作水泥砂浆抹面层且有保证措施时,保护层厚度按表中室内正常环境中构件的数值采用;
2.预制钢筋轻骨料混凝土受弯构件,钢筋端头的保护层厚度为15MM,预制的肋形板,其主肋的保护层厚度按梁考虑;
3.处于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中的结构,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L25 ,当非主要承重构件的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采用CL20时,其保护层厚度按表中CL25的规定值取用;
4.要求使用年限较长的重要建筑物和受沿海环境侵蚀的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当处于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时,其保护层厚度应适当增加。
7.1.3当计算中充分利用纵向受拉钢筋强度时,其锚固长度人不应小于表7.1.3规定的数值。
7.1.10轻骨料混凝土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
7.1.10规定的数值。
轻骨料混凝土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表7.1 .10
注:1.受压钢筋和偏心受压构件的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按构件的全截面面积计算;其余的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按全截面面积扣除位于受压边或较小受拉边翼缘面积(bf-b)h\后的截面面积计算;
2.配置碳素钢丝该振钢丝、钢绞线和热处理钢筋的预应力轻骨料混凝土构件,其正截面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正截面开裂时的内力值。对配置上述钢筋的预应力轻骨料混凝土受弯构件,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应符合的要求;
4.当温度、收缩等因素对结构产生较大影响时,构件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应适当增加。
8.1.3简支板下部纵向受力钢筋应伸入支座,其锚固长度LAS不应小于6d。当采用焊接网配筋时,其末端至少应有一根横向钢筋配置在支座边线内;如不能符合要求时,应在受力钢筋末端制成弯钩或加焊附加的横向锚固钢筋。
注:当V>FCBHO 时,配置在支座边缘内的横向锚固钢筋不应少于二根,其直径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的一半。
8.2.2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简支梁的下部纵向受力钢筋伸入梁的支座范围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下列条件:
如纵向受力钢筋伸入梁的支座范围内的锚固长度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采取在钢筋上加焊横向锚固钢筋、锚固钢板,或将钢筋端部焊接在梁端的预埋件上等有效锚固措施。
如焊接骨架中采用光面钢筋作为纵向受力钢筋时,则在锚固长度内应加焊横向钢筋:
最外边的横向钢筋,应靠近纵向钢筋的末端。
注: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或等于CL25的简支梁,在距支座边1.5h范围内作用有集中荷载(包括作用有多种荷载、且其中集中荷载对支座截面所产生的剪力占总剪力值的75%以上的情况),且V>0.06fCbho时,对变形钢筋采用附加锚固措施,或取锚固长度Las大于等于20d
8.2.4在采用绑扎骨架的钢筋轻骨料混凝土梁中,当设置弯起钢筋时,弯起钢筋的弯终点外应留有锚固长度,其长度在受拉区不应小于25d,在受压区不应小于15d;对光面钢筋在末端尚应设置弯钩。位于梁底层两侧的钢筋不应弯起。
《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 19—92
1.0.3对于直接承受动荷载作用的构件,在无可靠试验或实践经验时,不采用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
处于侵蚀环境或高温下的结构,不得采用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
2.2.1冷拔钢丝预应力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3.3.6计算冷拔钢丝预应力构件端部锚固区的正截面和斜截面受弯承载力时,锚固区内的预应力冷技钢丝抗拉强度设计值可按下列规定取用:
在锚固起点处为零,在锚固终点处为Fpy;在两点之间接直线内插法取用。
单根或两根并丝的预应力冷拔钢丝的锚固长度l。按表3.3.6取用。
3.4.5对冷拉钢丝预应力构件端部区段进行正截面和斜截面抗裂验算时,应考虑预应力钢丝在其预应力传递长度范围内实际应力值的变化。预应力钢丝的实际预应力值按线性规律增大,在构件端部取零,在其预应力传递长度的末端取有效预应力值,单根或两根并丝的预应力钢丝的预应力传递长度 ;应按表 3. 4. 5取用。
3.7.2悬臂梁板支座处的纵向受拉预应力冷技钢丝,当计算中充分利用其强度时,伸入支座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本规程第3.3.6条的要求。
3.7.3冷拔钢丝预应力简支板的搁置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7.1.1受拉钢筋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从钢筋的外边缘算起)应符合表
