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开具发票切勿随心所欲!5大涉税风险!税局查的就是你!
近日看到网上有网友在问:为什么财务人员总是一副不高兴的样子?因为财务每天都在和数据、票据打交道,面对数不尽的发票,核对各种账目,还会遇到一堆杂事。比如: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客户需要退回产品或需要折扣......每天都神经紧绷,忙到鸡飞狗跳。所以总是给人一种不近人情,冷漠高傲的错觉。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客户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这种情况也是经常遇到的,在账务和税务上,要怎么办?怎样才能完美避开雷区?今天小编整理一期销售退回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客户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既包括本年度销售后的商品在年度结束前退回,也包括以前年度销售后的商品在本年度退回。
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1)企业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1)企业一般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2)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果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1)因为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反之,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中核算。(3)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案例教你如何正确处理
【案例1】制药产业公司,2019年发生一笔销货行为,A类药品销售10000支,在2020年7月份对方要退货2000支,但是药品他们已经自行销毁了。当时收到了退货协议和说明报告,领导已经审批,并开具了销项负数。【案例2】甲公司是一家电视机销售公司。2020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1 000件电视机,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不含税价),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5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 000/65000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6月30日之前有权退还电视机。电视机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电视机退货率约为20%;电视机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3、6月30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200件,款项已经支付:
销售退回税务风险
销售退回税务处理:由于各种原因发生了销售退回,按照规定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但是嫌麻烦,让购货企业开具一份正数的销售发票给原来的销售方,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了。这种做法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有规定,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因此将会被重复计税,增加税收负担。2、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4、“对开发票”还会让企业多缴纳印花税而增加税收负担。5、虚增了销售收入,导致多扣除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福利费等,影响到企业所得税。①依法合规开具发票,是目前仍重视“发票管税”时代财务人员必须重视的会计基础工作。很多纳税人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首先,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有规定,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因此将会被重复计税,增加税收负担。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如果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税务机关还将没收非法所得,甚至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由于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最后,“对开发票”还会让企业多缴纳印花税而增加税收负担,或者因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遭到税务稽查风险。回销给售货方如果书立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对比销货退回的正常处理,实在是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想想如果不按时缴纳,还可能受到处罚……
发票对开,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却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所得税的计算中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是以销售收入为基础。比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因此会加大企业被税务稽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