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虚开发票进项税转出后是否允许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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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有家企业收到的虚开发票在以前年度抵扣了进项税,今年税务局查出来了,作为虚开发票处理让企业补缴了对应的增值税及滞纳金,那汇算清缴的时候除了对应的成本需要纳税调增,补缴的增值税呢?可以税前列支吗?需要调增吗?处理方式是否存在善意虚开发票和非善意的区别?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7-03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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