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业主同意,业委会竟把小区公共房屋出租他人!

居民小区里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为了维护业主们的权益和利益,可信州区公园道一号小区的业主们向我们反映,小区业委会在没有经得广大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把公共用房租给他人办早教机构,这让他们很气愤。

业主们告诉记者,公园道一号小区南区5号楼的一楼有600多平方的空置房,是属于业主的公共用房,今年10月份业委会主任在小区微信群告知要把这个空置房出租,租金纳入小区公共账目,用于小区维护等开支,很多业主表示并不同意。

业主说现在这个早教机构都在大张旗鼓地装修,他们业主却连合同都没有看到,而且大家认为这里并不适合开早教机构。

记者在现场看到,小区公共房处在装修阶段,内部结构也改造了不少。早教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是跟业委会签订了11年的合同,600多平方,一年的租金是12万,3年以后年递增5%。

承租人陶先生介绍,真正装修是从2020年12月份开始装修的,他们年前会装修一个基本的出来,业主委员会说没有改变这个用途就没关系。

业委会提供业主同意证据 租赁行为才有效 

公园道一号业主委员会为什么要把小区公共用房租给早教机构?从法律角度来说业委会没有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就与早教机构签订租赁合同,这样合理吗?继续来看新闻。

我们想说的是公园道一号业主委员会不管是做什么事,都应当是合理合法,多为业主考虑,多和业主沟通,业委会和业主才能更加和谐相处。

我们在小区里并没有找到业委会主任,于是我们电话联系了他。

公园道一号业主委员会主任姜中华介绍,公共配套用房原先设计规划是幼儿园,如果把它办幼儿园的话怕对居民影响会比较大,怕有噪音,小区到现在8年9年了有些公共设施需要维修维护,公共用房浪费了也可惜,在大家没有太大意见情况下,通过全小区的微信群公示,就租给影响小的早教机构。

姜中华告诉我们,业委会是有权利自行租给早教机构,是不需要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

公园道一号业主委员会主任姜中华说,所有公共用房出租只要不改变它的用途是不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的,业委会本身就代表了业主的权益,所有的租金进入业委会公账。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公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过小区绝大部分业主同意,或者在小区管理规约中有约定,业委会可以代为处分共有部分,租赁行为也是有效的,受益利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可以要求召开业主大会,对该出租事项进行重新表决,也可以重新更换业委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徐振辉介绍,如果业委会无法提供相应的规约规定,或者授权委托的证明以及小区业主同意的证据材料,业委会这个行为构成了无权处分,业主大会如果表决没有通过,业委会成员这个行为是无权处分,造成的损害责任应当由无权处分的业委会成员承担。(记者 祝文涛)

来源:上饶市广播电视台  编辑: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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