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十种分类,是谁提出的?有哪些?

一、公序良俗十种分类是中国学者提出的,起源于罗马法。

二、公序良俗十种分类:

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类型;

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

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

4、射幸(侥幸)行为类型;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类型;

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

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10、暴利行为类型 。

扩展资料:

公序良俗的理论依据:

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

“权利不可滥用”意味着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习惯,并不损害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尤其是在法律不足以评价主体行为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限制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及权利滥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贯注重“德行教化”的作用,由此造就了中华法系偏重伦理性的法律精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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