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风险(三)认缴制(下)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不到位,会在所得税上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收风险,但在印花税则有很大的不同。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而实收资本是公司股东根据章程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实际出资额。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非货币性资金出资有两个条件: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
换句话说,股东出资不到位,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会增加,因而也就不存在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但在股权转让时,出资不到位也要按转让的合同金额缴纳印花税。无论出资到位,还是没有到位。
举个简单的例子。 AB公司投资成立假公司。 A公司认缴出资10亿元,实际出资5亿元,其余5亿元尚未出资到位。A公司以6亿元的价格转让所持有的甲公司股权。那么A公司是按认缴份额10亿元,还是股权转让价格6亿元交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股权转让是财产权转移的一种,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上的金额交纳印花税。所以A公司应按6亿元的价格交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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