7.1.l的规定。
7.2.1当计算中充分利用纵向受拉冷轧扭钢筋强度时,其最小锚固长度应符合表7.2.l的规定。
7.2.2冷轧扭钢筋不得采用焊接接头,钢筋网和钢筋骨架均应采用绑扎。
7.2.4纵向受拉冷轧扭钢筋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最小锚固长度La 的1,2倍,且不应小于300mm。
7.2.5冷轧扭钢筋在搭接长度范围内,其箍筋的间距不应大于钢筋标志直径d的5倍,且不应大于IO0mm。
7.2.6严禁采用冷轧扭钢筋制作预制构件的吊环。
7.3.1混凝土构件中纵向受力的冷轧扭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7.4.5简支板的下部纵向冷轧扭钢筋应伸入支座,其锚固长度La 不应小于钢筋标志直径d的10倍。
7.5.2简支梁的下部纵向受拉冷轧扭钢筋伸入梁支座范围内的锚固长度
Las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计算中充分利用钢筋强度时,尚应符合本规程表7.2.1的规定。

2.2预应力和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
3.4.4施加预应力时,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应经计算确定。
3.4.14预应力钢筋的锚固长度人应按表3.4.14取用。
5.1.1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正截面抗裂验算:
一、严格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在荷载的短期效应组合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一般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
在荷载的短期效应组合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荷载的长期效应组合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荷载的短期效应组合、长期效应组合下抗裂验算边缘的混凝土法向应力;
——扣除全部预应力损失后在抗裂验算边缘混凝土的预压应力;
——混凝土拉应力限制系数;
——受拉区混凝土塑性影响系数;
——混凝土的抗拉强度标准值。
注:对受弯和大偏心受压构件,在施工阶段预拉区出现裂缝的区段和均应乘以系数0.9。
5.1.3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应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斜截面抗裂验算:
一、混凝土主拉应力
对严格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一般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混凝土主压应力
对严格要求和一般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 ——混凝土的主技应力、主压应力。
此时,应选择跨度内不利位置的截面,对该截面的换算截面重心处和截面宽度剧烈改变处进行验算。
5.1.5对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端部进行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以及正截面、斜截面抗裂验算时,应计入预应力钢筋在其预应力传递长度 范围内实际应力值的变化。预应力钢筋的实际预应力按线性规律增大,在构件端部取零,在其预应力传递长度的末端应取有效预应力值,预应力钢筋的预应力传递长度人应按表 5. 1. 5采用。对采用冷拉 二级、 三级钢筋和冷轧带肋钢筋的先张法构件,可不计预应力传递长度Ltr0
6.2.3对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端部锚固区,应进行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并配置间接钢筋,且其体积配筋率pv产不应小于0.5%。
为防止沿孔道产生劈裂,在构件端部3e且不大于1.2h(h为构件端部高度)的长度范围内与间接钢筋配置区以外,应在高度2e范围内均匀布置附加箍筋或网片,其体积配筋率不应小于0.5%。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T 92-93
2.1.1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对于板不应低于C30,对于梁及其它构件不低于C40。
2.2.2无粘结预应力筋外包层材料,应采用聚乙烯或聚丙烯,严禁使用聚氯乙烯。
2.2.3无粘结预应力筋涂料层应采用专用防腐油脂。
2.3.1无粘结预应力筋一锚具组装件必须采用1类锚具。
3.1.1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裂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严格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构件。按荷载短期效应组合进行计算时,构件受拉边缘混凝土不应产生拉应力;
二级:一般要求不出现裂缝的受弯构件。按荷载短期效应组合进行计算时,构件受拉边缘混凝土产生的拉应力不应超过人tsyftu,acts取不大于0.6;按荷载长期效应组合进行计算时,构件受拉边缘混凝土产生的拉应力不应超过 a*lyfk, actl取不大于 0.25。此处, acts为荷载短期效应组合下的拉应力限制系数, l。tl为荷载长期效应组合下的拉应准值。
