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借款人什么时候应返还借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按照如下顺序确定: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返还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借款人与贷款人对返还借款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举例or解读】
概括而言就是,双方如果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达成约定或者按照双方的往来习惯处理;如果都不能确定的,可以随时主张,但应提供缓冲期。
一般来讲,现实中常见的是第一种和第三种。
如果借条约定了还款时间,那出借人是不能随时要求返还的,应当遵守契约精神,特殊情况下可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如果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那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但应提供一个合理期限(因为......让借款人再去借钱也需要时间),而借款人有钱了,是可以随时还钱的,这个不需要合理期限(因为......收钱不需要看黄道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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