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胜诉

近日菌业最重大的事项,首推上海丰科诉天津鸿宾禾盛、绿圣蓬源两公司知识产权案一审判决公布。
从判决书看,丰科公司是大获全胜,但是我却感觉不到一丝高兴,因为这个案子成了一个纯粹的独立事件,没有因为这个事件推动中国知识产权特别是农业种质知识产权制度的进步。
有些人天真的以为,这个案子可以杀一儆百,以后不会再有人敢这么干了。错!实际上最多可能是日后回避侵犯那些有实力承担诉讼的公司权益而已,事实上食用菌种质资源知识产权的侵权在中国具有的普遍性,丰科也并不敢也不可能找到所有侵权者,那些小型的侵权者恐怕仍旧在偷笑。并且还有一些虽然目前尚无信息披露但可能通过其他方式了结的,因为丰科花费了很大精力去调查,据福建农林大学谢宝贵先生在古田的报告,丰科的检测目标清单是很丰富的。
简单点比喻说个故事:某小岛酋长说搞民主选举,投票方式是吹金号角,当然岛上就酋长家有金号角。
丰科在中国菌业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公司,财力和技术实力都是众所周知的,他们有条件和能力去对每一个技术疑问进行事前试验和推演,虽然鸿绿两家提出了一些不为大众所明白的理由,但毕竟那理由在专业基础上不能采信。
也就是说,如果被侵权的对象是一个资金或实力不济的主体,而侵权对象又是庞然大物的话,这个官司其实就没有得打。
当法律手段和程序,专业规范和标准都不能成为被侵权人的天然资源的时候,就不可能一视同仁的对待所有被侵权人,那么法规的意义何在?平等的权利,从来就不应该依附任何外部条件,所以一切法律救济的相关管理体系,都必须具有普适性。
河南卢氏知名菇农薛向阳,从野外筛选分离得到一株优良的菌株,他命名为“向阳二号”。由于这个品种特征非常明显,所以不管其他人怎么叫来叫去,实际上很难逃脱了解者的眼光。薛向阳本人对此深表无奈,他甚至对我说,卖种的时候能够告诉用户这就是“向阳二号”的,就算是有良心的人。
按照目前中国食用菌类品种管理的路子,要做品种登记,第一个事情是要做“区试”,区试就是区域栽培试验,这是沿用了植物农作物的概念和方法。但实际上,食用菌栽培的适应性自然关键因素是温度,并不涉及土壤光照等。在一年四季的气候变化里只要选择合适的投料季节,东北黑龙江,夏季种点草菇毫无问题,当然生产季节会比较短。而海南五指山区北麓冬季出点香菇业不见得不行,当然,因为适合的时段不足以完成较长的生产周期,这样做不够经济。
一个正常水平的食用菌培植技术工作者,完全能够凭基本的生物学数据和历史气象资料(这个是指公开在网上可以查的资料)判断栽培地域是否适合,同时基本上推断出适合的栽培季节。食用菌培植的基本方法,是部分缓冲调节环境去适应对象,这个和动物养殖更一致,而养殖业是不存在区试的。
所以这些管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知识产权人的自我保护能力。甚至中国法律不保护动植物品种,这置动植物商业育种者的权益于何处?还能幻想中国科技工作者在种业大展宏图?
制度问题,一直是某些人的禁区,本来作为行业代表的中菌协是有资格提请农业部修改相关法规的,但不知道是归口管辖(中菌协属供销社系统)或者其他别的原因,中菌协毫无作为。
中国国家农业部对食用菌根本就无所用心,作为与种植、养殖并列的农业门类,连一个专门管理的司都没有,这显然是与食用菌产业世界第一规模国不能匹配的。食用菌相关生产管理基本上都是参照种植业来玩,这样做既不具有科学性,也不具备可操作性。而种植养殖则还可以根据大类别再细分管理,菌物培植业连单独管理都缺失。
关于食用菌管理法规的缺陷细节,不是今天讨论的主要话题,我要说的是,在缺乏合理的管理和法规环境的情况下,诉讼本身是困难的,对于这种被侵权者往往处于弱势的特殊状况,个例的胜诉毫无援引的意义,除非相关政策法规得到彻底的修正,使诉讼双方能够处于同一水平下进行诉辩,那样的胜诉才有意义。
当年孙志刚之死,换来了收容法的废止,代价甚大,但终有所获。而今天菌业这场诉讼,只是表面的皆大欢喜而已。对于判决的赔偿来说,丰科获得的100万赔偿,扣除无法计算的费用以及本应获得的种质资源使用费,很可能实际上是负值。对于那些动辄日产几吨、几十吨的侵权企业,这赔偿甚至不如购买菌种使用权的费用多。
那么,面对如此的现实,这场官司会导致他人(公司)忌讳盗用菌种吗?不会,只要官司拖上三年两载,加上之前的发现取证时间,够本有多,谁怕被告?谁怕败诉?至于那些多如牛毛的小制种户,更加是虱子多了不觉痒,根本连作被告的机会都不存在。
一场欢喜的闹剧而已,无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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