一般要求不出现裂缝的轴心受拉构件,按荷载长期效应组合进行计算时,构件混凝土不应产生技应力;而按荷载短期效应组合进行计算时,构件混凝土允许产生拉应力,但拉应力不应超过0.3fib。
注:当有可靠的工程经验时,对按二级裂缝控制的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梁,其抗裂设计要求可适当放宽。
3.2.且为满足不同耐火等级的要求,无粘结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3.2.1-1及表3.2.1-2的规定。
3.2.2锚固区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结构本身的耐火极限。
4.1.13在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的锚头局压区,应验算局部受压承载力。在锚具的局部受压计算中,纵向力应取1.2。_和0.sfpt。中的较大值进行计算,fpk为无粘结预应力筋的抗拉强度标准值。
4.2.1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受拉区非预应力钢筋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向板非预应力钢筋的截面面积也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b——截面宽度;
h——截面高度;
且非预应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其间距不应大于200MM。
二、梁中受拉区配置的非预应力钢筋的最小截面面积也应符合下列规定:
取以上两式计算结果的较大者。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4MM。
按式(4.2.1-1)~(4.2.l-3)要求的非预应力钢筋,应均匀分布在梁的受拉区,并靠近受拉边缘。非预应力钢筋长度应符合有关规范锚固长度或延伸长度的要求。
4.3.4对于等厚的实体双向板,非预应力纵向钢筋最小截面面积及其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负弯矩区非预应力纵向钢筋。在柱边的负弯矩区,每一方向上非预应力钢筋的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l——平行于计算纵向钢筋方向上板的跨度;
h——板的厚度。
由上式确定的非预应力纵向钢筋,应分布在各离柱边1.5h的板宽范围内。每一方向至少应设置4根直径不小于16MM的钢筋。非预应力纵向钢筋间距不应大于300mm,外伸出柱边长度至少为支座每一边净跨的1/6。在承载力计算中考虑非预应力纵向钢筋的作用时,其外伸长度应按计算确定,并应符合锚固长度的规定。
二、正弯矩区非预应力纵向钢筋。在正弯矩区每一方向上的非预应力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As>0.OO15bh(4.3.4-2)
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受拉区不允许出现技应力时,双向板每一方向上的非预应力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A、>0.001bh (4.3.4-3)
且钢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
非预应力纵向钢筋应均匀分布在板的受拉区内,并应靠近受拉边缘布置。在承载力计算中考虑非预应力纵向钢筋的作用时,其长度应符合锚固长度的规定。
三、在平板的边缘和拐角处,应设置暗圈梁或设置钢筋混凝土边梁。暗圈梁的纵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且不应少于4根;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250MM。
4.3.5现浇板柱节点型式及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无粘结预应力筋和按第4.3.4条规定配置的非预应力纵向钢筋应正交穿过板柱节点。每一方向穿过柱子的无粘结预应力筋不应少于2根。

2.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3一91
2.1.4房屋的顶层、结构转换层、平面复杂或开洞过大的楼层应采用现浇楼面结构。
2.4.1框架及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应设计为双向抗侧力体系,主体结构不应采用铰接。
2.4.5底层大空间剪力墙结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底层应设落地剪力墙和(或)落地简体。
二、底层落地剪刀墙和简体应加厚,并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以补偿底层的钢度。上下层刚度比:非抗震设计时Y不应大于3;抗震设防时Y不应大于2。
五、落地剪力墙的间距l应符合以下规定:
非抗震设计:L小于等于3B, l小于等于36m;
抗震设计:6度、7度时,l小于等于2.5 B,l小于等于30m;
8度时,l小于等于2B,l小于等于24m。
式中B——楼面宽度。
4.3.2高层建筑结构倾覆计算时,应按风荷载或地震作用计算倾覆力矩设计值。计算稳定力矩时,楼层活荷载取 50%,恒载取 90%。抵抗倾覆的力矩不应小于倾覆力矩设计值。
4.6.3框支剪力墙的框支梁应按偏心受拉构件计算。
