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明确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法律问题

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5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16条,对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侵权责任、合同规则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出台之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人脸信息识别系统”相关重要法律问题的规定不够细化、明确,导致相关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一些经营者甚至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极大危害私人合法权益,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规定》明确界定了经人脸识别技术处理所获取个人信息的民事法律性质,详细规定了违反保护义务的具体情形和侵权责任成立承担的相关基本规则,并且提出了与个人信息权益密切相关的合同效力规则,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对实践中争议纠纷比较集中、苗头性趋势性较为突出的重要问题进行了全面规范。

一、明确界定“人脸信息”的民事法律性质

《规定》出台之前,实践中一般会综合适用《民法典》中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规定,处理涉及“人脸信息”的民事法律纠纷。如,某互联网二手交易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向被告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公开涉嫌虚假发货的第三方卖家的个人信息,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人脸识别技术获取的“人脸信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平台内注册的自然人用户依法享有知情权的同时亦享有隐私权。本案中,原告要求披露的对象,属于隐私权所保护的个人信息范畴。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维护用户知情权的同时,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兼顾对用户隐私权的保护。

《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经由人脸识别技术处理所获取的“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个人信息”。据此,人脸信息相关权益的保护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明确规定违反人脸信息相关权益保护法律义务的具体类型

《规定》出台之前,法院只能扩大解释甚至类推适用物权法相邻关系等规则,并综合运用利益衡量等分析方案,采取“一事一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方式进行裁判,极易诱发“同案不同判”的不利情形。如,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两家入户门相对,共用一条公共走廊。被告于其入户门左侧墙面上安装了一个可视门铃,该可视门铃带有摄像功能,可通过手机上的程序开启拍照、录像功能,拍摄范围及于原告出入户的必经位置。原告主张,被告在公共楼梯安装的可视门铃摄录、监控的功能强大,又具有人体移动智能侦测、人脸识别、红外夜视、云存储等诸多功能。由此,涉案可视门铃的存在明显侵犯了被上诉人及其家人的隐私权,对被上诉人的生活安宁造成侵扰,亦对被上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一定隐患。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目前其实际可视范围等因素,客观上并不能记录被原告一方进出住宅的信息,对原告可能产生的影响亦未超过合理的限度。同时,鉴于涉案门铃及挡板安装的位置及体积大小,其本身亦未对原告的通行、安全等相邻权利造成妨害。

《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的,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据此,在公共场所设置的可视门铃、监控摄像头等安保设备所具备的人脸识别功能,必须处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安全范畴之内。通过设置电子设备无限制逐一验证、辨识或者分析人脸信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三、明确涉及“人脸信息”处理的格式条款的民事法律效力

《规定》出台之前,部分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通过一揽子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制索取“人脸信息”的处理授权,涉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如,某商业银行开发上线网络贷款产品“闪电贷”。借款人通过网上个人银行或手机银行申请贷款,需填写贷款要素,勾选“本人已阅读并同意签署《额度借款合同》《资信数据查询授权书》”,进行人脸识别,输入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码获取的验证码以及收款卡的取款密码,提交提款申请。法院在认定借款人是自主申领贷款时认为,为签订和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商业银行已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对借款人的真实身份进行核验,被告申请贷款使用的银行卡取款密码、银行卡绑定手机号码及手机验证码、电子银行登录密码等电子数据亦均由被告本人掌握,具有高度私密性,借款人亦依约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额度借款合同》由借款人本人签订,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或者,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不属于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据此,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就人脸信息处理进行充分告知和个别授权,并且提供人脸信息识别之外其它的认证方式供消费者选择,否则将可能因为从事“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涉嫌强迫索取授权的行为,危害消费者意思表示的自由,导致消费者的授权无效。

(0)

相关推荐

  • 最高法明确:这些场所滥用人脸识别属侵权

    最高法明确:这些场所滥用人脸识别属侵权 环球网 (来源:央视网) 07-28 14:29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脸识别技术在诸多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的同时 ...

  • 小区物业使用人脸识别门禁,合法吗?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目前,部分城市的小区安装了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当业主.租户和其他人员出入时,需刷身份证和识别人脸,两者信息匹配后方能进入.对此,有人支持也有人质疑,人脸和身份证双重信息涉及隐 ...

  • 从法治视角看高校个人信息保护(下)

    编者按 法律法规是网络信息安全建设的重要依据和有力抓手,随着近日国家<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两项法案提交二审,我国将建立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本文系统总结了当 ...

  • 双胞胎兄弟替考科目二?能考得过?

    双胞胎能互相面容解锁这个见惯不怪,毕竟我们用肉眼都可能难以分辨.但有的人却想利用这点,投机取巧去考科目二. 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场内一名考生想要通过入场的人脸识别时,机器却无法识别.随后工作人员发现问 ...

  • 关于人脸识别,国家有新规定啦!这些行为不被允许

    " 最高法:不得强制人脸识别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 " 本文作者丨戴金花 0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

  • 【安全圈】人脸识别虽好用,信息安全价更高!江苏徐州多企业被罚!

    人脸识别 人脸作为生物识别的一种,具备唯一性,一旦发生信息泄露风险很大.当人脸识别站上风口,争议也未曾间断. 人脸识别,边界在哪?在隐私.安全和便利三者的平衡上,应当恪守怎样的"游戏规则&q ...

  • 谁偷走了我的脸?

    朱政: 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 ...

  • 最高院很重视大家的面子

    引  子 2045年7月7日 小A坐在化妆桌前,对着一堆脸模[1]发愁.倒不是因为想挑哪个会更好看一点,而是不知道哪一个最不可能被识别出来.斜了一眼垃圾桶,那里已经丢弃了好多个了,没有能够蒙住识别者, ...

  • 太古观察:从“人脸识别技术”看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趋势

    与其他安全验证功能所不同的是,人脸识别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人脸识别技术的出现,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该技术的普及也伴随着诸如数据泄露.隐私权被侵犯等各种潜在的数据安全问题.众多人脸信息作为全新 ...

  • 人脸识别要适可而止吗?

    全文共 964 字,阅读大约需要 1 分钟 9月23日,中国政法大学和蓟门智库举办了一场专题研讨会,主题是"小区门禁能否人脸识别--人体生物信息采集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则".清华大学法 ...

  • 和你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法今起施行,这六大亮点很管用!

    万物互联时代 我们享受到了生活上的极大便利 但与此同时 有些人在网络上近乎"裸奔" 没有隐私可言 大家是否经历过 跟朋友出游,一起找酒店 搜出来的价格完全不一样 刚跟朋友提到要买红 ...

  • 天津对人脸信息采集说No,说说人脸识别的那些利与弊

    近日有媒体报道,天津将立法禁止采集人脸识别信息,并将于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引起广泛关注.<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12月1日表决通过,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 ...

  • 论人脸生物识别信息的严格保护

    来源:法治日报2021-05-12 09:53 X 作者:李丹宁 人脸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依据 ...

  • 君合法评丨人脸识别知多少——从“人脸识别第一案”说起

    目 录 前言 一.人脸识别第一案 二.常见的人脸识别适用场景 三.人脸识别规制要求 四.合规建议 结语 前言 随着大数据时代到来,人脸识别技术逐渐深入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从银行业务到小区门禁,从登录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