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信精选第七期
我碰到这个化工品,CAS:16561-29-8,结构上有乙酸酯还有十四烷酸酯,应该归入乙酸酯291539还是291590其他饱和无环一元羧酸酯?运用的规则和依据是什么?
所询商品归类在理论与实操中争议极大,故下述仅代表个人观点。
首先,该商品为乙酸及十四烷酸同佛波醇所构成的酯,根据第二十九章章注五(一):
本章第一分章至第七分章的酸基有机化合物与这些分章的有机化合物构成的酯,应归入有关分章的最后一个品目。
由于乙酸及十四烷酸为品目29.15所列的饱和无环一元羧酸,佛波醇则为品目29.14所列之含有其他含氧基的酮,故所询化合物作为品目29.15的酸基有机化合物与品目29.14的有机化合物所构成的酯,应从后归在品目29.15。
然而,该商品归类的难点主要在于一级子目的确定:乙酸酯明确列于子目2915.3,十四烷酸酯应归入子目2915.9,故一般会考虑将同时包含乙酸与十四烷酸的酯于子目层级也从后归入2915.9:
29.15 饱和无环一元羧酸及其酸酐及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 甲酸及其盐和酯:
11 — — 甲酸
12 — — 甲酸盐
13 — — 甲酸酯
— 乙酸及其盐;乙酸酐:
21 — — 乙酸
24 — — 乙酸酐
29 — — 其他
— 乙酸酯:
31 — — 乙酸乙酯
32 — — 乙酸乙烯酯
33 — — 乙酸(正)丁酯
36 — — 地乐酚(ISO)乙酸酯
39 — — 其他
40 — 一氯代乙酸、二氯乙酸或三氯乙酸及其盐和酯
50 — 丙酸及其盐和酯
60 — 丁酸、戊酸及其盐和酯
70 — 棕榈酸、硬脂酸及其盐和酯
90 — 其他
但根据第二十九章子目注释二:
第二十九章注释三不适用于本章的子目。
这意味着适用于第二十九章品目层级的“从后归类”章注并不适用于该章的子目。即便还存在应用总规则三(三)及六进行“从后归类”的选择,但考虑到总规则的适用顺序,即规则三(一)的“具体列名”应优先于规则三(三)的“从后归类”,故所询化合物实际上应优先归入列名较为具体的子目2915.3“乙酸酯”,而不是从后归入2915.9。(注:实践中亦见于此种情形直接从后归类的做法,实际通关还应以官方意见为准)
事实上,品目29.32至29.34的杂环化合物子目归类就存在类似的现象,见于第十分章总注释的最后一段:
归入品目29.32至29.34的含有一个以上杂环的化合物,如果仅有其中一个杂环在品目29.32至29.34的子目中有具体列名,则该化合物应归入该列名的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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