4.7.1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计算中应考虑剪刀墙和框架两种类型结构的不同受力特点,按协同工作条件进行内力、位移分析。框架结构中设置了电梯井、楼梯井或其它剪刀墙型的抗侧力结构后,应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计算。
5.2.20非抗震设计时,柱的箍筋应做成封闭式。间距不应大于柱截面的短边尺寸、不大于400MM及不大于15d(绑扎骨架)20d(焊接骨架),d为纵筋直径。
5.3.3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应进行斜截面抗剪、偏心受压或偏心受拉、平面外竖向荷载轴心必受压承载力计算。在集中荷载作用下,还应进行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
5.3.15非抗震设计时剪力墙水平和竖向分市钢筋应满足表5.3.15的要求。
下列部位为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加强区:
一、剪力墙的顶层;
二、剪力墙的底部加强区,其高度为Hw/8,并不小于底层层高;
三、楼梯间及电梯间墙;
四、现浇端部山墙;
五、内纵墙的端开间。
一级抗震等级的剪力墙的所有部位和二级剪力墙的加强部位应采用双排钢筋。双排钢筋之间应采用拉筋连接,拉筋直径不小于6,间距不大于700MM,拉筋应与外皮水平钢筋钩牢,底部加强部位的拉筋宜适当加密。
5.4.2转换层楼板应采用双向上下层配筋。
5.4.3框支架的截面尺寸及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框支梁宽度 H b不小于上层墙体厚度的 2倍,且不小于400MM,梁高hb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跨度的1/6,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跨度的1/8,也可采用加腋梁;
二、框支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
三、框支梁主筋应按以下要求配置:
1.主筋的最小配筋率为0.3%。有接头时,应采用焊接接头或机械连
接的接头。同一截面内焊接接头钢筋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全部主筋截面面积的25%。接头位置应避开墙体开洞部位。
支座上部主筋至少应有 50%沿梁全长贯通。下部主筋应全部直通到柱内,沿梁高应配置间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6的腰筋。
四、梁支座处(离柱边0.210或1.5hb范围内)箍筋应加密,加密区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间距不应大于100MM。门洞附近梁的箍筋也应按上述要求加密。
5.4.5框支梁上部墙体的构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框支梁上的墙体当开有边门洞时,应加强小墙肢,同时应提高该部位框支梁的抗剪承载力,并可采用加腋梁。边墙肢应设置外墙翼缘,或将外墙肢加厚;
二、框支柱应有部分受力钢筋延伸到框支梁以上墙体,延伸长度等于层高。
5.4.8落地剪力墙及其转换层以上一层墙体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抗震设计时为 0. 3%,非抗震设计时为 0. 25%。
5.5.3周边有梁、柱的剪力墙,厚度不应小于160MM,且不小于墙净高的I/20 。梁的截面宽度不小于Zbw(bw为剪力墙厚度),梁的截面高度不小于3bw,柱的截面宽度不小于2.6bw;柱的截面高度不小于柱的宽度。如剪力墙周边仅有柱而无梁时,则应设置暗梁。
5.6.8墙肢应进行墙身手面外正截面受弯承载力校核,以验算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量。此时,墙身轴向力取竖向荷载作用产生的轴向力与风荷载、地震作用产生的轴向力的组合计算,偏心距不应小于墙厚的1/10 。
5.7.1采用装配整体式楼面时,面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并应双向配置直径4~6,间距150~250MM的钢筋网。

3钢结构设计
3.1普通钢结构

《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
1.0.5在钢结构设计图纸和钢材订货文件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号、连接材料的型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附加保证项目。此外,在钢结构设计图纸中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质量级别。
2.0.5钢结构的连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的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
二、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
3.1.5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计算疲劳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变形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3.2.1钢材的强度设计值按表3.2.1-2采用。铜铸件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3采用。连接的强度设计值按表3.2.1-4及表3.2.1-6采用。
