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购房“送家电”、“送家具”、“送汽车”等,增值税怎么缴?

房地产企业在促销活动中,促销形式与手段丰富多彩,促销力度也在不断的加大,买房“送车位”“送汽车”“送家电”等层出不穷。

下面就来同大家讲一讲,买房“送家电”、“送家具”、“送汽车”等促销活动,增值税如何缴纳?

(一)政策依据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政策解析

首先,买一赠一的前提,有“买”才有“送”,在购房送车位的促销活动中,所谓的赠送其实是一个噱头,实际上是有偿赠送;

其次,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赠与这种民事行为中,赠与人依约无偿转移其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必向赠与人支付相关的对价。如果,买房“送家电”、“送家具”、“送汽车”等促销活动属于赠予的话,则与赠与合同要求的无偿转移与物要求明显不符。

再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是不动产,既不是货物也不是服务,明显也不属于混合销售;

因此,买房“送家电”、“送家具”、“送汽车”等促销活动,实质上是房产公司的促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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