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反诉与抗辩的区别认定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为对抗对方的请求或者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一般可以分为程序上的抗辩权和实体上的抗辩权。程序上的抗辩权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驳。实体上的抗辩内容广泛,大体上包括宣称合同无效或者以对方不履行为由解除合同、时效期间届满、就双务合同中的债务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撤销等。抗辩权只是给予抗辩权人对抗对方请求的权利,并没有给予抗辩权人某种补救的权利,即抗辩权人行使其抗辩权只能对抗对方的请求,而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这与抗辩权的性质是完全违背的。
  在司法实务中,承包人作为原告起诉追索工程价款,发包人作为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要求减少工程价款数额、赔偿损失的现象非常普遍。对于被告的这一请求是作为抗辩事由,还是反诉,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反诉和抗辩都是民事诉讼中被告最普遍和有效的诉讼权利,法院应当正确区分以妥善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因此,有必要区分反诉和抗辩。反诉成立了一个新的诉讼法律关系,是指被告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独立的反请求。作为反诉必须与本诉源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其目的为抵销或者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使得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抗辩是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理由提出有利于己方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否定对方的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便于法院审明事实、分清是非。被告行使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依据,法院能全面处理案件。一般来说,发包单位(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施工单位(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当提起反诉。发包人以质量不符约定为由仅请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或者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的,属于抗辩,无须反诉。
  承包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案件中,发包人大多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维修、返工或改建为由,要求减付工程款。对发包人的这一主张,究竟是抗辩还是反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均未予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存在不同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要求减付工程款,实际上是以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的损失与应付工程款进行抵扣,这实质上是一项独立的诉求,而且法院必须对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问题进行鉴定,故应作为反诉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发包人虽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减付工程款,甚至可能涉及工程质量或返工费用的鉴定,但这只是发包人在行使抗辩权,其并不要求承包人支付相应款项,而是要求减少其应付款,因此只构成抗辩而不构成反诉。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工程质量有瑕疵减少给付工程款的数额或者约定工程质量有瑕疵,其修复费用应从给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等,就可以认定被告提出的请求为答辩事由,而不认定为一个新的请求,对此就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直接减少给付工程款数额或者将质量瑕疵修复费用予以扣除。但是,这里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合同有明确约定。否则,被告的请求应认定为一个新的请求,其提出的反诉人民法院可一并审理。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均有所偏颇。正确处理这一问题的主线,是应当根据发包人主张的内容,区分情况对待:
  1.发包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其诉求不仅明确而且具体,具备《民事诉讼法》“诉”的全部条件,属于独立的诉。发包人提出来的,应当作为反诉对待。
  2.发包人以质量不符约定为由请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但没有提出承包人因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其请求不具备《民事诉讼法》“诉”的全部条件,只是对承包人请求的一种对抗理由,被告的请求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诉,他的请求也不能抵销或者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情形下的诉求视为抗辩权的行使,而不能视为发包人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对发包人这一抗辩意见应当审查。发包人抗辩成立的,应当支持其抗辩意见。
  3.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的,发包人提出扣减请求的,因双方已有了明确的约定,故该请求可以视为抗辩,发包人也无须提起反诉。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 》

扫描二维码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