3.2.2计算下列情况的结构构件或连接时,3.2.1规定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
一、单面连接的单角钢
1.按轴心受力计算强度和连接O.85;
2.按轴心受压计算稳定性
等边角钢 0.6+ 0.0015A,但不大于 1.0;
短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 0. 5+ 0. 0025A,但不大于1. 0;
长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 0.70;
人为长细比,对中间无连系的单角钢压杆,应按最小回转半径计算,当二、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和铆钉连接O.9O;
注:当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3.3.2受弯构件的挠度不应超过表3.3.2中所列的容许值。
8.1.4在建筑物每一个温度区段或分期建设的区段中,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空间稳定的支撑系统。
8.2.1焊缝金属宜与基本金属相适应。当不同强度的钢材连接时,采用与低强度钢材相适应的焊接材料。
8.4.8跨度大于36m的两端铰支行架,应考虑在竖向荷载作用下,下弦弹性伸长所产生水平推力对支承构件的影响。
8.4.14柱脚锚栓不得用以承受柱脚底部的水平反力,此水平反力应由底板与混凝土基础间的摩擦力或设置抗剪键承受。
8.4.15柱脚锚栓理置在基础中的深度,应使锚栓的内力通过其和混凝土之间的粘结力传递。当理置深度受到限制时,则锚栓应牢固地固定在锚板或锚梁上,以传递锚栓的全部内力,此时锚栓与混凝土之间的粘结力可不予考虑。
9.3.4构件拼接应能传递该处最大计算弯矩值的1.l倍,且不得低于0.25Wpxf0

3.2薄壁型钢结构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J18—87
3.1.7设计刚架、屋架和檀条,应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此时永久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
3.1.8结构构件的受拉强度应按净截面计算;受压强度应按有效净截面计算;稳定性应按有效截面计算;构件的变形和各种稳定系数均应按毛截面计算。
3.2.1钢材的设计强度应按表3.2.1采用。
厚度不小于2.5mm的3号镇静钢钢材的抗拉、抗压、抗弯和抗剪设计强度可按表3.2.1中3号钢栏的数值提高5%。
3.2.3焊缝的设计强度应按表3.2.3采用。
3号钢与16锰钢对接焊接时,焊缝设计强度应按表3.2.3中3号钢栏的数值采用。
3.2.4普通粗制螺栓连接的设计强度应按表3.2.4采用。
3.2.6计算下列情况的结构构件和连接时,规范规定的设计强度,应乘以下列相应的折减系数。
一、屋架、刚架横梁中采用焊接方管的受压弦杆及支座斜杆:0.95
二、单面连接的单角钢杆件
1按轴心受力计算强度和连接:0.85
2按轴心受压计算稳定性:O.6+ 0.0014A
注:对中间无联系的单角钢压杆,人为按最小回转半径计算的杆件长细比。
三、无垫板的单面对接焊缝:0.85
四、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0.90
五、两构件的连接采用搭接或其间填有垫板的连接以及单盖板的不对称连接:O.90
上述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3.3.2构件受压部分的壁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构件中受压板件的最大宽厚比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二、圆管截面构件的外径与壁厚之比,对于3号钢,不大于100,对于16锰钢,不大于68。
受压板件的宽厚比限值表3.3.2
5.2.3当檀条跨度大于4m时,应设置技条和撑杆。拉条和撑杆的截面应按计算确定。拉条的直径不得小于8MM,撑杆的长细比不得大于200。
6.2.2屋架应设置必要的支撑体系。当支撑的拉杆采用圆钢时,必须具有拉紧装置。
7.2.3刚架转折处(即柱须转角和横梁中央折点处)的受压肢或受压翼缘应设置侧向支撑。刚架在温度缝区间两端应设置横梁上弦横向水平支撑及柱间支撑。
7.2.4横梁及柱内肢需设置侧向支承点时,可利用作为外肢侧向支承点用的檀条或墙梁设置角隅撑(图7.2.4)。

3.3高层建筑钢结构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98
5.5.1非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钢结构,以及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钢结构在不计算地震作用的效应组合中,应满足下列要求:
二、结构在风荷载作用下,顶点质。心位置的侧移不宜超过建筑高度的1/500;质心层间倒移不直超过楼层高度的 1/400。结构平面端部构件最大侧移不得超过质心侧移的1.2倍。
三、高层建筑钢结构在风荷载用下的顺风向和横风向顶点最大加速度,应满足下列关系式的要求:
6.1.1的抗弯强度应计算。
6.1 .2梁的稳定,除设置刚性铺板情况外,应计算。
6.1 .5在主平面内受弯的实腹构件,其抗剪强度应计算。
6.2.1轴心受压柱的稳定性应计算。
6.3.2框架柱的计算长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当计算框架柱在重力作用下的稳定性时,纯框架体系柱的计算长度应按有侧移的系数确定;有支撑和(或)剪力墙的体系,框架柱的计算长度应按无侧移的系数确定。
