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人大正月的为啥又吵了两天?
争鸣
这些人大正月的为啥又吵了两天?
话说,有个微信群,叫做“税月无垠”,群里面的有些主儿不太安生,整天得空讨论一些税收话题。
2018年的时候,为了一个野生农产品增值税的事儿,从630吵到701,争吵中,群友@黄蜂老五、@张钦光、@丁潇先后共写出了五篇公众号文章。
这不,刚过完正月十五,有几个人又不安分了,从正月16(2月20日)为了一个话题,直吵到了正月十七。
期间,群友@老税官 写就一篇公众号文章《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是否均不含增值税?》(点击前面蓝色字即可阅读),发表于公众号“税白天下”。
争论中,@老税官 认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含增值税(除少数被财税文件明确规定不含增值税的项目外)。
@老税官的这个说法,我认为是错的。
在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里,共有九项应交增值税项目,(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这其中,有增值税应税项目,也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是本次讨论的内容,略过不表,只说增值税应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规定的纳税人,是自然人。这个没有问题吧。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 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增值税是价外税。这个,也没问题吧。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第691号国务院令修订)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根据税务总局的相关管理制度,自然人不能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摘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自然人,在增值税规定里,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再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所得的规定。
无论是修改前还是修改后,无论是增值税应税项目还是非应税项目,请注意,法律中用的是“收入额”、“收入”。
个人很少有为自己取得的收入及支出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记账核算的。但个人所得税中有一项所得,经营所得,包括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时,增值税应税项目收入是什么啊?不含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或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
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分得所得时,你再给他加上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简直是“八有此理”。
个体工商户呢,企业会计准则,包括那个臭名昭著的财会(2016)22号,规范的是企业的做法。我们还是看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令字﹝1997﹞19号)的规定吧。
第501号科目 营业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直接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存货销售和
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二、个体户销售商品等存货,应于所售存货的所有权自卖方转给了买方、收取了货款或
取得了收取货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三、个体户对外提供劳务,对于合同已经规定了结算方法的,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法
确定营业收入;对于合同没有规定结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定营业收入。
四、个体户出租或转让财产,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和金额确定营业收入。
五、个体户确认营业收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记帐金额:
1.不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应按实际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科目,
贷记本科目。
2.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应按不含增值税的售价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数,借记"现金"、"银
行存款"、"应收款项"科目,按照不含税的售价贷记本科目,按照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
科目。
尊敬的@老税官,你把个体工商户业主的收入,再还原,改为含增值税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如果要含增值税,为什么这儿又不含了?
在税屋网站上,有几篇文章,谈到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时,没有明确讲到要算为不含税收入。
那又怎样?
翻翻税屋上2018年及以前讲年终奖的计算的文章,在发放年终奖当月,如果雇员工资不足扣除费用时,哪一篇讲的不是只把年终奖扣除掉当月工资与3500的差啊,哪一篇还包括“三险一金”了?可是你进入当时的申报系统,看一看,包不包括“三险一金”?敝号文章个人所得税中的一个“小问题”曾对其进行过描述(点击前面蓝色字即可阅读)。
再给你看一个大神级存在的观点(请骏哥原谅,没获得同意就把您的观点摆出来了)
群友@王三石 的观点,“无论个人是否已纳税,都不应该按含增值税扣除个税(免税除外)。因为个人收入不含增值税,哪怕个人逃增值税了,税局也无权将增值税并入个人收入用于计算个人所得税。”
其实,我更认同。
非要我放个大招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网站2017年12月19日回复。
财税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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