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2个案例

企业分立2个案例一、根据《反馈意见》重点问题第 1 条的要求,本律师对 2013 年12 月羚 光股份分立(以下简称“本次分立”)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及本次分立事项是否影响羚光股份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等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就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一)本次分立的基本情况1、2013 年 9 月 17 日,天健事务所广东分所出具了编号为天健粤审〔2013〕885 号《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审计报告》,羚光股份截至分立审计基准日 2013 年8月31 日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123,809,156.38 元、总负债为50,138,379.57 元、净资产为 73,670,776.81 元。2、2013 年 9 月 18 日,广东坤元正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坤正评报[2013]第 0213 的《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司分立项目所涉及的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羚光股份截至分立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8 月 31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7,586.72万元。3、2013 年 10 月 18 日,羚光股份召开2013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分立方案》。本次分立方案主要内容如下:(1)羚光股份在继续存续的情况下,划分出部分资产和所有者权益新设羚光建设,分立后的羚光股份的注册资本为 2,800 万元,羚光建设的注册资本为1,300万元。羚光股份在分立日在册的所有股东持有的每 41 股股份将转换为 28股羚光股份的股份和 13 元羚光建设的注册资本。(2)分立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为 2013 年 8 月 31 日。(3)资产划分原则:土地证编号为“肇府国用(2013)第 1010059号”的生产经营用地及地上建筑物、非主业长期股权投资-羚光置业、长期待摊费用场地绿化改造工程36.69万元、应收票据 1,246.27万元、货币资金 21.02 万元进入羚光建设,资产总计 2,288.71 万元。子公司高要羚光股权全部由羚光股份继续持有,羚光股份广庆分公司继续保留在羚光股份。分立后,羚光股份截至基准日的资产合计 10,092.21万元,羚光建设承继的截至基准日的资产合计 2,288.71 万元。(4)负债划分原则:羚光股份负债全部由羚光股份继续承担。分立后,羚光股份截至基准日的负债合计5,013.84万元,羚光建设承继的截至基准日的负债合计0元。(5)权益划分原则:羚光股份划分出净资产 2,288.71万元给羚光建设,其中实收资本为 1,300 万元,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羚光股份扣除划分至羚光建设的净资产2,288.71 万元后的剩余净资产5,078.37 万元全部由羚光股份继续拥有,其中股本 2,800 万股、资本公积2,129.53 万元、盈余公积 64.9 万元、未分配利润 83.93 万元。分立后,羚光股份截至基准日的所有者权益合计5,078.37 万元,羚光建设承继的截至基准日的所有者权益合计 2,288.71 万元。(6)业务划分原则:与土地证编号为“肇府国用(2013)第 1010059号” 的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投资、改造、开发、建设、经营等业务全部由羚光建设经营,除此之外,羚光股份现有的其他各项业务由羚光股份继续经营。4、2013 年 11 月 1 日,肇庆市国资委作出《关于对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分立方案的批复》(肇国资改革[2013]7 号),同意羚光股份本次分立方案。5、2013 年 11 月 2 日,羚光股份在西江日报上发布了《公司分立公告》。6、羚光股份已依法向主要债权人发出《债权人通知书》。7、2013 年 12 月 3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调整的批复》(粤国资函 [2013]1060 号),同意羚光股份因本次分立而调整后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8、2013 年 12 月 18 日,天健广东分所分别出具天健粤验(2013)45 号、天 健粤验(2013)46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3 年 12 月 18 日,羚光建设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1,300 万元;羚光股份减少实收资本 1,30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 2,800 万元。9、2013 年 12 月 24 日,羚光股份依法办理了实收资本、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羚光建设依法办理了登记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10、经核查,本律师认为:羚光股份本次分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相关事项合法、合规。(二)本次分立完成后,羚光股份仍然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所规定的“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1、羚光股份的前身为羚光有限,设立于 2001年 8 月 6 日,并于 2012 年 12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次分立方案,羚光股份分立属于存续分立,即羚光股份在其主体继续存续的情况下,划分出部分资产、权益派生设立一家新公司。因此,本次分立过程中及本次分立后,羚光股份均合法、有效存续,羚光 股份的设立日期起始于 2001 年 8 月 6 日。2、根据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4 年 1 月 2 日出具的《证明》,羚光股份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在该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本次分立后,羚光股份存续,注册资本减为 2,800 万元,羚光建设的注册资本为 1,300 万元。3、经核查,本律师认为:羚光股份在本次分立过程中及本次分立后均合法、有效存续,自 2001 年 8 月 6 日设立以来已持续经营两年以上,其主体资格未因本次分立而受到影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所规定的“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AAA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分立2016 年 11 月 2 日,AAA股东审议通过采用派生分立方式,将AAA分立成两家公司,保留“AAA有限公司”,同时派生新设“BBB置业有限公司”。一、分立原因AAA在分立前拥有位于某某市某某镇的 10,059 平方米商业用地,并在该地块上建有一幢临街商务楼,建筑面积为27,079.21 平方米。除少部分对外出租外,其余处于闲置状态。报告期内,公司未利用上述土地及房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为处置闲置非经营性资产、提高经营效率,2016 年AAA决定采用公司分立方式将该处土地及地上房产进行剥离。分立前后,商务楼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经过了法定的审批登记程序,产权不存在瑕疵,商务楼的实际使用用途与审批用途一致。