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给子公司发放奖励,子公司怎么做账?
前几天有家集团公司的财务人员找我咨询一个实务问题,该集团这几年发展很快,下属各级子公司上了很多项目,因为有些是长线投资,短期效益不行,子公司又垫资又花精力,最后还亏损,就有些抵触。
但这些项目都是为了配合集团战略才立的项,集团的长期战略与子公司的短期经营发生冲突,怎么平衡就成了摆在眼前的大问题。
集团领导层的解决方案是给子公司发放项目奖励,即通过评审,按项目大小和经营状况,给每个项目5%到20%的补贴,子公司拿到钱可以计入当期利润,有了明显效益,积极性当然就有了。
但学会计的都知道,母公司这样直接给子公司发钱,做利润显然不妥。如果控股公司给的现金可以做利润,那子公司的利润也太好办了,看谁家亏损,直接打几千万过去,不就盈利了。那还辛辛苦苦做什么假账,直接打钱不就行了?
但领导的理由也很充分——我这不是补贴,是奖励,人家项目做的好,集团发点奖励支持一下有什么不对?!这都是集团战略发展的需要,财务部作为职能部门要配合,不能设障碍呀。
大帽子扣下来,想反驳不容易,最好的办法的就是在会计准则中找到明确的依据。我大概查了一下,还真没有那条准则上写了母公司不能给子公司发项目奖励的(因为这是常识)。
怎么解决?我想第一步是要定性,母公司给子公司转钱,主要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最常见,就是单纯的投资行为,一方做长期股权投资,一方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第二种是借款,一方做其他应收款,一方做其他应付款,这钱是要还的;第三种是关联交易,一方做营业收入,一方做采购存货;第四种最有争议,即母公司对子公司捐赠,捐赠可以有很多种说法,补贴、补助、奖励等等,其实属性都是一样的,就是一方对另一方单向的、无偿的赠与行为。
下了定义,后面的工作就好做了,”财政部在2008年发布的《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中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也就是说,如果捐赠企业与被捐赠企业没有股权关系,那么捐赠所得就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有投资关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种行为本质上还是投资行为,子公司要计入资本公积。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企业借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真实业绩判断。
理论上的事解决了,实务上还没有解决。发放奖励本来是件大好事,公司上上下下都很开心,到了财务这里把事搅黄了,理由再充分也会得罪人。做为财务人员,我们原则性和灵活性都要掌握,不然以后的工作就很难顺利开展,所以还要提出第二套解决方案。
发项目补助的主要原因是项目不赚钱,集团要做子公司不想做,子公司不想做是因为上面对其绩效考核的压力,一个项目亏损可能影响公司员工年底的奖金,说到底还是个人收入的问题。其实集团完全可以不出钱出政策,即发文宣布对某项目奖励一百万,但这一百万并不用实际发放到位,只要在年底考核时在子公司的年度净利润加上一笔即可,这样达到激励的目的(员工个人收入没有影响),又能保证报表的真实性,一举两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