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性税赋是历代痼弊

宋元之际,“民变”的说法渐多。到了明清时代,史料中的“,民变”记载就不胜枚举了。

在当时的文字中,“民变”可以说是个比较中性的提法。

一方面它并非“起义”,但另一方面它又与“盗贼”不同,康熙曾诏曰:“臺灣一嵗三收,蔗薯更富。朕若微有量田加赋之意,以致民变,天必罪之。”可见连最高统治者也承认民变是自己的罪过。民变乃官民矛盾,非民间贫富矛盾。

《春耕图》(局部)  仇英

成为“流寇”先兆之一的流民潮起因,除了天灾战乱以外,主要也是赋役负担(而非地租负担)苛重和农业比较利益差距造成的。前者即所谓“天高皇帝远,民少相公多,一日三遍打,不反待如何”。后者即所谓“不特为流逋计,实所以利之”,(章潢:《图书编》卷49 )“利之所共趋,谋求生理,结党成群,日新月盛”。(崇祯《南海县志》卷12 )

正因为如此,历代农战主要爆发在自耕农为主的地区、而在租佃率最高的地方(如明末的江南)反而罕见。农民揭竿而起中经常出现“无向辽东浪死”、“免税”、“不纳粮”、“三年免征”之类口号,其号召力也主要是针对自耕农的,因为中国历史上前期佃客不服役,后期佃农不纳粮,上述口号与他们关系不大,而免租减租之类佃农关心的口号从不曾在农民战争中出现。

导致大规模民变的社会危机中常见的并不是很多农民无法获得土地,而是相反的情景:沉重的负担、恶劣的吏治以及种种天灾人祸使农民有地不种、弃地而逃。所谓“福字从田”变成了“累字从田”、“受田者与田为仇”、“村野愚懦之民以有田为祸”,“至欲以地白付人而莫可推”,“地之价贱者亩不过一两钱,其无价送人而不受者大半”。

《流民图》 周臣(明)

即使在民国年间,当时遍及南北的逃荒者、流民中仍然以有地农民为主。据南京中央农业实验所调查,1931-1933年间22个省的离村农户中,无田产者仅占17%,其他佃农(自有部分土地的佃农)占35%,自耕农占29%,而地主也占到19%。所有这些人中有地5亩或更多的占到近五分之三,而有地百亩或更多的竟然也占到1·8%。

当时土地分散自耕农较多的华北农村农民流亡率明显高于土地集中、租佃率更高的长江流域农村。在1925年,华北农村的农户出走率达5.49%,而江浙皖等省只有3.85%;到了30年代初,甘、绥、察、陕四省农户出走率达到10.5%、9.8%、8.2%、7.2%,而浙、赣、苏、川四省只有6.7%、6.0%、4.3%、2.7%。

“豪强”、“酷吏”与“百姓”

“豪强”是地头蛇,而“酷吏”是代表朝廷来整治地头蛇的“强龙”,其中有清龙(如郅都)也有贪龙(如宁成、杜周等),清龙除了皇上还多少心存民间,贪龙除了皇上还为自己,但首先都得为皇上:不论清贪,为皇上治豪强整顿秩序是酷吏的共性。

豪强“武断乡曲”鱼肉百姓,但对自己的地盘也有长远打算,有“兔子不吃窝边草”的考虑。而贪龙既为皇上、更为自己搜刮,且没有兔子的顾忌,刮了地皮走人,因此为祸往往甚于豪强(如清初改土归流后普洱等地的情况)。清龙只满足皇上的搜刮,对百姓可能不错。但如果皇上搜刮无度,清龙取民也可能甚于豪强(如田文镜)。

田文镜

这种制度下官员只对上负责,就特别容易出现“酷吏”,没有了“兔子不食窝边草”的限制,更容易滋生“短期行为”,为官一任,刮了地皮走人,“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甚至为了哗上取宠、显示政绩以求早日升迁,还会匿灾不报、冒歉为丰、苛征钱粮、虐民媚上,招致严重后果。

豪强与“流官”关系的各种情况依流土关系好坏、为祸大小、力量强弱,逻辑上可有八种组合。与民变有关的为下列四种:

两者沆瀣一气,“黑白合流”,由此激成的就是民变,且多为“流寇”。

两者若对立,而豪强祸民不及酷吏,豪强就有可能变成民变领袖(《水浒》式的“土寇”)

两者若对立,且豪强祸民甚于官而官不能制,致使豪强坐大成诸侯,由此激成的通常是地方性民变,但不是佃变。

两者对立,豪强祸民甚于官,而官能治之,则在中国传统中这类豪强最易灭,通常形不成大弊。

关于传统租佃制度及其中的地主-佃户关系,以往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但都影响很大的说法:

其一来自“中国封建社会”理论,它描绘了一种尖锐对立的主佃关系,并且极力强调地主在这种关系中的绝对优势。按这种说法,当时地主威福自恣,佃户水深火热,后者不仅被残酷剥削,而且受到“代表地主阶级”的专制政权蛮横镇压。凡是主佃矛盾,官府一定为地主撑腰。直至矛盾激化,“主逼佃反”,发生代表佃户的“起义军”反抗“代表地主”的朝廷的“农民战争”。