本次分立后,BBB依法取得商务楼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存在因商务楼存在瑕疵或者违反房屋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不构成违法违规行为。二、分立时的分割依据AAA本次派生分立的资产为商务楼(包括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和未完成的零星工程及工程预付款,分立出资产价值按照账面价值确定,未进行评估,不存在评估增值,分立资产账面价值共计为 6,148.52 万元。分立资产明细如下表:项目金额备注预付账款60.00商务楼外立面预付款,预付单位***固定资产净值5185.29商务楼账面净值无形资产净值903.22商务楼土地出让金等合计6148.52三、分立所履行的程序2016 年 11 月 2 日,AAA股东会审议通过采用派生分立方式,分立为AAA有限公司(存续公司)和BBB置业有限公司(分立新设公司)。BBB各股东持股比例与分立后的AAA相同。2016 年 11 月 11 日,AAA在《某报》第 91 期就本次派生分立事项进行了公告。2016 年 12 月 30 日,BBB在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2016 年 12 月 30 日,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派生分立减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AAA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8,000 万元。四、派生分立BBB的会计处理、合并前净损益的列示情况以及合规性(1)派生分立BBB的会计处理2016 年 11 月,根据股东会决议以 2016 年 9 月 30 日作为基准日,采用派生分立方式将AAA分立成两家公司, 即保留“AAA有限公司”,派生新设“BBB置业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BB”)。分立资产为商务楼不动产(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和未完成的零星工程及工程预付款,分立资产的账面价值共计为 6,148.52 万元,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公司减少相关资产 6,148.52 万元,同时减少注册资金 1,000 万元,减少留存收益 5,148.52 万元。上述分立事项的会计处理中未确认损益。(2)合并前净损益的列示情况上述事项属于企业分立事项,分立过程中未产生损益,故不存在合并前净损益。(3)派生分立事项的合规性①企业分立符合公司内部控制流程AAA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派生分立BBB的决定和相关方案。②工商变更的合规性AAA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派生分立BBB的决定和相关方案。AAA于决议作出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于 2016年 11 月 11 日在《某报》第 91 期公布减资公告。2016 年12 月 27 日,分立后的AAA和BBB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对AAA分立前债务提供了相应担保和承诺。2016 年 12 月 30 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核准分立事项并发放营业执照给AAA。AAA派生分立事项的审议流程和执行流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③企业分立过程中的税务合规性A、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之规定,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同时,《税法》规定,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AAA按照上述规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免缴企业分立事项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并获准,相关资料已在税务主管机关备案。B、不动产土地增值税、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 号)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 号)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AAA按照上述规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免缴企业分立事项有关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并获准,相关资料已在税务主管机关备案。简评:1、该案例完整披露了企业重组中各个税种的处理情况,而且运用的比较好,在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公告中并不多见。2、申报稿披露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不详。从前面的披露情况看,该事项是分立,但却同时提及109号划转及59号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在企业分立中,有人理解,按照59号文要求,对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资产,必须是“实质经营性资产”;而109号的划转资产则无“实质经营性资产”要求。3、财税[2015]号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派生新设的“BBB置业有限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适用财税[2015]号。但申报稿披露,“BBB置业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应该是绕开了该问题。从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该公司曾做了两次关键信息的变更,在2017年1月20日将企业名称从“BBB置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从“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变更为“汽车零部件、模具、检具、夹具、家用电器、塑料制品加工、制造;自有房屋租赁,物业服务”。2018年5月30日,将企业名称从“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变更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从“汽车零部件、模具、检具、夹具、家用电器、塑料制品加工、制造;自有房屋租赁,物业服务”变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自有房屋租赁,物业服务”。4、该案未提及增值税的处理。按照36号文附件2,分立本是可以“不征收增值税”的,但该申报稿未提及,估计是未被当地税局认可,因为申报稿提到“除少部分对外出租外,其余处于闲置状态。报告期内,公司未利用上述土地及房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该分立中的增值税并不符合“持续经营下的业务转让”原则,当然36号文件的表述是“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但即使被分立企业AAA按公允价值缴纳了增值税,该房产应该是营改增之前取得的,AAA可以全额开票、差额纳税,分立企业BBB可以做进项抵扣,并且是全额抵扣。此时,做“不征收增值税”除现金流节约外,双方合起来算账的话并不划算,因此也有可能是企业未选择按“不征收增值税”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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