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总,我不太服气呢!——致国鑫(1)
徐总,当然不是一个人,而是两位,父亲徐寿海和儿子徐诚佶,连云港国鑫食用菌成套设备公司的两代老板。
徐总啊,我很抱歉,你们已经很忙了,我还要添点乱。不过没办法,你们喜欢开诚布公的谈,这是好事,比私下里弄小动作去腾讯投诉要好得多。虽然投诉的那些最后都没用,但挺烦人,你们不错,公开谈。
我仔仔细细的重新审视了一下我评价你们的那篇文章,结果发现,虽然我的文章有些不够详细之处,但绝不是贵公司公众号所说的“毫无根据”。说老实话,如果你们的用词是“证据不充分”,或者“证据不足”,我还是勉强可以接受,但如果是“毫无根据”,那就是等同于说我若干年都在胡说八道,这个我就绝不接受。不管两位徐总是哪一个执笔这篇文章,或者是你们的手下,两位都不能说无关,至低也是管理不好,用人不当。
本来你们两虎相争是不关我事的,不过我只是希望游戏能够遵守规则,这对行业有利,所以才有那样一个不偏不倚的评论。结果明显受到批评的贝斯特一声不吭,贵公司却很不受用,我比较阴暗的猜测,徐总是不是有点老虎屁股摸不得的意思呢?如果说是这样,那我就不服气了。当然,不服气也要讲道理,所以咱就开始针对贵公司公众号回复我的内容一步步分析,有理没理大家自有公论。如果舆论一边倒批评我,我可以关闭公众号,如果反过来,徐总能不能关闭你的灭菌柜部门?显然这样要求不太对等,要不你们也关闭公众号如何?
如图,这是国鑫的说法:
图一
图二
图三
我有时候感叹有些人做事太没有水平,这就是一个例子了。图二和图三的意思,到底是反驳图一我的话,还是佐证我的话呢?
一、标准的起草问题。
图二里的四个标准,我们一一分析。网上先找了前面两个标准,其内容简介如下:
《大型蒸汽灭菌器技术要求 自动控制型(GB 8599-2008)》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毒技术与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00)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洁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千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秀莲、徐伟雄、伍倚明、陈嘉晔、卢子分、张扬、李晶、王培敬、韩少川。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大型蒸汽灭菌器 手动控制型(YY 0731-2009)》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由全国消毒技术与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连云港千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华线医用核子仪器有限公司起草。起草人是:李晶、黄秀莲、胡昌明、刘振健、郑红琴。
这里面确实有一个“连云港千樱”公司参与起草,不过在第一个标准里叨陪末座,这就是“起草”和“参与起草”的差异了,参与度有多少,咱先不讨论。
不过,千樱公司并不会起草文件,所以起草人才是关键,而这两个标准的起草人里都没有二位徐总的大名,也就是说,现在这个《食用菌培养基灭菌柜行业标准》的起草人徐寿海,与上述两个标准文件实际上是没有太多关系的。
你曾经的千樱公司之所以能够参与上述工作,是因为其中的起草人的水平够资格,而不是千樱公司这块招牌。千樱公司与国鑫公司又不是一回事,虽然老板还是那个老板,企业却未必还是那个企业,千樱公司里的“千”(日本株式会社千代田制作所)和“樱”(日本樱花精机株式会社)都不再是你的合作对象(似乎还是不欢而散的)了,今天的千樱公司还会是往日的千樱公司么?
既然两位徐总念念不忘你是人家的老东家,不要忘记,老东家不代表企业实力的比较,只代表一种曾经的关系而已,父亲不会一定高明过儿子,老东家也未必高明过新主顾。这个关系应该是不需要论证的常识问题吧!千和樱会不会说他是你们的老东家,这个有什么意思呢?这可不是归属关系和权利关系。从知识持有角度看,走掉的往往都是能干的,所以这话讲得不合情理,而且老有人要和你分家,有没有想过自己存在问题呢?因为据我所知,走出去和老东家竞争的可不止一两家啊。
由于后面两个标准与我们讨论的问题关系不大,但我明白都是表示千樱公司有参与了,其中YY/T 0646-2008还是千樱公司为第一起草单位,不过这个标准有了新版YY/T 0646-2015,新版我没有找到免费下载和预览。
以上这些内容都证明我对整个灭菌器的标准制定历史不够清晰,而同时也证明徐总您旗下的公众号也不太清醒,《大型蒸汽灭菌器技术要求 自动控制型(GB 8599-2008)》的前身是GB8599-1988,1988年,确实没有1995年成立的千樱公司什么事儿。大家都知道,标准这个东西是要与时俱进的,不断修订的基础还是更早的版本,增补修的内容都是技术进步的东西,但基于机械安全的标准基本上不会有大的变化,这是强制标准的最大前提——任何产品首先必须是安全的。
所以,最重要的结论是,这些标准与国鑫公司的关系很远,得拐好几道弯呢。我似乎没有错到“毫无根据”的地步吧?因为之前我压根儿不知道徐总你们和千樱公司的那些事儿呢,那是不知者不怪,而知道这些事情后,我仍然觉得这个关系过于牵强了些呢。
二、标准的标准的问题。
国鑫评价贝斯特,用词非常的情绪化,这个不合适,你在没有界定你说的是“食用菌灭菌器”的前提下说自己是行业标准制定者,这一点相当的不标准。事实上,灭菌器相关安全标准里最为重要的东西是《GB150》,这是灭菌器安全标准的祖师爷,这个还真的没有您二位什么事儿。这一点好像我也没有错到“毫无根据”的地步吧?
三、时间和效力问题。
我的文章是4月6日发布的,您在网上公布的是“报批稿”,报批稿怎么可以这样搞?拿报批稿吓谁呢,你不是还没批准嘛!报批日期是哪天我不知道,不过你的完成日期才是3月22日呢,4月6日审批人看过没有都是未知数!
在图三里面,你们又披露了一个中华全供销合作总社的文件和食用菌协会文件,这个中菌协的文件我问了好几家同样生产灭菌器的厂家,他们都表示收到过,而同时你们说的这个报批稿,应该也就是“征求意见稿”,他们都反应没有见过文本。那就是说像报批稿这种东西,我说找不到是没有问题的,它根本就没有正式公布。为什么不给寄征求意见稿文本呢?电子稿也行,但直到5月中旬大家也说没有收到呢?这个太不合适了,或者报批稿在审批专家那里根本没通过而不了了之吗?这样奇怪的事情不知道两位徐总该如何给我解惑。
所以徐总,你们的文章显然操之过急了,这显得是你们有点儿“根据不足”,我可不敢说你们“毫无根据”!
补充一句,你们也没有把这些标准发给我,以图片形式在公众号里发的内容没法阅读,webp格式转出来的jpg的图片,在看图工具里很模糊,没有两下三脚猫电脑功夫的人下载了都白搭,更不要说打印成纸质文件仔细研究。幸好我平常用谷歌浏览器,还能对付着看看。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