其二来自“中国文化本位”的乡村和谐论,它讲的是“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出乡绅”。这种说法中的乡村犹如温情脉脉的大家庭,主佃如同父子,上慈下孝,一团和气,有点矛盾也不过如家庭口角,无关宏旨。

关于前者已有较多论述。至于“主佃和谐论”,无论中、西及其他文明中的传统乡村,都是前近代的所谓熟人社会,具有一定程度的血缘、地缘或其他形式的小共同体认同,因而人际关系,其中也包括主佃关系或主雇关系,往往带有一层温情脉脉的色彩,而不同于近代商业社会中那种陌生人之间完全建立在“经济理性”基础上的、冷冰冰的讨价还价关系。

在这样的传统中,主佃、主雇乃至主奴之间存在着关系和谐的例子并不奇怪,这应该说是传统熟人社会的共性,而与所谓“中国文化”关系不大。但如果不是与近代商业社会中的陌生人关系,而是与其他民族前近代乡村的传统人际关系相比较,那么上述温情脉脉的东西在中国传统乡村不是更浓,而是相对地要比其他传统社会淡得多。

这首先是由于中国自战国秦汉时便建立了“大共同体本位”的法家制度传统,村社、采邑、家族、行会、教区和自治社区等小共同体认同不可能像欧洲中世纪那样发达。

其次,相对于村社传统浓厚的欧洲而言,中国的传统经济很早便在国家专制的宏观外壳下发展了微观层次上的“私有化”与“市场化”,主佃关系也很早便表现为契约形式。从一方面讲这使得中国传统的主佃关系比欧洲中古的领主-农奴关系更灵活更“自由”,但从另一方面讲,这种主佃关系也比欧洲式的依附关系更缺少温情脉脉的宗法色彩,更不像“道德经济”,而更多地体现出“经济人理性”。

因此毫不奇怪、中国传统时代的主佃纠纷要比欧洲的领主-农奴纠纷频繁和经常得多。即使以欧洲东部最“亚洲化”的沙俄而论,在档案保存相对完整的20世纪初,地主-农民纠纷案的年发生率全国也不过几百起,而中国一个县保存的主佃纠纷案卷就可能成百上千。因此,从总体上看,把中国传统的主佃关系说得那么和谐,是没有根据的。

人们常常煞费苦心从“农民起义军”中寻找“均平”、“摧富抑贫”一类诉求,其实这类语词在历代统治者嘴里说的要比“农民军”多得多。

事实上,历代大规模民变中虽曾有过摧富抑贫这类诉求,却从未明言这“富”究何所指。倒是“封建帝王”们明确地指斥过地主或地租剥削。如王莽就激烈抨击“豪民侵陵,分田劫假”,把平民地主置地称为“侵”,而收租称为“劫”,从秦汉到明清的民变中谁曾见过如此鲜明的“农民立场”乃至“佃户立场”!

朱元璋更宣称:“兼并之徒多占田以为己业而转令贫民佃种者,罪之!”从陈胜到洪秀全,历代所谓“农民领袖”哪个曾对“地主阶级”作过如此明确的谴责?同样,这些“农民领袖”多以免粮抗役为号召,而从未号召减免地租,倒是“帝王”们,至少在元明清三代,曾经多次诏令地主减租。

朱元璋

佃变通常“不反贪官,更不反皇帝”。清初江南缙绅反清,而佃变大多亲清。如宜兴“国家受天命,豪强皆失势,……(佃户)起而乘之”,借清朝之势传帖“不得耕缙绅之田,以窘辱其子孙。”(储方庆:《遯庵文集》卷五,《荒田议》)著名的嘉定、江阴缙绅反清以及太湖吴昜“义兵”,都受到佃变、奴变的打击。

佃变闹大,官府会出面镇压。但因佃变本意不在抗官,因此多反抗乏力,极少有发展为民变者。事实上,虽然自古就有自耕农向朝廷交的是“什一之赋”,而佃户向地主交的是“什五之租”的说法,但是拥有暴力机器的砖-制官府,赋役征收的随意性往往比不具备强制手段的平民地主之收租严重得多,“正供有限而横征无穷”是历代的痼弊,尤其是王朝晚期从民间汲取的愿望和手段都更加强烈更加无所顾忌,翻着花样加征加派。随着平民地主的逃匿与自行萎缩,循环期加速是王朝崩溃前的显著特征。

汉人的《盐铁论》就说:那时对自耕农虽号称三十税一,但实际是按亩定额征收,加上“口赋更徭之役”,已是“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和对半分租的佃农无异了。而在民间,地主在租约之外超额勒索的事当然不能说没有,但一般说来,如果不是特权权贵,通常的平民地主也就是比佃户富有,并不是靠对其强制的手段。佃户与之周旋博弈、讨价还价的能力比之小民对官府的谈判能力是要大得多了。因此地租实征率低于租约规定的情况要比相反的情况多得多。

盐铁论

已有学者指出,中国历代自耕农与佃户的境况差别并不像有些说法讲的那么大。而一旦王朝加派横征暴敛起来,自耕农乃至没有优免权的平民地主常常都求为佃户而不可得,形成严重的“投献”、“荫庇”与弃地逃亡现象。历代的大规模民变往往都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中国历史上只有“官逼民反”而无“业逼佃反”之说。传统农村当然不是一团和气的桃花源,那就是另一个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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