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法要来了!政务处分和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有啥区别?
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申诉以及法律责任等。
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提交审议前,于2018年4月施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承担了明确政务处分标准和规范的职责,是作出政务处分的重要依据。此次制定一部针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法,能够有效弥补现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在具体处分人员时,需要根据公务员、事业编等身份“分类施策”的弊端。
那么,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和以往的行政处分有什么区别呢?
什么是政务处分、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政务处分是指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和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这是“政务处分”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并代替了公务员法中的行政纪律处分,完成纪律处分体制从分散到集中、从纪律责任到法律责任的转变。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惩戒措施。
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给予的纪律处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
“政务处分”与以往“行政处分”的区别
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从主体看,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
从处分对象看,政务处分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从处分方式看,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手段。而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可见,政务处分不仅包括上述六种方式,更留有法律解释的空间。
“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的区别
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的区别
从主体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党纪处分的主体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机关,政务处分的主体则是各级监察机关。
从处分对象看,党纪处分的对象是违反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政务处分的对象是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职人员。
对象上的差别,要求对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党员,不能使用政务处分进行惩戒;对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使用党纪处分进行惩戒。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因为既属于党纪处分对象,也属于政务处分对象,存在同时被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情形。基于这些不同,在立案过程中就存在党纪立案、政务立案以及党纪与政务同时立案的不同情形。
从适用依据看,党纪处分的依据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而政务处分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前)等法律法规。
从处分方式看,与政务处分规定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不同,党纪处分措施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五种方式。
来源?: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