二、当计算在重力和风力或多遇地震作用组合下的稳定性时,有支撑和(或)剪力墙的结构,在层间位移满足要求的条件下,柱计算长度系数取
1 .0。若纳框架体系层间位移小于0.001h(h为楼层层高)时,按无侧移计算柱的计算长度系数。
7.2.2组合梁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应计算。
7.2.6每个剪跨区段内所配置的剪力连接件的总数,按下式计算:
n= V/Nsv(7.2.6)
剪刀键可均匀分布于该剪跨区段内。
式中V——每个剪跨区内,混凝土与钢梁迭合面上的纵向剪力;
NSv——每个剪力连接件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
7.2.14当进行组合梁的钢梁翼线与混凝土器板的纵向界面受剪承载力的计算时,应分别取包络连接件的纵向界面和混凝土器板纵向界面。
7.3.7组合板的挠度,应分别按荷载短期效应组合和荷载长期效应组合计算,不应超过计算跨度的 1/360。
7.4.6组合板的总厚度不应小于90MM;压型钢板项面以上的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50MM。
8.3.6框架梁与柱刚性连接时,应在梁器缘的对应位置设置柱的水平加劲助(或隔板)。对于抗震设防的结构,水平加劲肋应与梁翼线等厚。对非抗震设防的结构,水平加劲肋应能传递梁器缘的集中力,其厚度不得小于梁翼线厚度的1/2,并应符合板件宽厚比限值。水平加劲助的中。心线应与梁翼缘的中心线对准。
8.4.2箱形柱宜为焊接柱,其角部的组装焊缝应为部分熔透的V形或U形焊缝,焊缝厚度不应小子板厚的1/3,抗震设防时不应小于板厚的I/2(图8.4.2-1。)。当梁与柱刚性连接时,在框架梁的上、下600MM范围内,应采用全熔透焊缝(图8.4.2-1b)。
十字形柱应由钢板或两个H型钢焊接而成(图8.4.2-2);组装的焊缝均应采用部分熔透的K形坡口焊缝,每边焊接深度不应小于1/3板厚。
8.4.6箱形柱在工地的接头应全部采用玻口焊接的形式。
下节箱形柱的上端应设置隔板,并应与柱口齐平。其边缘应与往口截面一起创平。在上节箱形柱安装单元的下部附近,尚应设置上柱隔板。柱在工地的接头上下侧各100mm范围内,截面组装焊缝应采用玻口全熔透焊缝。
8.6.2埋入式住脚(图8.6.2)的理深,对轻型工字形柱,不得小于钢柱截面高度的二倍;对于大截面H型钢柱和箱型柱,不得小于钢柱截面高度的三倍。
埋入式柱脚在钢柱埋入部分的顶部,应设置水平加劲肋或隔板。
8.7.1抗剪支撑节点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除偏心支撑外,支撑的重心线应通过梁与柱轴线的交点,当受条件限制有不大于支撑杆件宽度的偏心时,节点设计应计入偏心造成的附加弯矩的影响。
三、柱和梁在与支撑器缘的连接处,应设置加劲肋。支撑器线与箱形柱连接时,在住壁板的相应位置应设置隔板;耗能梁段与支撑连接的一端和耗能梁段内,应设置加劲肋。
8.7.6耗能梁段加劲肋应在三边与梁用角焊缝连接。其与腹板连接焊缝的承载力不应低于 A。f,与冀线连接焊缝的承载力不应低于人Astf/4。此处,Ak=bsttk,bst为加劲肋的宽度,tst为加劲肋的厚度。
8.7.7耗能梁段两端上下翼缘,应设置水平侧向支撑。与耗能梁段同跨的框架梁上下翼缘,也应设置水平测向支撑。

3.4钢网架结构

《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 7—91
3.4.1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的地区,网架屋盖结构应进行竖向抗震验算。
3.4.2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地区,对于周边支承的中小跨度网架可不进行水平抗震验算;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震区,对各种网架结构均应进行水平抗震验算。水平地震作用下网架的内力、位移可采用空间行架位移法计算。
网架的支承结构应按有关规范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验算。
4.1.2确定网架杆件的长细比时,其计算长度10应按表4.1.2采用。
4.3.2当空心球直径为120~500mrn时,其受压、受拉承载力应进行计
算。
4.4.4高强度螺栓应采用国家标准8.8S或10.9S级螺栓,并符合国家标准中的粗牙普通螺纹的规定。
每个高强度螺栓的受拉承载力应计算。

4砌体结构设计
4.1 无筋砌体结构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J3—88
2.2.1龄期为28d的以毛截面计算的各类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根据块体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应分别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烧结普通砖、非烧结硅酸盐砖和承重粘土空。已砖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2.2.1-1采用。
三、块体高度为180~350mm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2.2.1-3采用。
2.2.2龄期为28d的以毛截面计算的各类砌体的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和抗剪强度设计值,按表2.2.2-1和表2.2.2-2采用。
2.2.3下列情况的各类砌体,其强度设计值应乘以调整系数YA:
一、跨度不小于9m的多层房屋,ya为0.9。
二、构件截面面积A小于0.3m2时,ya为其截面面积加0.7。
