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票?
一不小心,旁听了两位业委会主任的电话。记录下来,稍加整理,未经本人同意,贴在下面,供一些一不小心陷入业委会泥淖中的志愿者们借鉴。还是那句老话,如果没做,就别做了,实践证明,我们基层的街道办是很满足与没有业委会的现状的;如果做了,就滚钉板也得做到底,为了尊严,为了大伙,还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
人物:甲(秀英区某小区业委会主任);乙(美兰区某小区业委会主任)
甲:我们小区刚刚开过换物业的业主大会,有人质疑造假,街道办提出要验票,请问,他们这么做有法律依据吗?
乙:验票?怎么验票?是看票面是不是造假?还是看投票人是不是造假?如果是前者,票样是街道办印刷的吗?如果是后者,投票人的笔迹街道办有备案吗?再说,他们给了你们法律依据吗?
甲:他们援引了《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调解物业管理服务纠纷。”还有住建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九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看来好像有点牵强吧?
乙:看好了,前者是“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后者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均属物业管理范畴,与换物业的业主大会无关的。真正有关的,在《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续聘的,由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选聘的,还应当就选聘的方式和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收费、合同期限以及授权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限等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关键词在“由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只要你们做到了后面的这些细则,程序上没问题,就可以了。
甲:如果街道办非要验票怎么办?
乙:那就让他们拿出法律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还得劝劝他们,拿到这些票以后,他们也没法验票的?怎么验票?是用肉眼辨别?还是有电脑扫描?还是一个一个打电话确认?打电话他们怎么确认对方就是业主本人?即使是本人,又怎么确认他接听电话时的态度就是他投票时的态度?验票支持反水吗?街道办如果非要趟这趟浑水,先问明白,再说清楚,他们如果能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那就来个书面通知,你们完全可以去行政起诉他们,而且你们准赢的。
甲:假如业主提出验票呢?
乙:那得在开会之后的公示期内,业主拿着自己身份证件,可以前来验自己的票;也可以拿着别人的委托书,前来替别人验别人的票。不可以一个人或几个人来查验所有人的票。小区自治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一票否决是联合国安理会的规定。
约束业委会的规定在《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听完了,感觉很累。联想到几年前,在海口电视台做《亮见》的现场评论,当时的美兰区住保中心主任不予某小区业委会备案被免职,因为他给出的理由居然因为业委会主任不是自己人;前不久海口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了美兰区公安分局对某小区业委会主任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因为仅凭几个保安的证词还是缺乏事实依据。我们的有关部门,在支持业委会行使合法权益方面,总是很勉强甚至很暧昧,屁股常常坐歪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