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公司细谈印花税
印花税历史悠久,1624年荷兰政府发生经济危机,掌政者为缓解财政困难,需要谋求敛财妙策,于是寻求设计新的税种。《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凭证,无需贴花。比如招聘合同、审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等。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数发生增加,就增加部分计税贴花,如企业在发生资本变更如新增资本、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等的情况下,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印花税,如企业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发生资本变更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还有发生减资后的增资也不一定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是个不起眼的小税种,历来有“拔鹅毛不让鹅叫”的“美誉”。印花税的设计可谓独具匠心,一旦征税,税源很大。又因税负轻,被征税者的痛感并不明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有些地区暂时沿用民国政府旧法,有些地区制定了单行办法,继续征收印花税。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令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了全国税政,确立了印花税为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之一。1950年12月政务院 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1951年1月4日财政部公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从此,全国统一了印花税法。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