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已过,一方自愿履行后能否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92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举例or解读】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只是为了约束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即使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支持,但并不影响自然债务的受领力和保持力。所以虽然过了诉讼时效,但这笔债务只是丧失了债权的强制执行力,而并不会让债权消失。
例如:张三欠李四5000元的货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是张三以为仍然要归还,于是向李四还了5000元。但次日,张三的朋友就告诉他诉讼时效的事情,张三一想:不对,我可以不还李四钱的,昨天我给他了,那应该属于不当得利,我应该找他要回来。
于是张三找到李四,要求返还5000元,李四自然是不愿意的。于是张三又将李四以不当得利诉之法院要求返还,最终法院判张三败诉。
【结论】
因此,虽然张三和李四的这笔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权利人仍然可以接受,而且不会构成不当得利。即使诉之法院,法官也不会判决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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