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老年人在家就可享受专业照料
我市就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提出,到明年2月底前全市建成2350张家庭养老床位
新闻要点
四个阶段
●9月23日到30日是项目准备阶段
●10月1日到14日是申请评估阶段
●10月15日到28日位签订协议阶段
●12月1日起为服务实施阶段
服务标准
●享受政府购买居家照护服务的服务对象,每月可享受上门生活照料服务4次,每次服务时间2小时,每周服务不超过1次;每月可享受上门医疗护理服务2次,每次服务时间1小时,每周服务不超过1次
服务流程
●街道、社区和服务机构上门调研服务需求→评估机构确定服务对象护理等级→服务机构协助服务对象申请政府购买家庭照护服务→符合条件的协助申请医疗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项目
补贴标准
●每张床位不超过3000元标准的信息化改造和适老化改造。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分别按照每张床位实际改造费用按照不超过1500元标准提供
享受政府购买居家照护服务的服务对象,每月可享受上门生活照料服务4次,每次服务时间2小时,每周服务不超过1次……今后失能老年人在家也能享受专业的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
9月13日,长春晚报记者从长春市民政局获悉,为了在全市各城区、开发区(含双阳区、九台区)范围内,依托专业照护机构,为居家失能、部分失能困难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家庭照护服务,建立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制度,近日,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长春市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2年2月底前,全市建成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2350张,家庭照护服务数量不少于4700人次。服务对象包括,具有长春市户籍且实际居住在城区、开发区范围内年满60周岁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部分失能居家老年人。
实施阶段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针对居家养老照护实际需求,对其经常活动的居家场所,采取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每张床位不超过3000元标准,建设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为居家失能困难老人提供养老照护基础设施保障。
以专业机构为依托,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结合实际需求,采用“项目+时长”方式提供居家养老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解决居家失能困难老人养老照护难题。
通过开发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监管平台,实现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管理,家庭照护服务全过程监管,服务对象体征监护,服务信息综合监管和满意度评估,床位建设和照护服务补贴结算等功能。
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9月23日到30日是项目准备阶段;10月1日到14日是申请评估阶段;10月15日到28日位签订协议阶段;12月1日起为服务实施阶段。
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9月24日,公众可通过来电及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联系电话:87905332。邮箱:1042965842@qq.com
对象条件
《征求意见稿》还公布了《长春市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对服务对象条件进行了明确要求。
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长春市户籍且实际居住在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年满60周岁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2.老年人需经能力评估符合失能和部分失能标准;
3.有养老服务需求但未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4.按照以下优先级别顺序进行保障:(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的失能老年人;(2)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的部分失能老年人;(3)低收入家庭中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
5.老年人可根据能力情况和保险情况等条件在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项目、政府购买家庭照护服务项目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中选择一项自愿申请。
据悉,服务机构在与服务对象及其家属协商签订服务协议的前提下,根据服务对象的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进行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方案设计,统一进行改造。适老化改造需对服务对象居住环境的卧室、卫生间等关键位置进行必要的改造,配置必要的护理床、护理床垫、安全扶手等设施器具,满足老人居家生活和上门护理服务需求。此外,信息化改造需为服务对象家庭安装必要的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智能设备,安装体征监测设备、安全监测设备等,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智能设备统一纳入平台,实时监管。
服务标准
《办法(试行)》要求,服务机构应与服务对象签订养老服务协议6个月以上。按照服务协议通过智能设施设备远程监测服务对象生命健康体征数据,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远程监护。
所有上门服务人员应持证上岗,采用“项目+时长”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等服务。享受政府购买居家照护服务的服务对象,每月可享受上门生活照料服务4次,每次服务时间2小时,每周服务不超过1次;每月可享受上门医疗护理服务2次,每次服务时间1小时,每周服务不超过1次。享受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的服务对象按照长春市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项目规定频次服务。
服务机构应提供每星期不少于3次的定期电话问询等巡访关爱服务。同时为服务对象制定照护服务计划,定期监测服务对象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并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每次服务由老年人或其家属进行满意度评价,不满意不予以结算。
服务流程
《办法(试行)》要求,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街道、社区和服务机构上门调研服务需求。评估机构确定服务对象护理等级,服务机构协助服务对象申请政府购买家庭照护服务,符合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条件的协助申请医疗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项目。
补贴标准
《办法(试行)》规定,根据服务对象家庭状况和服务需求提供每张床位不超过3000元标准的信息化改造和适老化改造。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分别按照每张床位实际改造费用按照不超过1500元标准提供,超出标准部分如服务对象家庭有意愿改造可自费承担。
同一服务对象享受一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资助,已享受我市居家适老化改造资助和残联“无障碍设施进家庭”的老年人不再纳入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资助中的适老化改造项目资助范围,但可进行信息化改造资助。
家庭照护服务价格按照全市社会平均医疗照护收费标准确定,居家照护服务定额标准为生活照料40元/小时,医疗护理50元/小时。
享受政府购买家庭照护服务的服务对象,在规定服务项目内,根据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信息监管平台服务数据由区级民政部门与服务机构进行补贴结算,特困老年人由项目资金全额补贴,低保对象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由项目资金补贴90%,剩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享受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的服务对象,在规定服务项目内,对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基金按比例补偿后个人支付部分进行补贴,根据医保系统服务数据由民政部门与服务机构进行结算,特困老年人由项目资金全额补贴,低保对象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由项目资金补贴90%。
家庭养老床位纳入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范畴,与机构床位享受同等保险补贴待遇。
鼓励服务机构在服务对象范围外开展社会化运营,面向全体老人开展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定制化家庭照护服务,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费用由老人自行承担。对服务人员每日上门服务时间不少于1小时,月累计时间不少于30小时,服务机构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每天24小时管理,并提供24小时紧急服务需求的家庭养老床位,按照养老机构床位补贴标准给予每场床位每月260元综合运营补贴,所需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
长春晚报记者 李德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