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采矿权,是否要先取得土地使用权?丨九度原创
【案情】
某企业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花岗岩矿的采矿权,县国土资源局认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时,该企业没有提供所申请矿区的用地审批手续,因此未批准该企业的采矿许可申请。该企业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要求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权登记时提交矿区用地的审批手续没有法律依据,撤销了县国土资源局不批准申请的决定。
【律师分析】
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两种不同的物权,都需要通过登记取得,两种权利登记的条件和依据不同。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取得采矿权需要两个申请和审批:1、矿区范围申请和审批;2、采矿权申请和审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需提交材料: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采矿权申请需提交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所以,县级国土资源局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用地审批手续,没有法律依据。申请采矿权时,不需要提交用地审批手续。
【延伸】
1、划定矿区范围是申请取得采矿权的必经审查程序;
2、行政许可需要依法进行,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