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科标本唯一标识编号规则

检验科标本唯一标识编号规则

1 . 目 的

本规则对每份临床标本予以明确的唯一标识编号, 并加以控制, 以防止标本之间的混淆。 同时规定主要实验材料、 实验试剂、 主要仪器设备的标识,并在实验全过程中记录, 确保需要时的可追溯性。

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每份诊断标本和主要实验材料、 实验试剂的唯一标识编号。

3. 制定依据《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

4. 职责

由经培训合格的实验室技术人员负责唯一标识编号的编制和监督管理。

5. 操作规程

5. 1 临床标本唯一标识编号的编制

实验室技术人员根据临床标本需要和计算机使用要求按照以下规则进行编制: 编号共包括 9 位数, 分为两大类: 前 6 位代表年份日 期,(当首位为“0” 时可省略), 后三位代表当天的标本号, 第一位代表年份, 第二位代表月 份, 第三位代表日 期,后面三位代表标本顺序号; 例如 2006 年 7 月 24 日的 1 9号标本, 编号为:06072401 9 (可记为 6072401 9)。

5. 2 主要实验材料(包括其他试剂) 唯一标识编号的编制

5. 2. 1 主要实验材料以实验室代号、 年、 月 、 日 及材料缩写及序号为唯一标号, 并在采购、 检验、 储存等质量记录中登记。

5. 3 质量信息唯一标识编号追溯

当诊断检验结果需要查询时可按以下方式对需查询临床标本进行追溯:

5. 3. 1 计算机查询: 将需要查询的标本编号输入计算机查询系统, 可获得该临床标本的有关资料、 检验结果、 结果去向等信息。

5. 3. 2 人工查询: 根据标本唯一编号和采集实验日期, 从相关的质量记录中可获得同计算机查询一致的信息。

胡桥乡卫生院

2021年3月10日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