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商业健康险”,个税扣除不要忘
保险,无论在企业所得税还是在个人所得税都有允许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前的可扣除的保险类型比较多,而个人所得税,只有两种,商业健康险和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由于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自2018年5月1日起,只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等省市地区实施试点,因此,本文主要讨论商业健康险的税前扣除政策。
什么是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也就是说,商业健康险并不同于以往的个人商业险,各保险公司开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时,需要遵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的通知》(保监发[2015]118号)文件规定执行,开发后还要按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则不能作为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向市场投放,自然也不可能作为商业健康险种在个人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了。
如何确认商业健康险允许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文件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也就是说,在实务中,简单分辨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首先要看保单上有没有税优识别码,如果缺失识别码,即使保险产品属于商业健康保险的范畴,也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扣除标准和适用对象
扣除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文件规定,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适用对象: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这里的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举例说明:
张三坐拥房产数套,平均月租金20万;
李四投资期货,月收入10万;
王五转让专利技术,取得收入30万。
假设,除以上收入,三人均没有工资薪金和连续性劳务报酬,也非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其他投资者。2019年三人均为自己购买了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险产品,缴付4000元。
上述案例中虽然商业健康险产品符合规定,由于张三李四王五均不符合适用对象的规定,因此,房租、期货、转让专利取得的收入都不允许税前扣除商业健康险。
如何正确税前扣除商业健康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文件规定:
(一)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举例说明:某公司为员工统一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每人每年2400元。小王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2019年1—3月份工资均为10000元,三险一金均为合计3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均为1000元,假设单位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费用自2019年2月缴付给保险公司,一次性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文件没有规定单位负担部分是一次性计入还是分月份计入个人工资薪金,各地口径也没有统一,以本地区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小王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00-5000-3000-1000)×3%=30元
小王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购买保险计入工资薪金。(10000×2+2400-5000×2-3000×2-1000×2)×10%-30=410元
小王3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3-5000×3-3000×3-1000×3-200)×3%-30-410=-356元
小王4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4-5000×4-3000×4-1000×4-200)×10%-30-410=-60元
以次类推,计算过程不再赘述。
(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
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
举例说明:张三自行购买了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险,3月份向单位提供了保单凭证,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自4月份起每月最多可为张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200元,一年内最多可扣2400元。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要求和处理
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
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个人未续保或退保:
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核定征收怎么扣除: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应当做到:
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扣缴义务人应当如何填报:
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其他扣除”的第17列“商业健康保险”,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如何填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金额填至第四大项“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下第56行“商业健康保险”,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举例说明:张三2019年1月份工资为10000元,基本养老保险1000元,基本医疗保险1000元,住房公积金1000元,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2018年10月自行购买商业健康险,生效日期为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
张三元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5000-1000-1000-1000-1000-200)×3%=24元
被水印遮挡部分为“月度保费300”,“本期扣除金额200”。
这里要提醒一下,如果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月缴费额大于200元,本期扣除金额填写200元。如果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月缴费额小于200元,本期扣除金额填写月缴费额。
换言之,并不是购买了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险每月固定扣200元,而是需要与商业健康险的月保费相比较,哪个小扣哪个,最多每月只能扣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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