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来袭,出行受阻,旅游不能成行怎么办?

趁着春节假期,合家出游本是不少家庭的过年方式。而今,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出现,为确保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大家不得不调整旅游计划。

2020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下发《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一、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二、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各地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指导辖区内旅游企业服从服务大局,妥善处理好游客行程调整和退团退费等合理诉求。”

公共交通方面,截至1月27日,全国已有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9省份暂停省际长途客运;港澳旅游方面,国家移民管理局于2020年1月28日宣布,根据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即日起,全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审批、签发内陆居民赴香港、澳门团队旅游、个人旅游(含深圳“一周一行”)签注,恢复时间将另行发布。

中国旅行社协会及各地旅行社协会纷纷发声,表示支持国家决定。旅游业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进一步扩散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不可否认的是,旅游业也因本次疫情的影响进入了寒冬时期,参团游客也受到了巨大影响。在理解和支持的同时,各方应尽可能最大程度地合理保障旅行社和参团游客的合法权益。旅游不能成行,以下问题也许便与你密切相关。

一、旅行行程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被暂停或取消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至于哪些可以作为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一般说来,以下情况通常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1.自然灾害;2.战争;3.社会异常事件;4.政府行为,如发布禁令等。在旅行社与参团游客订立、履行旅游服务合同时,双方是无法预见、避免、克服旅行行程会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及被政府通知暂停的,因此,旅行行程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被暂停或取消属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二、遭遇不可抗力,旅行社及参团游客是否均有权解除旅游服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旅行社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参团游客无法参加旅游,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旅行社和参团游客都可以解除合同或共同协商变更合同,如延期出行或变更行程等,任一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除了不可抗力外,什么情况下旅游者还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一般来说,当事人并不能任意地解除合同。但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可以任意解除合同,这是旅游合同的一大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该条规定了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本条的规定,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如旅行社为预订机票、办理护照签证等所需费用,为旅游者支付的交通、住宿、餐饮、参观游览等费用)后,应当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四、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旅游费用能否全额退还参团游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地接社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而合同解除后,已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机票退票手续费、签证费等费用,也应当予以扣除。因此,从平衡利益的角度出发,即便发生不可抗力,也并不意味着旅游者已交纳的费用均应全部退还。

法理之外不外乎人情,做好疫情防控是当前摆在全社会面前的重大任务,希望旅游从业者和游客能给予彼此更多的理解和支持,我们相信,风雨过后的彩虹一定会更加绚烂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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