三、各类砌体,当用水泥砂浆砌筑时,对2.2.1各表中数值,ya为
0.85。对 第2.2.2条表2.2.2-1中的数值,rA为0.75。
四、当验算施工中房屋的构件时,ra为1.IO。
5.2.1六层及六层以上房屋的外墙、潮湿房间的墙,以及受振动或层高大于6m的墙、柱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砖采用 MU10;
二、砌块采用MU5;
四、砂浆采用M2.5。
5.2.2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5.2.2的要求。
5.2.5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下列数值的梁,其支承面下的砌体应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
一、对砖砌体为 4. 8米;
二、对砌块砌体为4.2m。
5.2.11砌块砌体应分皮错缝搭砌。小型空心砌块上下皮搭砌长度,不得小于90毫米。
当搭砌长度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水平灰缝内设置不少于2帕4 的钢筋网片,网片每端均应超过该垂直缝,其长度不得小于300mm。
5.2.12砌块墙与后砌隔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400~800毫米在水平灰缝内设置不少于2似4 的钢筋网片。
5.2.14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的下列部位,如未设圈梁或混凝土垫块,应采用不低于砌块材料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将孔洞灌实:
一、搁栅、檀条和钢筋混凝土楼板的支承面下,高度应小于200毫米的砌体;
二、屋架、大梁等构件的支承面下,高度应小于400毫米,长度不应小于600毫米的砌体;
三、挑梁支承面下,纵横墙交接处,距墙中心线每边不应小于300毫米,高度不应小于400毫米的砌体。
6.1.3宿舍、办公楼等多层砖砌体民用房屋,当墙厚h小于等于240毫米,且层数为3~4层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当层数超过4层时,宜在所有纵横墙上每层设置。
6.1.6圈梁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一、当圈梁被门窗洞口截断时,应在洞口上部增设相同截面的附加圈
梁。附加圈梁与圈梁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垂直间距的二倍,且不得小于l米。
五、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应按计算用量单独配置。
6.2.4砖砌过梁的构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砖砌过梁截面计算高度内的砖,不应低于MU7.5。对于钢筋砖过梁,砂浆不低于M2.5。
二、砖砌平拱用竖砖砌筑部分的高度,不应小于240mm。
三、钢筋砖过梁底面砂浆层处的钢筋,其直径不应小于5mm,间距不
大于120毫米, 钢筋伸入支座砌体内的长度不小于240毫米,砂浆层的厚度不小于30毫米。
6.3.2计算单跨砖砌体墙架时,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墙架计算高度范围内只允许设置一个洞口。
6.3.12墙梁尚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一、托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
三、承重墙梁的托梁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5%。
五、承重墙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350毫米;托梁纵向受力钢筋应伸入支座并应满足受拉钢筋的锚固要求。
六、承重墙梁计算高度范围内砌体的砂浆不应低于M5,其余部分砌体及非承重墙梁砌体的砂浆,不应低于MZ.5。
七、墙梁的墙体,不应采用空斗墙;墙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
九、承重墙梁两端应设置翼墙,墙梁与翼墙应同时砌筑。
6.4.1砌体中钢筋混凝土挑梁的抗倾覆按下式进行验算:
Mr大于等于Mov(6.4.1 )
式中Mr——挑梁的抗倾覆力矩设计值,按本规范6.4.3规定计算;
Mov——挑梁的荷载设计值对计算倾覆点产生的倾覆力矩。
6.4.3挑梁的抗倾覆力矩设计值按下式计算:
Mr=0.8Gr(L2-x0)(6.4.3)
式中Gr挑梁的抗倾覆荷载,为挑梁屋尾端上部45度扩散角范围内的砌体与楼面恒荷载标准值之和;
l2——Gr作用点至墙外边缘的距离。
6.4.4挑梁下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按下式进行验算:
式中NI——挑梁下的支承压力,取NI二2R,R为挑梁的倾覆荷载设计值;
n——梁瑞底面压应力图形的完整系数,取0.7;
r——砌体局部抗压强度提高系数;
AI——挑梁下砌体局部受压面积,取AI=1.2bhb,b为挑梁的截面
宽度,hb为挑梁的截面高度。
6.4.6挑架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纵向受力钢筋至少应有1/2 的钢筋面积伸入梁尾端,且不少于
2似12。其它钢筋伸入支座的长度不应小于2L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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