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筹探讨] 股东分家2 两个殊途同归的重组方案
上一篇贴子讨论了股东分家方案的可行性,因存在较大的争议而不可取。本贴再来分享两个殊途同归的分家方案,看能否适用特殊税务处理,从而实现免税分家。
案例背景
甲公司两个股东A公司和B公司,A公司持股50%,B公司持股50%,甲有一个全资子公司B公司,投资成本200万元。现在两个股东要分家,A公司经营甲公司,B公司经营乙公司,这个分家怎样操作?
基本思路
分家前的股权架构,A公司、B公司双方都是直接持股甲公司,间接持股乙公司。甲公司的股权要全部归A公司所有,不可避免的需要进行股权转让。
即,A公司,B公司之间,必须发生转让甲公司股权的交易。
同时,乙公司的股权要全部归B公司所有,也必定会发生股权转让。
交易一:A公司购买甲公司的股权。交易对手-B公司。
交易二:B公司购买乙公司的股权。交易对手-甲公司。
两个交易单独来看,因为交易对手无法以股权作为支付对价,都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因此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设想推导:
假如A公司和B公司能互为交易对方,置换股权,即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将交易二中B公司的交易对手,变成A公司 → 将乙公司的股权从甲公司中剥离,股东变成A公司和B公司→A公司和B公司交换股权。
小编的思路
1、要将乙公司的股权从甲公司的中剥离出来,先要给乙公司找到一个新股东,可以接收乙公司的权。 A公司和B公司新设立丙公司,各持股50%。
2、甲公司将乙公司的股权划转给丙公司。乙公司成为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乙公司合并丙公司,丙公司注销(或丙公司合并乙公司,乙公司注销)。
关于子公司能否合并母公司,也早已有许多案例。
4、A公司与B公司置换股权,A公司以甲公司50%的股权置换B公司所持乙公司50%的股权。
税友的思路
在上篇贴子发出后,税友大咖蔡老师就提出了思路(谢谢):
甲公司分立,新设分立出丙公司,丙公司分立的资产仅有乙公司的股权。
接下来的丙公司合并乙公司,A公司与B公司再股权置换,最后各持有一个公司。这后面的操作思路两个方案是相同的,殊途同归。
方案一:新设、划转、合并、置换。
方案二:分立、合并、置换。
关键点:把乙公司从甲公司中剥离出来,变为A公司和B公司直接持股。
剥离的方式,有划转和分立。
方案缺点:分家的过程比较长,如果保守起见,可能需要两年以上时间。
如果要节约时间,可以先置换,后合并。
其中关于权益连续性的问题,如果想深入探讨,可加小编交流。
关于分立、划转和合并时的合理商业目的,不展开讨论。
股权置换时,要能存在补价的问题,双方股权可能存在计税基础不一致的问题,按59号文,交换后双方持的计税基础均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此处可能存在计税基础变化的争议,此内容已经在小编之前的贴子有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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