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最需要关注的10个税务问题

肖太寿博士磅研究成果

如果您想减少因挂靠产生的税收成本…

如果您想规避因挂靠产生的经济纠纷…….

如果您想避免因挂靠产生的犯罪行业…….

此研究成果有偿使用,需要的朋友,请联系小莫老师:电话18181984006  17358504006  18210906826(均同微信)

一、建筑用沙、石、土方等地材发票取得问题
建筑施工中所使用的沙、石、土方等地材,向当地个人购买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可由自然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成本列支,但自然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建议税务部门全面放开沙、石、土方等地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业务,我们也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
二、建筑企业人工费无法取得专用发票问题
建筑企业人工费问题,可以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按照劳务分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三、新政策的宣传辅导问题
自2016年营改增以来,省、市税务局多次与福州市建筑协会开展座谈,了解福州市内建筑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第一时间进行政策宣传辅导,收集建筑企业提出的意见等。我局相关业务科室也与建筑协会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协会收集到的问题。2019年,我市各级税务机关全力以赴做好对每一户纳税人的减税降费政策辅导工作,确保每一户纳税人都了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等政策调整。至4月1日前,我市已做到政策宣传全覆盖,目前正进入第二轮的政策精准辅导阶段。
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您继续关注我局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共同助力建筑企业发展。
领导署名:张孔院
联 系 人:严冰姿
联系电话:83323011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2日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9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4-19
来源:福州市税务局
穆秀鳌等代表: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选择的建议》(第1390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现结合相关政策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问题
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建账建证,原则上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同时鉴于少数企业不能正确计算税款,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又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关于建筑企业难以取得发票问题
从目前税收征管规定及税收征管实际看,企业取得发票在客观上已基本无障碍。首先从征管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持税务登记证件等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其次从征管实际看,多年来税务机关大力优化纳税服务在发票开具上也得到较好的体现,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渠道如手机APP代开,窗口代开等方式,尽最大努力便捷满足纳税人开具发票需求。
三、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问题
对建筑企业确实存在税法规定的核定征收情形的,税务机关是可以根据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进行核定征收。但还要注意以下规定是总局统一做出,需要遵循的:
1.国税发〔2008〕30号规定: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2.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再次感谢代表们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也非常希望能取得你们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我们携手努力,共同营造一个规范、公平、有序的良好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做大做强。
领导署名:陈丽萍
联 系 人:陈善福
联系电话:86258513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32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4-22
来源:福州市税务局
尊敬的穆秀鳌代表:
《关于“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存在问题的情况报告》(第0320)由我单位会同福州市人社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建议的答复
我国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选择设立法人公司还是分支机构是企业自主经营行为。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居民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同时福建省也相应制定了《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闽财预〔2012〕122号),对跨市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目前,税务机关依据这些文件对汇总纳税企业开展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二、关于建筑行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善增加企业税负问题的答复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将建筑业纳入了营改增范围,建筑行业迎来了税制改革的历史性转变,但实施以来,有一些建筑企业由于规范管理后成本有所增加;地材如砂、土、石料取票较难;上游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简易征收,进项抵扣较少等原因,整体税负水平不降反增。为减轻建筑企业税负,激发建筑市场活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主要包括:
(一)宽松的简易征收政策。《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清包工、甲供、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规定,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选择适用或按规定适用简易计税。
(二)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对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取消简易计税项目备案,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极大方便了建筑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进一步优化发票代开服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发票代开服务,不断提高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材料获得专用发票的比例。我市积极拓展发票代开渠道,自然人可以通过手机端(登录e福州、支付宝、微信、易办税、闽税通等)或者到办税服务大厅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或到办税服务大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全面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会,建筑企业需顺势而上,合理进行税负筹划,规范企业管理,促使企业健康蓬勃发展,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关于建设方不执行“增值税”规定的付款节点纳税开票影响建筑企业现金流问题的答复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及相关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成立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为降低建筑业纳税人的税负,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针对建筑业特别规定在收到预收款时按规定进行预征,开具不征税发票,质押金和保证金在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以实际收到的当天为纳税义务成立时间。对于甲方不付款要求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建筑方提前缴纳税收,影响企业现金流,建议建筑方在市场交易中用好用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提高自身竞争力和话语权。
四、关于农民工不愿意在异地参保导致企业无法及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问题的答复
企业的农村户籍职工按规定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在户籍地缴纳的城乡养老保险可以和工作地缴纳的养老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合并,因此建议,为减少企业不为员工及时参保而可能带来的被投诉风险,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宣传解释,消除员工参保顾虑,促其及时参保。
五、关于加强发票管理、满足新设立公司发票需求、企业自主选择征收方式、提升征管服务等建议的答复
代表所提出关于税务部门的几点建议,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具体答复如下:
(一)加强发票管理的建议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规范和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有力维护经济秩序,我局将进一步对高风险纳税人采取限制性措施,发票限版限量领用,限制离线开具发票,限制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等,规范纳税人涉税行为。
(二)满足新设立公司领取发票需求的建议
对发票领用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在风险可控情况下最大限度满足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经营需求,纳税人因实际经营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经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及时办理“增版”和“增量”,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三)企业自主选择税收征收方式的建议
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建账建证,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鉴于少数企业无法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又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同时规定了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规定,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企业“(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注意到,部分建筑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在健全账证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此我们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企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对于企业反映的困难和诉求,我们也已经向上级部门反映,后续将继续密切跟踪,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有发生特定应税行为才能选择简易计税,目前企业还不能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税收征收方式。
(四)调整商品混凝土计税办法的建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于甲供水泥等主要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应按受托加工13%税率征收增值税,建筑企业购买的水泥和支付的委托加工费均可按13%进行进项抵扣,抵扣比例有很大提升,进一步减轻建筑企业的税负。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您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领导署名:张孔院
联 系 人:胡  柳
联系电话:13959110443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0日

来源:福建税务局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