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监狱——漫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大文豪雨果曾说过:“多建一所学校,就少建一座监狱”。

马克·吐温也同样说过:“每关闭一所学校,就必须开设一座监狱”。

就祖国的花朵——未成年人而言,则更是如此。

与监狱相比,学校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其作用那是相当的大,绝对不比监狱小。与其把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放在监狱,还不如将其放在学校,如此其改造的效果,反而可能会更好。

有鉴于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方明确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第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第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有人可能会想不通:年纪轻轻就犯罪,不把他关进监狱,今后不更难管教吗?况且,说不定会给社会造成更大伤害。

其实不然,上述规定针对的都是轻微的刑事犯罪,且都是侵犯财产权、人身权的轻微犯罪,并非罪大恶极,也非十恶不赦,这些未成年人大多是出于好奇,或对法律的无知,而误入歧途的。

其实,这些孩子本质并不坏,但由于各种原因,可能疏于管教,未能及时发现其犯罪苗头,加之网络的发达,信息良莠不齐,孩子无法分清是非好坏,进而导致一失足成千古恨。

说实在的,这些孩子,虽然稍微瑕疵,但仍然不失为祖国花朵,稍加修剪,成为祖国高级栋梁,也不是没有可能。

具体到每一个个案中,监狱中少一个犯人,学校里就会多个学生。

我们可以相信,未成年犯在与天之骄子的长期接触中,肯定要比在监狱中学习到的东西更多、更好、对社会更有利,这应该是法律允许范围内,我们能做的对社会最有利的,也是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最好方式吧。

很期待,严酷的法律和温暖的法律人,在这略微寒冷的早春里碰撞出灿烂的火花,让这些偶然迷途的羔羊,在感受法律震慑的同时,也能看到未来的方向,而不至于丧失生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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