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我是穷光蛋;债权人:你和老婆共有几百万!法院:析产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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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其中,有一类问题相对突出,即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并未确定份额,而被执行人又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此前,已讨论过能否执行登记在家人名下的房产(详见把房产挂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想逃债?家人名下的房产,被执行抵债的实践案例),答案是肯定的。但如何执行此类共有财产,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称《查冻扣规定》)第十二条,强制执行中,如发现被执行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但拒绝分割份额导致无法执行的,申请人执行人可以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份额后再执行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共有财产执行的现行法律规定有限,各地司法实践尚未统一。共有房产被查封后,是先析产再处置,还是未析产亦可以进行处置,存在较大的争议
例如2016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提出,为提高执行效率,不应将析产诉讼作为执行共有财产的前置程序。执行法院在履行告知义务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提出析产诉讼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
因此,遇到此类问题,建议结合当地规定因地制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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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 案情简介

2015年,李某向张某借款420万元,逾期未还。2018年,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李某。经过审理,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定李某应向张某归还42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后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查封了徐某名下的四套房屋。
另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与徐某曾经为夫妻关系,2003年结婚,2018年离婚,离婚时未处理共同财产。二人婚内购买的涉案四套房屋,均登记在徐某个人名下。故张某再次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执行人李某对四套房屋享有50%的份额。

// 法院认为

本案为代位析产纠纷。涉案四套房产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虽然登记显示为“单独所有”,但基于二人当时夫妻关系期间取得财产形成的隐名共有法律后果,不能仅凭登记为单独所有即认定房屋由徐某个人所有,故涉案四套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查冻扣规定》,本案中,李某和徐某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且双方亦未表达出将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意愿,该行为势必导致债权人张某的债权无法顺利实现。在此情况下,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对李某和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按照各自占50%的份额进行分割,对于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判决结果

确认四套房屋张某与徐某各享有50%的份额。
执行中“老赖们”想方设法逃避执行,使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成为一纸空文,损害了债权人权益及司法权威。申请执行人的代位析产诉讼这一路径,为破解“执行难”、实现债权提供了一条新渠道,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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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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